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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
本文讲述了关于我国保险公估业面临困境及发展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阅读下吧。
一、我国保险公估业
(一)缺乏产业政策支持,生存空间狭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的出台,使我国的公估业已有法可依,并奠定了保险公估的法律基础。但与之相匹配的产业政策仍然缺乏,以致市场化程度不高,产业政策缺乏明确分工。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大多仍然习惯于自己查勘定损或风险评估,即使遇到技术难题,也是通过聘请兼职专家的方式加以解决。除非是当极个别理赔案件发生纠纷或难以理赔(如政府机关)时,才有可能让保险公估公司介入,以便化解矛盾或向裁决机关提供有效的公证资料。而保险监管部门,目前也无法让保险公司把占据的中介市场让出,使得保险公估公司的生存空间比较狭窄,形成了保险公估公司向保险公司“要饭吃”的局面,尤其是刚开业不久的保险公估公司,难以打开局面。从服务的从属关系来讲,保险公估人的地位本应高于保险公司,但这一关系至今未能理顺。
(二)尚未建立统一的公估价格标准
目前,保险公估公司的收费尚无统一标准,公估价格完全由保险公估公司自行制定,有的参照国外价格标准,有的以国内特定行业的价格标准为基础,不同类型、不同金额、不同风险的公估收费,目前尚无法明确和统一。在此情况下,单个保险公估业务的价格在不同公估人那里会出现较大的差异;保险人在选择公估人时,就会
保险公估作为一种特别的职业,其素质高低,与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技术含量相关。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也快速崛起,为保险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领域,如近年来,由各家保险公司竟相承保的卫星、火箭、核电站等,表明保险业渗透到了高新技术产业中。同时,高新技术不断扩散到传统的工农业,也引起产品质量、档次的提升和新产品的出现,传统的财产保险业务技术含量也随之提高,保险公司的险种也由传统的企财险、家财险、机动车辆险逐渐扩展到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利润损险、工程险、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等险种。这样,保险公司就需要大批机械、电子、电机、船舶、化学、食品、医药、贸易、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保险承保和理赔,使保险理赔成为融合保险知识和各种专业技术知识的技术性行业。保险公估人作为接受委托专门参与理赔公估的专家,在理赔程序中既要参与技术部分的工作和保险合同部分的工作,又要参与谈判,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向保险人提出理赔建议等。因此,保险公估人要想取得保险公司的委托,必须具有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不可比拟的技术优势。为保证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水平,各国一般都有严格资格考试的市场准入限制。在英国,要成为公估人,必须通过英国理赔师协会学士资格考试,并通过专门保险理赔科目考试;还要求有5年公估人工作经验,或有3年公估人工作经验且同时成为其他相关协会会员。我国保险公估人目前仍处于自发发展阶段,主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专业培训均比较宽松,其综合素质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现有的从业人员当中往往专业特长比较单一,或者是保险专业型的,或者是纯技术型的,而保险专业加专业技术这种综合型人才非常匮乏,无法满足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的需要。
(四)保险公估的社会知名度过低
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相比,人们对保险公估颇为陌生。据中国保监会北京办公室、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日前组织的问卷调查显示,有85%的保险业内人士根本不知道保险中介机构是做什么的。在另一份对5000多名北京市民的问卷调查中,超过半数的市民说不了解保险中介机构。在表示了解保险中介机构的市民中,知道保险公估人的仅占2.5%。过低的社会知名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估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对完善我国保险公估制度的思考
鉴于以上种种因素,我认为对完,善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保险公估制度的发展目标和建立原则
如果制度的安排仅仅是为解决当时问题而应急出台,缺少终极目标的引导,缺少自身目标取向,就难以形成制度。发展目标的确立既要有现实性,又要有前瞻性,为此,可为保险公估制度确定终极目标和中间目标。中间目标是为达到最终目的应实现的分支目标,通过实现各分支目标来实现终极目标——促进保险业发展。公估制度在于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护保险关系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其中间目标:一是促进保险中介体系的完善。保险公估人是保险中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保险公估人制度,使公估人的法律地位、管理规定、资格条件、注册登记、职业道德与规范、惩罚处分等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有利于促进公估人的自我完善,进而推动保险市场各主体的健全和完善。二是保护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估人的市场行为具有独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通过保险公估人制度,加强对公估人的监管,建立公估人损害赔偿制度,使其正确、合理地开展公估活动,客观、公正、公平地为保险关系人提供服务。三是促进保险资源开发,节约保险成本。对保险人而言,保险公估人以其独立的专业形象评估风险、处理赔案,以减少保险人理赔机构设置、人力配置,体现经营效益;对被保险人而言,第三者的参与评估理算客观公正,可避免纠纷,提高效率。四是保护保险公估人的利益。通过保险公估人制度,把公估人利益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使公估人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公估事业健康发展。
