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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五、银行监管的链接
公共监管理论认为,银行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但是这种监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诸如监管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弹性不足等,从而使有效监管受到限制。与此同时,社会中介、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市场约束也具有一定的监管优势,成为防范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防线。从而在银行监管和上述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整合、有机链接的机理。
以监管当局为核心的监管链接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间接链接,即监管当局加强对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评价,对社会中介的监督,对同业公会的指导,加强对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这是以监管当局为主导的监管链接的主要方式。
二是直接链接。主要路径有:可以委托银行内部稽核部门进行监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检查;委托银行同业公会辅助监管。以监管当局为核心的监管链接形成了另外一种形式的监管强化。提高银行监管的深度和广度,不应再只是体现为监管当局单方面的直接努力。
三年来,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加大了内控检查力度。颁布了《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加强了对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适时举行三方会议。推进银行业透明度建设,加大年报披露力度。实践证明,以监管当局为核心的监管链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长远看,银行业合法、稳健的运行机制,不仅在于监管当局的监管,更在于通过监管链接,促使社会中介、行业公会、银行内部稽核与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形成一种默契,变成一种合作。
标签:银行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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