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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竞争与我国保险业发展政策

编辑:sx_chenl

2016-10-17

本文讲述了关于市场竞争与我国保险业发展政策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阅读下吧。

内容提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创新是最为重要的竞争手段,制度通过影响竞争对创新产生重要影响。由于制度上的一些缺陷,我国保险业竞争体系中的创新动机被压抑,造成经营成本不断上升、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影响了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险产业政策必须围绕创新和激励两方面来开展,采取措施鼓励竞争、创造需求、培育人力资本、推动信息技术的应用。我国保险产业政策的现实选择包括:推动产权改革,重塑市场主体;促进市场竞争,形成创新压力;培育保险意识,改善需求条件;注重基础研究,实行联合研发;注重政策的协调性,降低运行成本;促进计算机、信息技术及其他新技术在保险业的应用。

市场取向改革一直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作为产业政策的一部分,在保险业中引入市场机制,激活竞争因素,能够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使保险机构在利润的激励和生存的约束下,不断进行自我发展,从而实现整个产业的发展壮大。竞争是如此重要,即使它不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全部,也是其中的主要内容,经济中存在着竞争一创新一发展的动态机制,竞争诱发创新,创新不断降低产业的相对成本,从而使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得到提高。本文试图从竞争的角度来分析中国保险市场的实践,探索如何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

一、对保险竞争认识的深化和发展

1.保险竞争手段的多样性以及创新的决定性作用

在现实保险市场中,竞争手段是多样性的。保险公司可以利用新产品开发、特色服务、组织调整、促销、广告、公共关系等众多方式形成相对优势,以扩大自己的份额。在众多的竞争手段中,创新居于核心地位,由于创新的作用,保险活动首先趋向均衡,但又旋即克服了边际收益递减的趋势并打破了均衡,向更高产出水平的均衡扩张,保险业因此实现了质量相统一的发展。

2.保险竞争的多维性以及制度因素的重要性

人们在分析保险市场时有将竞争限于经济维度的倾向,仅仅分析公司在保险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竞争,这不能解释真实的保险活动,一旦考虑到时间的不可逆性以及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的重要性,并将保险市场体制置予特定的制度环境中进行研究,就会发现保险活动中存在政府对自我利益的追逐。事实上,只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对稀缺性资源的需求冲突,竞争就会发生。因此,现实的保险竞争至少在经济、政治和法律三个方面展开。而要研究这种多维竞争,就必须引入制度因素,因为政治过程和立法活动就其经济本质而言,是关于制度的竞争。

二、我国保险竞争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与银行等金融产业相比,我国保险业存在更多的竞争,但令人困扰的是,保险业竞争性的增强虽然使各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经营效率的提高,并在组织结构上进行调整和改革,但是,由于保险市场竞争主要表现为价格竞争,导致了保险公司不计后果地进行高风险活动,结果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成本,加大了行业风险,降低了服务效率,破坏了市场秩序,迫使监管部门承担了本应由保险公司自己承担的内部管理工作,监管成本大大提高,市场机制发生扭曲。另一方面,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缺乏必要的利润激励,即使不会使保险业陷于停滞,也会对其成长速度产生严重不利影响,这就形成了一个逻辑怪圈,促进竞争的目的原本在于降低成本,促进发展,但现实却表现为竞争推动了成本的上升,保险业本来是管理风险的行业,却依靠制造风险来生存。为寻找产生这些矛盾的原因,有必要从理解我国保险竞争体系入手,考察保险业创新活动的开展及其所在的制度环境。

根据产业组织理论,一个产业的竞争状态由五种基本力量综合决定,一是产业内既有厂商的竞争;二是新进入者的威胁;三是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四是客户的议价实力;五是替代品的威胁。如果视风险为一种负商品的话,保险业的供应商和客户是两位一体的,上述问题也可以在这一框架中进行分析。

1.产业内普遍忽视创新,采取模仿为主的竞争模式

受发展阶段的限制,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战略多定位于模仿,希望通过经营效率的改善超越竞争对手,即使推出新产品、改进组织形式也只是引进国外的实践经验,本质上仍是一种模仿行为,所以保险市场上绝大多数竞争者的产品、功能与服务,所使用的销售渠道,甚至公司的组织架构都基本一致。这种竞争模式在产业内的经营效率差异较大时,有助于实现成本与品质的双赢,但是随着模仿的普遍,效率差异逐渐缩小,公司实现市场份额扩张的努力必然导致销售成本的增加或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误导宣传、高退费、高返还等现象屡禁不止,形成消耗战,造成保险资源的无效配置,这种情况只是在限制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停止。

2.高壁垒、缺乏退出机制以及费率管制压抑了创新动机

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人制度,如规定较高标准的资本金要求等,这种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了保险业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原本就具有的进入壁垒,同时,由于费率受到管制,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受到双重保护,保险业缺乏必要的退出机制,这就使保险市场的潜在竞争压力大大减弱,生存检验机制失效,无法实现优胜劣汰,削弱了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的创新动机。

3.消费者需求方面存在制约创新活动开展的因素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成长和居民收入的大幅增长有力地提高了潜在的保险需求,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但潜在需求向现实需求的转化要受到社会保险意识的制约。而社会保险意识除了受收入影响外,还决定于社会的文化传统和特定的经济体制,我国的主流文化是儒家的中庸文化,在对待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的不确定性时,强调风险回避而不是进行积极风险管理,同时,长期的小农经济和计划经济传统的影响力也不会在短期内消除,人们对商业保险的充分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社会保障意识淡漠导致了保险需求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并阻碍着保险需求向多样化的方向转化,从而制约着保险业中产生顺应需求变化的创新活动,预期市场空间与现实市场容量的强烈反差加剧了公司之间的销售成本竞争。

