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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影响

编辑:sx_chenl

2016-10-17

本文讲述了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影响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阅读下吧。

摘要: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着重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角度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影响,并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如何降低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其在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的积极效应。

关键词:金融稳定;存款保险制度;逆向选择;道德风险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 而金融稳定则关系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金融稳定是指金融体系处于能够有效发挥其关键功能的状态。20 世纪90 年代以来, 墨西哥、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俄罗斯、巴西和阿根廷等国家相继出现金融动荡, 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有的甚至引发政治和社会危机。各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日益重视金融风险的评估和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建设, 着力构建能够抵御金融风险威胁、维护金融稳定的金融“安全网”, 提高防范金融风险、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一、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而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 作为投保机构, 各存款性金融机构向保险机构强制或自愿按照存款的一定比率缴纳保险费, 当投保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 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破产机构在规定的限度内对存款者支付存款的制度。

在我国, 长期以来并不存在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 但从近年来发生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中可以看出, 我国的存款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隐性的存款保护。隐性存款保险在保护存款者利益以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付出的代价也是沉重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隐性存款保险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

首先, 不利于公平竞争。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 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服务好、不良资产率低、效率高,但由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 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 这就加大了股份制银行的筹资成本, 由此造成了大银行与中小银行不公平竞争的局面, 抑制了新兴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不利于提高中国银行体系的活力。

其次, 不能合理处置问题银行, 加大了处理的成本。由于隐性的存款保险没有明显的规定制度, 缺乏市场化的机制, 因而在处理中机制不够灵活。一般是在发生危机后, 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等机构才实地商量解决的对策, 而且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持、各种专业人员的配合等原因, 大大延迟了处理有问题银行的时机。

第三, 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相悖。当前我国所采用的以国家信用为保证, 对个人储蓄存款实行全额保险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一是额外加大了国家财政的负担, 二是不利于形成正常的市场退出机制。随着入世保护期的结束, 外资银行的纷纷涌入, 中国未来的金融体系将呈现多元化的局面。如果仍采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就会使民营银行不能健康发展, 而且会出现外资银行“搭便车”的现象等。

因此,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对银行体系改革的深入, 以国家信用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渐渐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建立对经济主体的合理激励机制, 推行公开公平、设计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以及推进金融改革有着积极的作用。所以,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迫在眉睫, 也恰逢其时。

二、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措施建议

虽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现行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步伐却并未减慢。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在积极进行改革和调整, 已初步完成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 并稳步实施上市计划, 大批中小银行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 它们迫切需要存款保险的服务来提高信誉, 寻求更深层次的发展, 而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已经不适合当前金融发展和金融稳定的需要。因此, 成立国家存款保险机构, 在事前采取防范风险的管理措施, 事后引入风险责任判断标准, 引导商业银行向着健康的方向开展业务积极创造条件, 在当前显得尤为必要。

