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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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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4

3.4 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为了提高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这些法规和制度尽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所以,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有的单位知法犯法,阳奉阴违。为此,要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针对造假违规成本低,对那些敢于铤而走险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的一些法律条文,引入严厉的制裁有利于司法人员对违法造假案件的裁决和执法,并使造假者名声扫地,甚至倾家荡产,饱受牢狱之苦,以警示后来者不敢重蹈覆辙。

3.5 明确界定政府对 经济 活动干预的职能

理论上,政府只是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本身不参与市场运行。但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模式导致政府对具体的经济活动不能置之身外,总是在亲历亲为。只有真正的实现政企分开才能使披露信息的各方承担相应责任,才能使市场经济中的每个竞争者处于平等的地位。

3.6 制定对 中国 证监会的约束和限制机制

中国证监会在股票上市的过程中,扮演了一个全能的角色,既负责新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也负责日常上市管理,包括对事故的处理。中国证监会对信息的需求,是相互矛盾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它不希望资本市场出现任何危机和事故,特别是源于自身的工作失误,就这一角度看,中国证监会不希望 企业 借助虚假信息上市;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又是政府职能部门,它理应贯彻中央政府的方针、政策。鉴于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前总体效率低下的事实,中国证监会在履行政府职能、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角色中,如果没有必要的约束和限制机制,那么,它完全可以不关心信息是否造假,主要精力集中在如何更好地执行中央宏观政策的需要上。其次,应就证监会官员离职后再就职作出一定的限制,一定要对证券监管部门官员再就职的时间、行业、岗位做出一定的限制。

3.7 提高上市公司信息的质量

首先,在信息披露方面,鉴于中国国情,对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考虑,应以后者优先的原则。在目前阶段上,信息披露应以可靠性优先。其次,信息披露要及时充分。信息披露不及时就意味着存在着内幕交易隐患;信息披露不充分,容易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然后,信息披露应注意可比性,特别对于 会计 政策变更后,应编制两份会计报表,一份按原来的会计政策编制,一份按改变后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以加强会计报表可比性;最后,信息披露要注重明晰性,我国资本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散户市场中小投资者,同时,在缺乏财务分析师这样的报表解读机构的环境下,投资者能够看懂财务报告尤为重要。

4 结语

信息披露问题已经是上市公司存在的一项重大问题,其已经产生的大量的不良影响,需要对其进行源头上的制止,要治理这个问题既需要从公司内部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还要从外部完善会计准则,改进监管办法加大打假力度,规范中介机构等方面着手。在众多的治理措施中,建立和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则是提高信息透明度、规范信息披露制度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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