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6-10-18
从欧洲国家的历史经验看,社会保障支出占GDP 的比重20世纪50年代一般在6-10%之间,平均值接近8%;70年代中期在20%左右;80年代中期在20-30%之间,平均值在24%左右。(见下表)
据杨翠迎、何文炯 分析 ,20世纪50、60年代,欧洲各国社会保障水平与GDP 的比重在10%及其以内时,失业率较低,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社会经济处于繁荣稳定状态。到70年代,当社会保障水平所占比重在20%及以上时,各国普遍出现巨额财政赤字、失业人口增多、企业竞争力下降、劳动者积极性锐减等问题,发生了社会保障危机。这样看来,10%应为社会保障(占GDP )的适当水平。此说不管准确与否,总算是一种 规律 性的认识,应予重视。但各国发展情况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以欧洲国家来说,10%的水平仅存在于工业化高速发展时期,而在工业化基本完成以后,经济发展速度普遍较慢,社会保障水平已稳定在20-30%之间。尽管此时普遍进行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但比重已不可能回落到10%左右了。那么,在工业化完成以后的适宜水平应该是多少?所以,虽然在理论上应该存在一个社会保障的适宜性水平,但在工业化发展时期和工业化完成以后,这个水平可能差别很大。
引入底线公平概念有可能改善这种情况。底线公平所关涉到的社会保障支出是社会保障总支出的一部分,这部分支出有什么特点呢?主要是比较稳定。低保水平虽应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但既然是最低生活保障,它的水平波动主要受物价因素影响,提高的幅度应该是很有限的,否则就不是最低生活保障了。不管经济水平多高多快,得大病重病的人数总是有限的,这个比例不太可能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它不同于门诊医疗,门诊医疗中的许多所谓富贵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是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有明显增长的。所以比较而言,底线公平的社会保障支出虽也与经济水平相关,但相关性不够灵敏、不够直接,因而比较稳定。可预测、可控制性也就较强。从理论上说,底线公平的社会保障支出,在 计算 上不应有太大的困难,只是因为我们这方面的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尤其是在广大农村还存在着较大的制度空白。因此,对这部分支出我们只能去估计,而拿不出实际的数据。
穆怀中按照人口结构理论和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构建了适度社会保障水平测定模型:
2.底线公平与对社会保障增长速度的调控
与社会保障的增长幅度相区别,社会保障的增长速度的调节也有特殊的困难。通常总是讲,社会保障的增长率要与经济发展的增长率相一致。但实际上却往往正好相反:当经济增长速度加快时,失业率就低,公众的预期就好,投资于扩大再生产的回报率就高,因而社会保障的增长反而较慢;越是当经济增长缓慢时,失业问题可能越严重,或者有严重的通货膨胀,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趋于强烈,政府为了稳定社会,可能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支出。
不管是正向调节还是反向调节,理想的状态是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与GDP 增长率之比为1.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从发展阶段说,大约相当于工业化的中期,而社会保障制度则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由于中国人口总量大,转型成本巨大,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很大。1992-2001年间,我国的社会保障平均年增长率相当于GDP 平均年增长率的1.46倍,总体增长速度偏快。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水平提高更快,有的年份,如1992年城市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比1991年增长了85.8%.这种情况在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事实上很难避免。