1. 深化银行改革, 完善监管机制。存款保险机构主要是为了保护存款人, 而不是为了保护银行不破产, 为了代表存款人更好地运用专业化手段来监督银行的风险状况。因而, 不能片面强调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 也不能高估其风险承担能力。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金融业快速发展的要求, 无论是监管手段还是能力, 都无法满足有效监管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需要。因此,应尽快建立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对银行业实行全方位监管。央行要发挥维护金融稳定的主导作用, 对商业银行开展“窗口指导”, 引导信贷投向, 减少道德风险。建立新的监管方法和程序, 提高监管质量以及完善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 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央行还可以通过完善征信管理, 向银行和银行监管及存款保险部门提供风险预警; 银行监管及存款保险部门根据央行预警限制信贷资金向高风险行业集中。在处置金融机构风险上, 存款保险机构在保持相当的独立性的同时, 加强与央行和银监会的协调。存款保险机构与央行、银监会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是否有效, 将从很大程度上影响对问题银行的处置速度和成本。 为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立提供政策与法律支持。我国政府应制定和出台“存款保险法”, 使存款保险规范化和制度化。用法律来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贯彻实施, 保障存款保险机构的独立性和存款保险业务的安全动作。中央政府应对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政策支持, 以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公信度。 3. 实施强制投保政策。一是防止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即只有风险较大的银行才去参保。产生逆向选择的原因之一就是实行自愿投保。如果规定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必须加入存款保险体系, 逆向选择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二是有利于相互监督, 当所有银行都出保费, 那么经营好的银行就有激励去监督经营不好的银行。三是可防止自愿投保方式下银行内部存款的大规模转移。四是有助于保险基金规模的扩大。 实行差别保费制度。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创新以及种类的多样化, 统一的保险费率已经不能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的风险变化, 因此, 实行对不同风险的商业银行征收不同保费的差别费率已成为共识。美国FDIC 基于CAMEL评级研究的“与风险相联系的保险费率制度”, 已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实施差别保费制度, 相当于建立了一个正向激励机制。对那些经营状况较好、风险较低的商业银行来讲, 由于保费相对较低, 这就保持了其经营的积极性; 对于那些经营较差的商业银行, 为了降低保险费率, 或者说为了降低经营成本, 也会努力改善经营状况, 加大风险防范的力度, 降低自身的风险,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银行评级标准制度,对银行的风险评估体系还不够健全, 因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对各银行风险的判定就十分困难。因此可按银行的资本化状况, 同时参考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资产风险比例等实行差别费率。资本充足率高、经营状况好的银行可缴纳较少的保费, 反之亦然。而且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初期,应确定较少的费率级别, 费率的级差也应当较小, 但要规定一个明确的费率调整时间表, 逐步过渡到完善的差别保险费率制度。

5. 实施动态的保费制度。对于商业银行来说, 其风险状况随着其经营策略与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如果商业银行的风险发生变化, 保险费用却没有调整, 一方面对其他的商业银行来说有失公平, 另一方面会加大存款保险机构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对投保的商业银行实施动态的保费制度, 随时根据其风险的变化调整其保险费用, 不但能保持公平, 而且促使商业银行加强自身风险管理, 始终把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6. 设定保险范围。一方面要设立赔偿金额范围, 制定一个限额: 在限额以下的存款才能得到全额赔付, 超过此限额的存款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或者不赔偿。这种全额赔偿和部分赔偿相结合的方式, 既可以充分保护广大中小储户的利益, 又能避免对市场纪律的削弱, 使存款人依旧要注重风险的控制。设立理赔限额不宜过高, 否则会引发道德风险。世界上保险限额平均是GDP 的3 倍, 按此标准中国的保险限额不到3 万元。然而由于我国居民的高储蓄率, 金融资产主要是以存款的形式持有, 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 加上我国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管理水平低, 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 若按上述比例确定保险限额显得偏低, 保护面不足。为了维护广大存款者的利益, 可适当调整限额,至少让90%以上的存款者得到全额赔付, 将存款保险最高限额规定为10 万元, 对10 万元以内的存款全额保险, 超过10 万元的采用递减比例赔偿是可行的选择。

另一方面, 对存款的种类也要设限制, 只对银行存款中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提供保险, 而同业存款、外币存款、大额存单、境外金融中心存款等都不在保护之列。这种风险共担机制, 使存款人与商业银行仍然要注重风险控制, 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应逐步强化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督权利和责任, 加强对投保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监管是避免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有效对策。强化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利, 检查投保机构的经营风险, 随时根据其经营与风险状况调整其风险等级, 进而调整其保险费用; 有权取消经营不善和非法经营者的保险资格, 对问题银行实施兼并、收购和救助等。

三、结束语

根据我国现实情况, 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意是通过防止挤兑使得银行体系更加安全, 但如果设计不合理, 结果可能会削弱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从而加大银行倒闭的可能。可从存款保险法律建立、实施强制性存款保险、规定最高理赔限额、实行差别化费率等六个方面设计适合我国现状的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何光辉.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65-73.

2.承列.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西安金融,2006, (2):52-53.

3.张欣,张婧.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6,28(1):13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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