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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1
伪造的信用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的假信用证,另一种是冒用其他银行的名义开立伪造的信用证。由于通知行有鉴别信用证真伪的义务,因此伪造或涂改的信用证很容易被识破,这种现象出现的比较少。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许多交易都是通过电传成交,相互间并不十分了解,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伪造文件变得更为容易,此类信用证欺诈的作案机率也变得更高,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
(三)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
信用证软条款中的“软条款”,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加列的一些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交“单证相符”的单据,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进口商完全控制整笔交易,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事实上,信用证的支付方式被广泛采用,正是因为凭着表面严格一致的原则保障了进出口双方的利益,使双方的信用由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而软条款则弱化了信用证的这一最重要的功能,使得出口商面临着受制于人的风险。
因此,分析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谈出口商采用信用证面临的风险,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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