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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
本文讲述了关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需关系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阅读下吧。
[摘要]我国再保险市场刚刚起步,市场主体缺乏、资本实力薄弱和产品品种单一影响了再保险供给水平。同时,我国再保险市场潜在需求巨大,由于直接保险公司的“惜分”,市场需求虽然大于供给,但总量并未完全释放。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发展再保险市场的近期措施主要着眼于尽快提高再保,险供给能力和引导市场需求良性化发展。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的长期措施应立足于市场再保险供给能力的可持续发展和再保险潜在需求的逐渐释放,旨在保障再保险市场体系的健全与健康发展。
[关键词]再保险市场,供给,需求
再保险作为保险市场的“安全阀”和“调控器”,具有保障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以及国家金融安全的作用,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逐步加快,特别是加入WTO以来,原有法定分保的取消和近期《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的颁布,中国再保险市场在发展速度和规模、市场化程度以及竞争格局等方面均发生了显着变化,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拟从再保险的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出发,探讨影响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因素,并从供需层面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我国再保险市场供给能力有限
一般认为,再保险供给是再保险市场中,各家专业再保险公司或经营再保险业务的直接保险公司在既定费率水平上能够提供的再保险产品总量。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较晚,在发展程度、承保能力、产品服务能力等方面都显不足,影响了市场的整体供给水平。
1.再保险主体缺乏,成熟度不高,技术服务能力落后
虽然中国再保险业的发端可以追溯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但是第一家严格意义上的再保险主体是1996年成立的中保再保险公司。而中保再保险公司几经变迁,发展成为目前国内惟一一家中资专业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集团”),中再集团下设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子公司。
在中国加入WTO之前,凭借市场的封闭和法定分保的政策保护,中再集团是当时市场上的惟一再保险主体,基本垄断了国内再保险市场,这种垄断地位即使在2006年取消法定分保之后仍然十分明显。据统计,2006年至今中再集团及其两家主营业务的子公司仍占有国内再保险市场80%多的份额。
法定分保的要求和中再集团“一家独大”的局面反映出来两个问题:一是受政策和市场的挤压,试图经营再保险业务的直保公司和新的专业再保险公司难以在近期获得很大发展空间,虽已有6家外资再保险公司获准在我国开办或筹办再保业务,但市场份额小,目前尚没有另外一家中资再保险公司出现,这是导致当前国内再保险市场主体仍比较缺乏的历史制度原因。二是中再集团凭借自己的国有和垄断地位,在外资再保公司进入前基本上可以无竞争地获得再保险业务,因而不利于其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在国内再保险市场开放后很难迅速发展成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标准的市场竞争主体。
缺乏专业的再保险经纪公司是中国再保险市场主体缺乏的另一个表现。在成熟的再保险市场中,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航空航天等高技术企业的项目中为再保险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目前国内的保险经纪公司虽将再保险列入自己的业务范围,但主要以直接保险经纪业务为主。截至2007年底,我国尚未有专业的再保险经纪公司,这大大影响了国内再保险市场主体构成的完备性,当出现复杂技术的承保项目时,国内现有再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相应领域的专业经验,就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更为重要的是,现有再保险市场主体技术服务能力落后,这是影响再保险市场供给能力的关键因素。再保险被称作“保险的保险”,再保险公司不仅要通过分保为直接保险公司分散业务风险,而且在承保过程中还要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和增值服务。然而,我国保险业发展程度较低,没有形成自主创新的技术发展机制,影响了国有再保险公司的技术水平。同时,再保险业的员工多数来自国内直接保险公司,未受过系统的再保险知识教育和培训,很难提供能满足直接保险公司多元化需求的技术指导。另一方面,我国再保险业商业化运作时间短,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有再保险公司,明显缺乏服务意识,正处于从“坐等分保”向“上门服务”的经营模式转型期,整体服务水平较低。
2.再保险主体资本实力弱,承保能力有限
资本实力是影响再保险主体供给能力的重要因素,直接决定了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再保险行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度非常高的行业,从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来看,绝大部分市场份额被不多的再保险巨头所瓜分,这些再保险巨头的资本实力和承保能力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再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就中国情况来看,处于垄断地位的中再集团的资本实力和承保能力基本上说明了再保险市场主体的情况。截至2006年6月底获得国家注资前,中再集团总资产近298亿元,约合38亿美元,其资本实力与国际再保险巨头相差甚远(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中再集团与国际领先再保险集团的资本实力差距是非常明显的。2006年中再集团的净资产水平仅仅相当于慕尼黑再保险集团的10%,瑞士再保险集团的11%,资本实力的差距决定了中再集团在再保险供给能力上是十分有限的,很难达到国际市场的水平。
需要指出的是,中再集团在2007年4月获得了中央汇金公司40亿美元的注资,大大增强了原有的资本实力,但是由于汇兑限制以及运用美元能力的不足,也很难在短时期内依托此资本形成有效的再保险市场供给。
