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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0
四、加强期货业监管与反垄断的配合及协调
为了保证《反垄断法》的顺利实施,必须赋予《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对期货业一定的监管权,建立多种机构之间共同管辖的权利配置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两者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期货业监管机构在其法律、法规建设中,应向反垄断机构征求意见。我国当前期货业法律建设进程相对缓慢,《期货交易法》尚未出台。然而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该法的出台只是时间问题。笔者认为,为了能够有效推动期货业的反垄断进程,《期货交易法》的制定应充分向反垄断机构征求意见。在《期货交易法》中加入有关反垄断的条例,同时,当《期货交易法》的某些规定或者适用结果不当地排除、限制及损害竞争,与《反垄断法》的目的或宗旨相悖时,应当果断废除。
2、期货业监管机构应协助《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工作。如前文所述,行业监管机构并不独享所监管行业的反垄断执法权,而是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共同管辖该行业的反垄断问题。然而,这些接受政府监管的行业,如证券、期货、电信、电力等,都具有不同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独特的技术经济特征与产业组织特性,倘若行业监管机构不去协助《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工作,无论是工商管理部门、发改委还是商务部等执法机构。对于这些行业的反垄断工作实际都很难甚至无法开展。因此,必须从法律上要求行业监管机构在必要时,有义务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提供相关的信息与调查资料。
3、充分发挥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作用。政府监管与反垄断从本质上讲是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两者在目标、机理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两者之间不可避免会发生冲突,此时,可以通过反垄断委员会加以调解。我国《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不断细化、完善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功能来构建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两者之间的合作机制。比如,当涉及到行业监管相关法未见的内容以及其监管机构的行为是否违背《反垄断法》的问题时,并不能通过《反垄断法》自身来解决,这时候就可以通过反垄断委员会来裁决。再如,当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在反垄断的执法权上发生冲突时,也可以通过反垄断委员会来妥善解决。
总之,期货业的反垄断管辖权应赋予行业监管机构,由其对行业内的垄断和竞争事宜进行监管与决定,同时必须建立一种协调机制,使之在行使相关垄断和竞争监管权时,与执行《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机构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介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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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期货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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