(二)保险公估机构组织形式的确立问题
保险公估机构组织形式的制度安排就是其内部动力结构的构建,直接关系到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应根据保险公估企业的特点、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和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来安排。我认为,我国现阶段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以合伙制企业为辅,股份制企业为主。因为,合伙制企业具有无限连带的法律责任,这一特点使得合伙制公估机构能发挥其在某一领域的优势,为专业性强的客户提供完善优质的服务,符合公估机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有良好的信誉形象的要求。但合伙制不应成为公估机构的主流形式。近年来,国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保险费率不断下调,对保险公估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保险公估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超规模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保险公估企业的建立和运作,要尽可能符合国际通用的规则,而股份制正是国际保险公估企业资本或产权组织的一般形式,保险中介企业为客户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保险计划、保险理赔等综合性服务是大势所趋。我国公估机构选择若以股份公司形式为主就,能更好地应对挑战,适应国际保险公估市场发展的要求。
(三)建立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退出制度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准入退出制度,是保险公估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保险中介市场中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保证保险公估人的质量,促使这一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应对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实施许可证制度,制定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准入条件。对公估机构的退出也要有明确的批准条件和程序,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违背诚信原则,欺骗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害群之马”,应强制退出,以维护保险公估行业的良好社会信誉。
(四)建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退出制度
保险公估业不仅要求从业人员熟悉保险专业知识,而且对其他相关法律、工程技术等知识也要有很深的了解,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人员的水平和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保险公估人服务的水准。为此,保监会或行业公会应确立保险公估人员的准入方式,主要是实施等级资格考试和核准登记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各级资格考试制,根据通过考试的类型,发放不同级别的资格证书,满足公估从业人员职业化、层次化的要求,从而使公估机构的职业水平得以维持和提高。对于违背诚信原则,有意损害客户利益,品行不端,违背公估从业人员行为规则和职业道德者,应吊销公估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将其列入“黑名单”,永久不得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五)确定保险公估人行为规则
这里所指“行为规则”,主要是保险公估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具体事项。保险公估人的作为事项主要有:获得合法的保险公估人资格;公平、公正地对待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缴纳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为客户保密;进行业务培训;接受保监会的监督和检查。保险公估人的不作为事项主要有:作出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收受贿赂,向客户索要额外利益;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损害同业信誉;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不法事宜。
(六)制定保险公估人的度量衡规则和惩罚规则
度量衡规则和惩罚规则是保险公估制度激励约束功能的直观反映。好的制度安排应该最大限度地促使人们的努力与收益具有正相关性,有足够的压力约束自己的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度量衡规则是指保险公估人付出劳动的货币衡量——公估费的给付规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由行业公会按照公估资格等级、公估业务种类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具体标准,并给予各公估公司适当的浮动权限,充分体现公估费的调节作用。惩罚规则是指违反行为规则后的惩罚规则,制定保险公估人的惩罚规则,应遵循违规(法)成本大于违规(法)收益的原则,加大违规(法)的惩罚力度,提高其因违规(法)而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惩罚的方式包括罚款、停业、永久取消保险公估人资格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保险监督体系