3.再保险产品品种稀少造成再保险供给存在结构性缺陷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深入发展,全球保险业的发展也呈现了新的特点,非传统风险产品正逐渐取代传统风险产品在再保险公司业务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当今国际再保险市场中的巨头们大都拥有了自身较为完善的产品组合,他们所经营的再保险产品几乎能够涵盖主要的风险领域,这些丰富的再保险产品平衡了市场的供给结构,为满足客户多样的再保险产品和服务需求奠定了基础。如瑞士再保险公司的产品组合共涵盖财产与损害类、人寿与健康类、商业保险类、融资服务类以及全球资产保护服务五个领域,具体产品包括高管人员责任险、环境责任险、巨灾再保险、火灾保险、航空险、农业再保险等险种。
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相比,我国再保险市场中的产品在单个产品发展程度和整体市场产品结构两方面都有明显的差距。以中再集团为例,该集团及两家主营业务子公司分别从事财产再保险和人寿再保险业务,产品结构以低端的传统财产再保险产品为主,险种集中在车辆险、财产险等分保项目,责任险等险种业务比例有限,比例分保合约比重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超额分保合约业务规模很小,特别是尚未推出巨灾再保险和农业再保险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再保险市场在产品供给方面的结构性缺陷,某些险种的缺乏使部分经济领域当中的风险暴露无法得到规避和保障。这样既无法充分满足市场中出现的再保险需求,再保险企业也不能分享高端再保险产品所带来的丰厚利润。
二、我国再保险市场潜在需求高涨,但现阶段总量有限,且存在结构性不平衡
(一)潜在需求分析
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可以预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再保险市场的潜在需求将不断高涨。主要基于以下事实:
1.中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再保险市场潜在需求增长的基础
直接保险的发展规模直接决定了再保险的市场规模。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7年全年实现保费收入7035.8亿元,同比增长25%。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1997.7亿元,同比增长32.6%;寿险保费收入4463.8亿元,同比增长24.5%;健康险保费收入384.2亿元,同比增长2.4%;意外险保费收入190.1亿元,同比增长17.4%。全行业利润总额672.7亿元。同时,保险业“十一五”规划提出,2010年全国总保费收入争取比2005年翻一番,突破1万亿元。如此的市场增长规模和增长速度为再保险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
2.现代化产业和技术为再保险提供了更多的可保领域
近年来,航天技术、大型水利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大量的巨额保险标的和可保风险,如三峡水利工程、众多奥运体育场馆和核电站,一个保险公司甚至若干保险公司都很难对此类项目进行承保,再保险公司的参与能够使直接保险公司的保单设计更加合理,并把巨大的风险分散出去。
3.社会意识的改善为再保险需求增长创造了舆论支持
进入2008年以来,我国境内相继发生了南方冰雪灾害和四川地震灾害,国家和人民承受了巨大的损失。国家、相关企业和个人普遍认识到,直接保险市场不能完全有效地抵御如此巨大的自然灾害风险,必须依靠再保险把风险分散出去,才能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的社会保障作用。因此,关于建立巨灾再保险制度、开发巨灾再保险产品的呼声日渐高涨,这不仅加大了社会各界对再保险的重视,而且从客观上也增强了再保险市场的需求。 4.国内直接保险企业所有权结构现状内生再保险需求
国内直接保险公司主要分为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两种形式。基于我国股份制改革的历史原因和保险企业的现实情况,国内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并不分散,机制风险相对集中,考虑到再保险可以作为保险企业有效的财务管理工具,众多直接保险企业在改善企业自身资本结构和转移相关风险等方面都有充足的再保需求。
(二)直保公司的“惜分”影响了当前再保险市场需求
然而在现阶段,如此高涨的潜在再保险需求却未能成功转化为实际市场需求。2006年我国保费收入达到了5641.4亿元,但总分出保费才338.97亿元,仅占6%。而国际发达保险市场这一比例一般为20%左右,某些特殊市场(如百慕大保险市场)甚至远远超过这一比例,中外再保险市场差距悬殊。
直保公司自留比例过高直接影响了市场保费分出量。2006年,国内几家大的保险公司保费自留比率均在75%以上,其中人保集团保费自留比例86%,平安财产79%,太平洋财产76%,国寿集团更是高达99%。与2005年相比,各保险公司自留保费比例除太平洋财产和天安保险外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见表2)。而早在1997年,香港产险公司的平均保费自留率就已经降到了65%以下,台湾产险公司平均自留率保持在55%左右。国内直保公司“惜分”的主要原因是风险意识淡薄和利益驱动的结果。一方面,一直以来偿付能力风险在国内市场尚未大规模发生过,直接保险公司风险意识不强,以为通过业务布局和产品品种的搭配已能分散现有风险,忽视再保险的风险分散途径。但2008年7月保监会通报12家直保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为各直保公司敲响了警钟。另一方面,直接保险市场尚处于“粗放”发展阶段,各直保公司普遍关注承保业务量,而对财务稳定性和长期利.润最大化尚不十分重视。在短期利益驱动下,大部分直保公司都不愿意把招揽来的保费分人再保险市场。
此外,在分出保费比例结构上,2003年至2005年全球保险市场分出保费中财产险再保险在总保费中的比例维持在30%至35%之间,寿险再保险的比例已逐年接近30%的水平,而责任险所占比例也保持在35%左右,形成了“三分天下”的结构特点。而2006年我国产险公司总分出保费291.42亿元,占直接保险公司总分出保费的85.97%;寿险公司总分出保费47.55亿元(不包括9.18亿元财务再保险业务),占直接保险公司总分出保费的14.03%。可见当前我国再保险市场需求存在结构性的不平衡,财产保险再保险需求占主导地位。
三、从供需层面上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相关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主体数量不足、资本实力薄弱、产品结构单一,我国再保险市场供给能力十分有限,同时在直保公司普遍“惜分”的情况下,市场中再保险需求虽然潜力巨大,但当前总量有限。因此,现阶段我国再保险市场尚处于需大于供的低水平均衡状态。
2007年7月11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并为实现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目标提出了九项政策措施,是引领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科学规划与构建现代再保险市场体系的指导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进入了崭新的新时代。依据《规划》精神,从供需角度进行分析,提高我国再保险市场供给能力、释放市场需求总量,保障再保险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可以采取近期和长期相结合的举措进行。