如何调控社会保障总体支出水平使之接近理想状态?从底线公平的角度看,就是在社会保障总支出增长水平相当于经济增长水平的前提下,改变社会保障不同项目的优先增长顺序。事实上,我们过去对社会保障项目的出台顺序重视不够,往往是基础性项目还没出来,枝节性项目先出台了或者造成部分重叠,或者造成部分冲突。目前的优先顺序拟可调整为:抑制养老金的增长速度,加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财政支付力度;总体抑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但适度增加对大病补助的财政支持;抑制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支持,增加对公共基础教育的财政支持,尤其是加大对中西部农村和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 3.底线公平与 社会 保障多元主体的协调
调控增长幅度,调控增长速度,都是一些理性的目标,其中也许包含了一些 规律 性的认识,但关键是由谁来调控。社会保障 发展 本身是刚性的,如果调控者又只是政府,而政府的调控行为又是刚性的,那么柔性的调节机制还是体现不出来。引入底线公平概念的重要作用就是要把社会保障的刚性部分限定在一个范围内,让出更大的部分给柔性机制的发展留出空间:激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 企业 、社区、家庭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中担当重要角色,实现社会保障主体多元化。这些多元主体的共同特点,是花自己的钱办个人、家庭、社区和社会的事。花钱心痛,而不像那些不负责任的政府那样,是慷公共资源之慨。
非政府的社会保障主体的预算是硬的,而机制是软的,可调性很强。 中国 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能只走政府办社会保险这一座独木桥,而要走多元主体协调互动的路,一旦非政府的保障主体形成了自己的活动空间,政府即使想拉选票,其活动空间也有限,再想侵入非政府保障主体的活动空间会受到强烈的反弹和限制。这样,某种健康的调节机制就可能形成。
具体地说,这里包括以下几个机制:
第一,责任共担和责任分担的协调机制。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就是责任共担,覆盖面越大,参保人数越多,缴费率越高,社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就越强。但是,如果缴费和给付脱节,甚至为了追求公平而实行无差别发放,那就要求参保人必须有很高的责任共担意识,甚至是理想的社会责任承担者。否则的话,人人希望多索取,人人只想少缴费,甚至逃避缴费,那就成了酿成危机的根源。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就必须寻求责任共担与责任分担的平衡。
经验表明,划分责任共担和责任分担的界线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中国,在长期的计划 经济 条件下,实行国家保障模式,国家在实行低工资制度的同时,也就承诺了对个人养老、医疗等的保障责任。在实行市场经济以后, 历史 的惯性仍然延续下来:老一代要求对他们有所补偿,新一代又不愿承担既为老一代缴费又为自己积累的"双重责任".国家为了推行改革,为了社会稳定,对下岗职工承诺"三条保障线",对离退休职工承诺养老金"足额发放",对低保对象承诺"应保尽保",对社保基金承诺国家"财政兜底".话说得很满,大包大揽。
企业见状,乐得趁机往后缩,逃避缴费,致使企业年金制度建设进展迟缓;非政府组织想参与进来也难以插手;个人则埋怨"改革就是要个人缴费".如此一来,事情竟成了这个样子:好像所有人都不欠国家的,只有国家欠每一个人的。这样的责任结构就有很大的 问题 了。在这种责任结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必将是世界上最刚性的,也就是可持续性最差的,一旦政府治理体系出现问题,它就只剩下走向危机之一途了。
到底哪些责任要共担,哪些要分担?在一项制度中哪些属于责任共担部分,哪些属于分担部分?从不同的利益权衡和观察视角看,有不同的分法。"底线公平"概念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界限:底线及其以下部分是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全社会人人都要共担的责任,这是没有选择余地的,通常是法定的、强制的;底线以上的部分,企业负企业的责任,个人和家庭以及非政府组织等也要各负其责。给与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也就等于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
