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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8
(三)农业保险制度的区域化特征逐渐显现
我国的农业保险总体发展水平较低,但少数地区或者因为地区农业的特点和优势,或者因为地方政府的重视,或者因为探索到一种适合的制度模式等原因,农业保险得到较快的发展。上海经济发达,农业基础较好,特别是长期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探索本地农业保险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农业保险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新疆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最快的地区,实行种、养殖业保险与其他商业性保险分开立账,单独核算,挽救了自治区农民很大的损失,形成了兵团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对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探索出了一条比较可行的路子。此外,全国其他地区也在探索适合各自实际情况的农业保险制度。我国地域广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农业风险差异性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制度的区域化特征将长期存在。
(四)农业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居于从属地位
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业逐步转型到市场经济体制中。相应的政府介入农业自然风险管理的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在以政府的民政和财政救济为主的同时,增加了农业保险这一重要措施。并试图进行战略重点由政府灾害救济向农业保险的转移。然而,在实践中这种由政府灾害救济向农业保险的转移最终并不成功。农业由于自身生产经营的特性,使得其发展始终面临严重的风险干扰。农业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具有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双重特征,这也决定了农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普遍面临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威胁。我国每年约有0.4亿~0.5亿公顷农作物受灾,占播种面积的1/3,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40%以上,近年来更是达到60%左右。自然灾害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20世纪50~60年代每年约390亿人民币,70年代每年约,520亿元,80年代上升至620亿元,到90年代的灾害损失则呈现显着增加的趋势,年损失额平均达到1747亿元。我国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GDP的比重平均超过3%,而美国的这一比例约为0.6%,日本约为0.8%。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而且农业承受灾害损失的能力最为脆弱。农村救灾合作保险的初衷是改变传统的单纯依靠政府来救灾的模式,利用保险这种社会互助方式和保险的经营属性更广泛有效地动员救灾资金,增加救灾资金的数量,提高救灾的质量。但是,由于我国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过大,农业保险的实际保障水平较低,结果很多地区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实现。在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政府的民政和财政救济仍然居于主导地位。根据农业部的统计资料,1998~2000年需要补偿的农业产值损失(即造成损失程度的30%以上的部分)平均每年为1681.59亿元,其中通过自然灾害救济平均每年补偿37-31亿元,相当于需要补偿的农业产值损失的2.22%;通过各类农业保险平均每年补偿4.5亿元.相当于需要补偿的农业产值损失的0.27%,不到政府的民政和财政救济的1/8。这充分说明我国农业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仍然只居于从属地位。
三、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未来方向与基本框架
在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过程中,我国应重视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并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现代农业风险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必须与经济发展现实情况相协调
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系统的组成部分,其发展必须与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协调。从古代朴素的农业保险思想到近、现代逐渐形成的农业保险制度都表明,农业保险制度是当时经济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并受到当时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与条件的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史上的几起几落都体现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与农业保险发展阶段的密切关系。二者具有正向的相互促进与相互依存关系。在交易费用范式中,任何交易都是有成本的,超越经济发展水平,超过行为主体的费用边界,交易的发生从客观上难以实现,既有制度的维系以及对既有制度的创新就变得不可能,此时,既有制度陷入低效率或无效率的艰难境地。因此,农业和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立足点和落脚点,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超过或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农业保险制度设计都是不合理的,都是缺乏效率的。
(二)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必须建立新的逻辑起点
新制度经济学表明,制度主体初始选择的差异会导致制度变迁与创新路径的不同,如果初始制度选择不正确,则将导致低效制度的长期持续,反之亦然。而决定初始选择的因素则可能是某种偶然事件或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因素决定的主体行为模式,也就是说报酬递增和不完全市场是制度变迁与创新的两大决定性因素,而意识形态和文化则是其最终决定因素。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过程中可以发现,无论是国有政策性农业保险,抑或是合作保险模式,其产生与发展都依赖于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动,充分反映了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仍然受传统意识形态和文化的制约。这种依赖于传统意识形态和文化所导致的“路径依赖”的刚性,决定了在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脱离政府支持的条件下,想要促进农业保险的快速、健康成长是非常困难的。然而,我国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在10多年来表现出的效率缺失,已经反映出这一既有路径难以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需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制度不仅没有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反而使农业保险的发展陷入了一个难以自拔的陷阱。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必须建立新的逻辑起点,创新制度变迁的路径。就现阶段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来看,应该强调政府诱导型的制度创新方式,既要发挥政府的作用,更要充分调动农民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积极探索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推进制度的创新。
(三)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必须明确政府的职能与地位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正的外部效应,决定了政府参与农业保险供给的必要性,而具有效率优势的市场化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现阶段基本不具有可行性。但是,完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又会牺牲效率,给国家的财政造成沉重的负担,而且会对私人保险产生“挤出效应”,抑制保险市场的发育。况且,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在财力上还不具备完全由政府承担农业风险损失的能力。当然,我国目前更缺乏市场化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我国应该坚持走政府诱导型的农业保险制度创新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政府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平台、创造环境、优化条件、控制风险等,吸引各种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积极从事农业保险。与完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相比,政府的作用由直接变为间接,由台前走到幕后。这一模式成功运行的前提是,通过政府经济的资助、制度的供给、政策的优惠,以及法律的保障等措施,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机制的塑造,即通过政府的作用,诱导市场机制形成。从市场的培育角度,着力培育市场主体。开放国内农业保险市场,适度放松农业保险市场的准入限制。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各地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形式,除了组建国家型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外,积极探索合作型、股份型等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并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代办或共保农业保险业务。从农业保险机制的塑造角度,应该通过政府经济政策的诱导、法律法规的规范、保险的监管等手段,塑造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以及通过再保险和巨灾基金等手段建立的风险分散机制。通过这些机制的培育,逐步完善农业保险的市场机制。提高农业保险制度的效率,保障农业保险的稳健发展。
(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必须有效促进区域特色的制度创新
我国目前开办的农业保险业务主要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少数几家公司作为非主要业务的方式来发展。在保险业全面商业化转型过程中,在全国“一刀切”的制度模式下,农业保险发展逐渐萎缩,这与高速发展的财险与寿险业务形成鲜明的对比。而事实上.我国农业生产幅员辽阔,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经济基础以及经济发展环境都呈现巨大的差异性。可见,集中统一的制度模式自身存在着种种难以克服的矛盾,是若干年来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而区域化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符合我国国情,是农业保险发展规律的内在本质要求。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各异的农业风险和灾害损失程度、参差的农业生产布局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等,都要求农业保险必须有效促进区域特色的制度创新。区域特色的制度创新与区域化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需要借助于一系列农业保险发展政策和措施。应该看到,虽然经过较长时间的农业保险实践的探索,我国还从宏观上缺乏农业保险的整体发展战略与措施。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各种规范和鼓励区域化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政策、选择合理的区域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设计和开发具有区域性特征的农业保险产品、厘定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业保险费率、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保险结构,营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框架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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