4.替代品的竞争面临制度障碍,压抑了金融创新动机

保险产品在某些性质和功能上与银行、证券产品有重叠之处,而且保险的资金运用业务与银行、证券的资产业务的本质是相类似的,三者之间存在着替代品竞争的问题。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我国采取保险、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并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进行严格限制,这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具有现实合理性,但是,它同时也缓解了保险业所面临的替代品竞争压力,不利于保险业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创新。从全球金融发展的趋势看,混业的制度安排能够从总体上增强保险业的竞争力,如一些保险公司甚至能够为客户提供超越精算意义上的保险保障,原因就在于投资渠道的多样性,使保险公司能够通过较高的投资收益弥补了保险业务的亏损。 由上述分析可见,并不是竞争导致了问题,出现矛盾的原因是政府监管和企业发展的重点集中于价格竞争或变相的价格竞争,未能对竞争手段的多样性和多维性予以重视,忽视了竞争有着重要影响作用的制度因素,从而造成贯穿整个体系的创新动机被压抑。如果保险业缺乏持续创新的能力,完全依赖于其它形式的竞争手段,经营风险的上升、服务质量的下降和经营成本的上扬将不可避免。

三、我国保险产业政策的现实选择

经济发展史表明,产业成长的过程是一个演化的过程,竞争是这一过程的原始推动力,竞争是否以创新为主要手段决定着发展的方向与质量,同时,现有制度也会对发展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其关键在于制度是否适应创新。当我们以这一视角看待保险产业政策时,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即保险产业政策必须围绕创新和激励两方面来开展,按照促进竞争、创造需求、培育人力资本、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等原则,一方面应致力于推动保险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则应从改善竞争条件入手,推行制度创新以促进保险创新。

1.推动产权改革,重塑市场主体

只有产权受到保护和足够的尊重、能够较好地得以实施,公平、有序的竞争才有可能存在,经济增长才有可能出现。否则,产权严重残缺,尤其在受到政府严重侵权的情形下,充分竞争将不可能存在。我国保险市场的最初形成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行政配置资源的结果,市场的产权结构很不合理,市场份额问题不是通过竞争机制来解决,而是通过私下的关系,通过关系之间的谈判来解决的。要把这种市场改造成为理想的竞争市场,首先要全力推动产权制度改革,为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创造上市条件。产权改革是人们之间利益的重新调整,不可能靠自发来完成,必须有外力推动,这个推动力就是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产权改革的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言,不应把它仅仅局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形式,而应包括所有经过市场竞争考验的现存的企业组织形式。只有这样来思考和观察、处理问题,才能开阔我们的眼界,拓宽我们的思路,寻找到适应不同领域、不同经营层次、规模的合理的形式。

2.促进市场竞争,形成创新压力

对竞争规则的保护是政府公共政策的根本任务之一,一旦规则失去权威,积极的竞争行为将会向寻租转变,不但浪费了稀缺的保险资源,而且导致了创新的热情的衰减,保险业成长的步伐就会放慢。政府必须在以下方面采取积极的措施并确保其得到认真执行,一是坚持费率条款市场化的改革取向,使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开发、定价上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便于其采取差别化的竞争战略。二是执行严格的保险服务标准,严格的标准能够迫使保险公司改善产品品质,提升服务水平,从而增强竞争力。三是对保险业内竞争对手的直接合作进行限制,避免大公司之间进行串谋,形成卡特尔,妨碍市场竞争,并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四是降低市场准入条件,使保险机构面临潜在竞争的压力,同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及时将不具备偿付能力和竞争力的保险机构清除出市场。五是适应保险、银行、证券业务交叉日益普遍的发展趋势,逐步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为混业经营做好准备。

3.培育保险意识,改善需求条件

保险发展具有积极的外部效应,提高社会保险意识,推动行业发展是政府应当也必须担负的责任,当前一是要积极在社会中普及保险知识,引导社会关心支持保险业发展,特别是在引导新闻媒体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真心呵护保险业健康的成长。二是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尽可能将政府承担的保障职能交给商业保险市场,为保险业的创新和发展创造发展空间。

4.注重基础研究,实行联合研发

人力资本的积累对保险业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创新活动对保险业内的人力资源存量有着较大的依赖性,当前,一是要致力于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开展与保险产业相结合的学术研究,先进的、专业化的而且与保险产业相结合的知识可以通过企业的投资机制创造出产生竞争优势的要素。二是要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区域性的研发中心,根据各地区的不同风险状况设计产品,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三是要实行合作研发,由政府牵头,联合各保险机构承担起研究保险发展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等重大问题的责任,以节约研发资源。

5.注重政策的协调性,降低运行成本

政策协调是保险产业政策有效运行的本质要求,不仅要做到政策制定的有效性,而且要保证政策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因此在制定行业法规、政策时,应向保险公司、消费者及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得到各方面有力的、低成本的一致性认可,以保证政策运行的效率。此外,保险业发展并不处于一个封闭的环境中,保险产业发展必然与其他经济部门的活动发生联系,减少冲突和协调矛盾也是产业政策动态一致性的必然要求。

6.促进计算机、信息技术及其他新技术在保险业的应用

科技进步及其在保险业的应用是保险创新的重要诱因之一,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分销系统,将触角延伸至移动的消费者,在保险交易方式上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同时,它极大地创新了保险公司的客户管理、索赔服务等,使保险公司能够为多样化的客户定制化服务,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保险信息化的涉及面非常广,需要加以引导,当前一是要对保险公司信息化的硬件和软件制定一套详尽的标准,促使其实现财务集中化、管理严格化、业务效率化的目标。二是加强保险信息化的法规建设,加紧制定有关开展保险电子商务的法规和政策,为保险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条件。三是要加强保险信息化的安全建设,保证信息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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