政府的责任主要是监督和宏观控制。不过,这里所说的分担并不是绝对的。有的要个人和企业共担,有的要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共担,而在社会保险中仍然存在必要的共担部分,即使在底线以上部分也有共担的问题,只不过其强制的程度不同于底线以下的部分。尽管如此,加入个人和家庭的选择自由和责任,加入市场因素,加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也就是加入了柔性机制。
第二,激励和约束的互补机制。在缴费和给付的关系上存在一个固有矛盾:越是缴费能力强的,参保积极性可能越低。对于巨富者来说,不参加养老保险,晚年生活也可无虞;不参加医疗保险,照样看得起病,而且可以自由选择 医院 和医生。而越是贫者、病者、老者、失业者参保积极性越高,缴费能力却低。如不跟进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社保基金的入不敷出必成定局。
这里的问题可以看作是一个逆向选择问题。如果社会保障的参保人只限定为中上收入者,那么按他们的缴费能力是可以保证保障基金的可持续性的。但这样一来,也就不是什么社会保障,不过是搞了一个富人俱乐部。如果参保人只限定为中下收入者,那么保障能力低到连起码的生活需要都难以满足的地步,这样一来,费用倒是节省了,但不过是搞了一个穷人互助社。所以,所谓社会保障制度的激励和约束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社会公平度的问题,是一个阶层关系问题:在多大程度上让中上收入阶层的人自愿去解决中下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这个问题正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和精髓。在以往的 文献 中,在以往的实践中,人们创造出了许多激励 方法 和约束手段, 法律 的、经济的、道德的等等,而社会政策的实质就在于如何去选择。
什么是激励和约束的均衡点?这要看是实行什么样的社会政策。换言之,在不同的政策倾向下,选择可能非常不同。实行"收入均等化"政策的北欧国家,平均税率很高,但低收入阶层的缴税率仅在3-6%,而高收入阶层的缴税率却在40%左右,可见调节力度是很大的。与此相反的政策取向 自然 也可以找到 理论 根据。例如,信息经济学就证明,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最高收入的边际税率应该为零,也就是对最高能力的人的边际收入应该不征税。只有这样,政府才可以得到最大税收(张维迎,1997)。可见,对于缴费和给付到底实行什么样的激励和约束,实际上取决于政策选择。
底线公平是为在中国当前情况下,寻找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提供一个均衡点。它提示,底线以下和以上部分,在激励和约束的强度、方式和方法上,应该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应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缴费的激励力度,以优先满足最低收入阶层的底线公平以下的基本需求。这可以明显地提高社会公平度。因为中国 目前 税收制度的局限性,中等甚至中下收入阶层是纳税的主体,高收入阶层特别是巨富阶层对于缓解贫困、救济弱势群体的作用并不明显。而对高收入阶层的缴费激励主要不是方法问题(这方面的方法多得很),而是政策偏向导致了激励不足。事实上,例如引导高收入阶层为贫困阶层建立救济基金,可以有效地改善富人们的社会形象,从长远看他们也可以有较好的收益预期。
其次,应对财政兜底之类的政府行为有较强的约束,这往往是混淆了政策性行为和制度性行为的结果。对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属政策性行为,养老金的发放属制度性行为。动辄财政兜底,制度不能独立运行,何来可持续能力?
第三,对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的适当约束是国际趋势。中国是老龄人口大国,又是就业竞争激烈的发展中国家,不宜过分提倡养老社会化,而应尽量保持家庭的养老功能;不宜鼓励企业把失业包袱甩给社会,社会在哪里?在社会组织没有发育之前,所谓社会化其实还是"政府化".
第四,需求与供给的平衡机制。这也是一个老问题,并且可能是一个永远不可能得到最终解决的老问题,这里也只限于讨论底线公平对于解决这个问题的作用。有两个问题需要区别开:一是需求与供给谁决定谁,何者处于优先考虑的地位;二是前边提到的那个难题:越是经济不景气、供给能力弱时,社会保障的需求越强烈;而在经济增长强劲时,社会保障需求增长倒可能趋缓。那么,如何调节才是适当的?
