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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对股指期货风险的防范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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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0

2、建立规范的准入制度

我国法律对股指期货市场主体风险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对主体进入市场的途径和资格进行限定,将自愿承担风险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的市场参与者引入市场,排除不具相应抵抗风险能力的不稳定主体因素,从而达到优化风险配置和提高整个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目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资信情况和风险负担能力的认定和考察,详细制定并严格遵守证券市场准入制度。

3、建立完善的现货市场,从而增加A股市场权重股的流通量

发挥股指期货的规避风险功能是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的根本目的。但是,当前沪深300中权重股的现货流动性非常小,市场中的巨额资金可以轻易控制这些权重股,进行两边套利的投机。目前,增加股市流通量有两个方法:一是加快大型红筹股回归A股,调整沪深300指数现有成分;二是尽早实施国有股减持,使指数的权重更加合理,使蓝筹股的市场更加壮大,稳定大盘局势,最终消灭少数机构投资者对股价指数进行操作的可能。

4、推出并完善股票现货市场的融券制度

融资融券试点推出后,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市场,做空行为占据明显优势。这一结果表明,短期内的投资者并没有对新兴金融衍生产品形成成熟的风险意识,仍然习惯性地选择融资这种投资方式。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应该在推出融券制度的同时做好相关的辅助工作,使投资者在充分了解这种制度的情况下进行理性投资,这样将有利于融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5、完善与股指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其配套制度的建设

我国于2007年4月15日颁布实施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为贯彻其实施,中国证监会全面修改并完善了与其配套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和加强完善金融期货市场的需要,中国证监会推出了《金融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虽然这些管理办法对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起到一定引导和监管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条例和办法只是暂行的、过渡性的,它们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级别较低。总体看来,我国在法律方面缺乏对期货市场的相关保障,监管部门不得不采取临时性的行政手段,从而使各个层面的监管和措施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威慑力,监管力度被大大削弱,最终影响了监管效果。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健全和连贯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相关规章制度,即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并在《期货交易法》中设立专门的章节来规定金融期货交易的各项具体内容,从而达到配合股指期货等产品的顺利推出和健康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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