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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4
本文讲述了关于建立工伤康复机制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工伤康复是我国工伤保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探索建立工伤康复机制,对于恢复工伤职工身心健康、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发展工伤康复的作用的角度,从工伤康复的具体实践出发,提出了建立我国工伤康复机制的思路。
关键词:工伤康复 作用 机制
0 引言
工伤不仅严重影响了工伤职工个人及其家庭生活,也由此造成了大量社会劳动力的丧失。因此,建立以恢复劳动者的身体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工伤康复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这是发展我国工伤保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借鉴国外经验,使我国工伤保险与国际接轨,向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措施。
1 工伤康复的作用和意义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康复”是指综合协调地应用医学的、教育的、职业的、社会的和其它一切措施,对伤残者进行治疗和训练,运用一切辅助手段以达到尽可能补偿、提高或者恢复伤残者已丧失或削弱的功能,增强其能力,促进其适应或重新适应社会生活的目的。现代观点的康复包括了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心理康复等几大基本方面。医学康复是康复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使伤残者全面康复的基础,内容包括了功能测定和康复治疗两大部分,手段包括物理治疗、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营养治疗、语言康复以及必要的手术措施等;教育康复包括对肢体伤残者所进行的普及教育,对智力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者所进行的特殊教育等;职业康复是为伤残者考虑工作和职业问题的措施,包括了就业咨询、职业能力测定、就业前的职业教育与训练、就业安置等内容,最终使伤残者劳动能力切实达到从事某项工作的要求;社会康复是使伤残者在完成各项康复的同时,为其创造一个包括经济、文化、法律、社会生活等方面必要的社会环境条件,使残疾者与健全人获得平等的权利以及必要的尊重;心理康复是使伤残者排除心理障碍,勇敢面对生活的心理治疗过程。由此可见,康复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说,康复事业发展的好坏是社会进步程度和社会生活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具有现实的作用和意义。
1.1 工伤康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劳动是创造人类社会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源泉,是个体获得生活资料最重要的途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通过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来实现的。然而,我国是一个职业危害比较严重的国家,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每年因各类事故伤亡人数都在10万人左右,并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工伤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的人数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因工伤致残的职工总数目前已超过100万人。所以,尽快恢复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促使他们重返工作岗位,并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更多价值和获得更多的生活资料,是工伤职工及其家庭实现小康的关键。但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制下,工伤保险制度给予工伤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可无论从社会保险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还是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单纯的工伤补偿没有也绝对不可能使工伤职工走上小康的生活,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工伤康复来达到。为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工伤保险制度三大任务: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这正是世界各国工伤保险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三者的结合,体现了政府对工伤职工权益的保障,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1.2 工伤康复是工伤职工回归社会的需要
对工伤职工个人而言,工伤致使劳动者肢体和生命受到伤害,给劳动者生理和心理造成损害,削弱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给家庭与社会带来相当大的经济负担。工伤事故的背后,都对一个或连带几个家庭形成伤害,甚至是灾难,工伤职工及其家庭因工伤而致残,因伤残而致贫,造成了一个特殊的贫困人群。国外的经验和实践表明,90%以上的工伤职工通过工伤康复是可以重返工作岗位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注重的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的保障,或者是使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人们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果说工伤补偿是保障工伤职工基本权益,实现生存权的需要,那么工伤康复则是工伤职工重新融入社会,实现人的发展的需要。
2 我国工伤康复事业的实践
随着对康复事业的重新认识,中国工伤保险开始从偏重待遇给付和有限的技术矫形,向具有现代观点的康复状态和操作方向发展。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人员的职业康复提出了原则意见,并规定康复的费用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全国各地一些改革试点单位也已经开始注重解决康复问题,纷纷进行工伤康复的尝试。