(一)近期举措
发展再保险市场的近期措施主要是着眼于尽快提高再保险供给能力和引导市场需求良性化发展。
1.充分调动再保险市场现有供给能力
在短期难以迅速增加再保险供给的情况下,充分调动和挖掘现有市场主体的供给能力是有效的措施。中再集团作为国内惟一的中资再保险公司,在接受中央汇金公司注资后资本规模已经超过360亿元。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其承保能力大约在1440亿元左右,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基本满足再保险市场的需求增长。如何有效利用资本规模提高供给能力成为中再集团面临的挑战。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该公司经营机制的转变和集团化运作模式的确立。中再集团在2007年10月完成了股份制改革,在此基础上更好地改革内部管理机制、强化集团化管控,尽快发展成为实力雄厚的金融控股集团,是该公司提高自身再保险业务供给的必然前提。
2.发挥政府的引领作用,尽快建立巨灾等自然灾害再保险体系,扩大再保险可保风险的领域
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对再保险具有内生的需求,提供这部分风险的再保险产品有助于在结构上提升市场再保险供给水平。巨灾再保险等由于具有小概率、大损失的特点,单纯的商业运作难以为继。国际上普遍采用政府支持的方式。我国虽然也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但仅是原则性的。巨灾再保险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许多利益主体,各级政府要发挥核心作用,积极提供政策支持,包括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的支持。
3.加强市场监管,强化直保公司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当前再保险市场需求水平
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部分直保公司为了抢占市场、扩大保费规模,无视经营管理和资金运用中存在的风险,无节制竞相压低产品费率恶性竞争,这成为保险市场发展的隐患。随着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完善,以及直保企业的日臻成熟,保险行业内将广泛树立风险管理意识,特别是今年6月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把偿付能力作为考量保险企业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客观上也为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直保公司在经营中,为了在偿付能力达标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吸纳保费,必然借助再保险提高自身的承保能力,增加了再保险的市场需求。
(二)长期举措
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的长期措施立足于市场再保险供给能力的可持续发展和再保险潜在需求的逐渐释放,旨在保障再保险市场体系的健全与健康发展。
1.充分重视再保险在保险业和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再保险具有保险业“安全阀”和保险市场“调控器”的独特作用,发挥着为保险公司分散赔付风险、扩大承保能力和巨灾保障的功能,还能为直保公司产品设计、定价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是保险业和金融体系安全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充分认识这一点,才可能为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2.建立和持续健全再保险市场体系
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市场结构和主体数量是建立和健全再保险市场体系的关键。成熟的再保险市场中,直保公司、再保公司、再保险经纪公司等都是有机的组成部分,发挥着各自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不仅要通过多种形式增加市场中专业再保险主体的数量,提高再保险供给的绝对水平,而且要建立再保险经纪人制度,发挥其在业务中介、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方面的优势,有效促成再保险业务的完成,提高再保险供给的相对水平。
3.提高再保险业技术能力,特别是定价能力
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在风险的评估、危险单位划分、自留额确定、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等方面更为复杂,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再保险公司具有比保险公司更高的技术水平。同时,再保险业又具有自身的技术特点,在竞争过程中,这一特点集中体现在再保险定价能力上。因此,我国再保险企业不仅要充分总结国内市场经验,分析相关业务数据,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而且要在同国外再保险公司竞争过程中不断学习,持续创新,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
4.培养再保险专业人才
我国再保险业专业人才,特别是高素质精算人才和产品研发人才十分缺乏。人才的培育是一项长期工作,我国再保险公司一方面要注重人才的引进,通过良好的发展环境吸引高端人才,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优化和提高现有人才素质,逐步形成再保险业人才发展的良性循环。
5.鼓励再保险公司建立金融控股集团,增强再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
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将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随着银保合作深入展开,金融综合经营也将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鼓励国内资本实力雄厚,业务基础扎实的再保险公司成立金融控股集团,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整体资本实力,有效进行内部资源配置,强化集成创新能力,优化业务结构、分散经营风险,不仅扩充了中资再保险公司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实力,而且有利于发挥品牌优势,提升再保险公司的品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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