对于前一个问题,社会民主主义倾向于需求决定论,社会保障需求被它称为基本****,当然决定供给。例如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虽然高福利导致财政巨大赤字,但社会需求的决定地位仍不可撼动。在瑞典,人们就缩减福利开支争论了20年,但福利水平并没有降下来,福利支出在GDP 中的比例虽然有所下降,但也只下降了百分之一(景天魁,2002)。在芬兰,也曾有过要求减少税收的呼声,但要减少税收就要相应地降低福利水平,政府为此搞了公民投票,结果多数人还是赞成宁肯多缴税,也要维持现有的福利水平(Hietaniemi,2002)。
而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则主张供给决定需求,从画在华盛顿饭店餐巾纸上的"拉弗曲线",到美国里根政府和英国撒切尔政府削减福利开支计划,都对这种主张做了或则抽象或则具体的说明。但对社会保障制度而言,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决定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底线公平概念在这个问题上的贡献在于:它使两种决定关系在同一个制度的不同层面可以共存,并且相互补充:在底线以下部分,需求决定供给;在底线以上部分,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让供给决定需求。底线以下的需求可以由前述模型(2)确定。由于底线公平的社会保障支出(Ba)只是社会保障总支出(Sa)的很小一部分(Sa的绝大部分由养老金和医疗开支组成),即使将来在 农村 普遍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Ba在Sa中所占比重也不会太大。底线以上部分可以从模型(1)中求得。如按穆怀中的测算,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适度水平(S )应在10.06-11.93之间,那么底线以上社会保障支出(Sa -Ba )的供给也就应控制在模型(1)和(2)所确定的限度之内。
对于后一个问题,底线公平也可以起到稳定和平衡的作用:由于Ba较少受经济状况好坏的 影响 ,而(Sa -Ba )又主要受个人和家庭、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等等的制约,预算约束比较硬,这就有可能使得社会保障的总支出水平不论在经济快速增长期还是在经济增长趋缓或负增长期,都能相对地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浮动,总体上保持一个比较平稳的水平。这样,社会保障的支出既可能不成为引发经济危机的原因,由其他原因形成的经济危机也可能不至于把社会保障制度拖入难以维持的境地。这项制度的可持续性自然就大大增强了。当然,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还需结合具体条件做进一步的 研究 。
五、建议和结论
提出"底线公平"概念,就是为了确立社会公平的基点,明确政府责任的"边界";寻找全社会可以共同接受和维护的价值基础,确定当前实际可以达到的起码的公平。
从底线公平出发,前面已随文提出相关建议,这里再补充几点:1.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应放在进一步完善调节机制上,特别是在面对社会保险的扩面、扩项压力的情况下,更应该明确地把机制建设放在首位。特别是要清醒地把握需求与供给的平衡,在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防止社会保障支出总水平在短时间内增长过快。应进一步完善责任共担和责任分担的机制,并适当掌握激励和约束的强度。2.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制度结构不合理,其中最主要的是城乡二元体制。这与底线公平的关系最大。建议尽快在农村普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在中国这样一个其长远发展主要靠提升人力资本,而又因存在严重的地区差别等原因,致使公共基础 教育 难以确保的情况下,政府应将公共基础教育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之内。这不仅事关底线公平,更关乎国家前途。
总而言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只有确立适当的理念,形成一套完备的刚柔相济、协调互补的调节机制,并适时调整制度建设的重点和顺序,才可能增强可持续性,为这项事业开辟乐观的前景。但这无论在学术研究上还是在政策实践上,都还有大量艰巨的工作要做。 参考 文献 :
安东尼·吉登斯,2000P1999《第三条道路—— 社会 民主主义的复兴》,郑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高书生,2004《社会保障:我们该走哪条路》《 中国 证券报》1月13日。
海闻等,2004《,"大病"风险对农户 影响 深远》《 学习 时报》2月9日。
黄安年,1998《当代美国的社会保障政策》,中国社会 科学 出版社。
金双华,2002《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的财政支出作用 研究 》《数量 经济 技术经济研究》第11期。
景天魁,2002《访问北欧三国报告》(未发表)。
景天魁等,2001《基础整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华夏出版社。
——,2004《社会公正 理论 与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考斯塔·艾斯平2安德森,2003/1990《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郑秉文译, 法律 出版社。
罗尔斯,1988P1971《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穆怀中,1997《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研究》《经济研究》第2期。
王诚,2004《论社会保障的生命周期及中国的周期阶段》《经济研究》第3期。
王延中,2003《中国 企业 年金的制度设计与政策选择》《经济管理》22期。
杨翠迎、何文炯,2004《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 发展 的适应性关系研究》《公共管 理学 报》第1期。
张维迎,1997《詹姆斯·莫里斯教授与信息经济学》,载《詹姆斯·莫里斯论文精选》,商务印书馆。
周弘,1996《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及对我们的启示》《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
Hietaniemi,Marjukka 2002, The Finnish Pension System in Brief .
Leibfried ,Stephan &Paul Pierson 1995,European Social Policy,THE BROOKINGSINSTITUTION Washington,D.C.
以上就是关于底线公平与社会保障的柔性调节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相关推荐:
标签:保险学论文
威廉希尔app (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