中国保监会是代表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其监督管理职权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的,是监管的最高层次,主要是通过法律、行政手段来实施的。一般而言,国家只是依据本国保险公估人的发展状况,保险市场的发达程度以及保险消费者的成熟程度等标准来确定监管的方针政策。保险业越发达的国家,保险监管就越宽松。在我国,保险公估人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对其缺少应有的认识,为保证保险公估人的健康成长,应对保险公估人实行适度监管的原则,要求监管既不过分严格,又不过分放松。“入世”后,我国内、外资保险公估公司应在一个规则、一个政府部门的监管下竞争,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对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而地下从事公估业务活动的内外资公估机构应予以坚决取缔,净化保险公估市场;尽快成立“保险公估人协会”,强化协会的监督、协调和行业代表的职能,通过协会订立保险公估人自律守则、定级考试制度;收集国内外市场信息,研究保险公估业的发展趋势和动向;深入市场调研,分析每年的市场情况,如各公司的市场份额、各险种的公估费收入和盈亏水平等,及时发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开展合法守规经营的宣传活动,使公众认识到违规经营的危害性;处罚违纪违规经营的公司,以行业代表的身份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中国公估业发展的科学合理的政策等,为保险公估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发展环境。企业内控制度是企业为防范风险和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建立和完善企业内控制度是外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公估机构的内控制度应包括企业的组织结构、业务控制流程、授权审批制度、公估报告复核制度、财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同时内控制度还应满足保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所需要考核的有关监控指标的种类和方法,建立良好的内部制度的运作环境。社会监管主要通过建立保险公估机构资信评级制度和社会舆论监督来实现。资信评级机构要选取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能充分反映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这些指标主要包括:资本金、资产规模、业务收入、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人才结构、客户投诉率、客户资源的稳定性以及受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罚情况等。通过资信评级逐步建立保险公估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帮助保险公估有效经营,健全领导机制,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醒和处理不合格、不科学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公估业的健康发展。
三、发展保险公估公司的策略
我国保险公估公司要想不断发展壮大自己,就必须找准市场切入点,遵循市场运行的规律,在逆境中求生存,在夹缝中辟空间。
(一)对保险公估公司在产业政策上给予支持
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需要宽松的政策扶持,具体町包括:第一,中国保监会议加紧批准成立一小批高起点、规范化、专业化的保险公估机构,以适应我国保险业建康发展的现实需要。第二,中国保监会应加大扶持力度,给保险公估公司良好的生存空间,尽早培育出实力雄厚、经营技术先进和具有国际声誉的民族保险公估公司,满足开放保险市场、保护民族保险公估业的需要。第三,逐步对外国保险公估公司开放,借助其先进的保险公估技术、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国际惯例,带动民族保险公估业快速进入科学的发展轨道。
(二)与保险公司优势嫁接,拓展发展空间
根据目前保险公估的市场现状,由保险主管部门明确保险公司与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分工,让保险公司从现有的市场中撤离出来,是不可能马上实现的。因此,要及时捕捉市场信息,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特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体制改革,需要裁减一部分员工的时机;利用减轻企业负担的时机,与保险公司进行优势嫁接,积极与之合作,弥补由保险公司减员后带来的业务工作量增加、人力跟不上的缺陷。及时将保险公估人员派人保险公司协助工作,既可开辟自身发展的空间,发挥出保险公估公司专业技术强的优势,又能够保持保险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取得双赢的效果。
(三)尽快建立统一的保险公估价格标准
中国保监会应加快对保险公估价格标准的监管,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实情的保险公估价格体系,改善保险公估价格混乱的现状。保险公估公司的收费可在参照国外价格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特定行业的价格标准,制定统一的保险公估价格体系,对难以统一价格尺度的,可给予一定的浮动比例,保证保险公估价格科学、合理。防止实力雄厚的国外保险公估公司的价格冲击,使保险公估价格保持有序竞争,以确保刚刚起步的民族保险公估业实现稳步健康发展。
(四)吸纳和培育高素质的人才,提升保险公估的服务质量
人才战略是任何一个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因此,如何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是每个保险公估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策略之一,可向社会直接招聘,把既熟悉保险业务,又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才充实到队伍中来,或将业务合作中发现的优秀兼职技术人员吸收到队伍中来。策略之二,要针对自身现有员工的特点,加强在岗培训力度,可在短时间内提高实际工作中需要的技能,保证保险公估业务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与此同时,为防止人才流失,稳定队伍,还要创造一个良好的企业氛围,让员工在一个宽松、愉快的环境中工作,做到事业上留人,感情上留人,待遇上留人。保险公估公司的发展壮大同样要遵循市场规律,在扩大市场范围的基础上,提高市场占有的份额。设立分支机构,尽量把蛋糕做大。当然,分支机构的设立,要以当地市场的需求为前提,以增加经济效益为核心,有选择地设立,避免盲目性。随着在市场上占有份额的不断加大,保险公估公司的扩充冲击能力和竞争能力会得到全面的提高。
参考文献
马永伟。保险业务全书[刚。北京:金融出版社, 2000.
唐运祥。保险代理理论与实务[M].北京:金融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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