广东省于2001年成立了工伤康复中心(广州工伤康复医院),是隶属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是全国第一家以工伤康复为主的专科医院。2004年11月,该医院被确定为国家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综合试点单位和广东省工伤康复基地,主要为工伤职工及其他伤残患者提供全面的康复服务。目前,该院主要业务方向为神经康复、骨创康复、烧伤康复以及职业康复。在偏瘫、截瘫、截肢、手外伤以及烧伤恢复期等方面形成了一定特色,其中,瘫痪的运动治疗、水疗、神经促通技术、减重治疗技术、假肢矫形器制作以及职业康复和伤残功能评定等方面在国内均居领先水平。
2005年6月,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经多方论证、考核、评估,选定厦门市博爱康复医院(原厦门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为合作者。与厦门市博爱康复医院签订了康复协议,标志着厦门市工伤保险康复工作的开始。
经过几年来的试运作,有的康复职工己重新返回工作岗位,达到了预期的康复效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湖南工伤康复医院于2008年6月建成开业,并被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定点为全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该医院是一家与国际接轨,以现代康复理念为指导的康复医院,业务涉及工伤康复、老年康复、伤残康复、康复托老机构开发,以及辅助器具研发、生产、销售等多个领域。 3 建立工伤康复机制的思路
3.1 早期介入康复
工伤职工经救治后伤情稳定,应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综合运用运动疗法、物理疗法、作业疗法、语言疗法、假肢矫形器装配、职业训练等现代康复治疗手段,降低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使伤残职工能够生活自理,恢复劳动能力,重新返回工作单位。康复介入越早,患者的功能恢复效果就越好,这对工伤职工自身,对社会都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3.2 建立康复治疗准入制度
为合理有效地使用康复机构,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就需建立健全康复治疗准入制度。康复准入制度要包括康复治疗原则、治疗目的、治疗方法、治疗期限、疗效标准和治疗内容等。需要康复治疗或临床医疗机构建议康复治疗的,由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审批后,方可进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3.3 坚持“先康复,后评残”原则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工伤康复价值的,应先住院康复治疗,康复治疗终结后,工伤职工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坚持“先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原则,将工伤康复治疗期纳入工伤治疗期间进行管理,以保证每一位需要康复的工伤职工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治疗,降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在康复治疗中期及康复治疗结束时,由康复机构分别做出康复中期、期末康复治疗评估报告,作为的评残重要依据。
3.4 规范康复治疗管理
工伤职工入住康复医院治疗,要先进行相关的康复检查和康复功能评定,依据检查和评价结果制定出工伤康复治疗计划。制定《工伤职工康复计划表》、《工伤职工中期评价表》、《工伤职工出院评价表》、《工伤职工住院康复情况月报表》等报表,以规范康复治疗,落实康复治疗计划,加强康复治疗管理,确保工伤职工能得有效的康复治疗。康复医院按月度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情况,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到康复医院了解工伤职工康复效果和需求,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改进,尽最大努力恢复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
3.5 合理控制康复费用
由于康复治疗的费用较大,每月费用在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因此对康复费用控制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康复治疗费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给康复医院。不符合的要坚决拒付,同时要求康复医院不能变相增加给工伤职工。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期间因伤情确需配戴假肢或矫形器者,由其本人或亲属领取《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经康复机构鉴定,劳动能力专家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后,可装配假肢或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结语
在医疗与康复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范畴中,传统的工伤保险对伤残人员更多的是侧重医疗。而目前,有必要在医疗与康复之间认真区分和确定一下各自的职责与内函,并在此基础上将传统工作在工伤康复领域中已进行了的内容,与现代康复作一比较分析。找出两者之间的距离,以及在现有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下,发展工伤康复的经济允许能力。
从大量工伤人员的情况看,在我国发展工伤康复事业是必须的,也是紧迫的,但是也应持稳妥的态度。首先,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与规划,对本地区工伤康复工作的总量,伤残人员的分布,以及康复机构的布局做出科学合理规划,在科学规划指导下,根据经济条件逐步发展;其次,要开展重点科研,解决发展康复事业过程中必然遇到的一些难题,比如:如何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如何对康复流程实施科学管理等问题。在现行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中,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已是一大难题,相比之下,康复过程中的费用管理与控制会更加困难;最后,由于康复事业耗资巨大,即使将来,亦不必每个城市都建正规的康复机构,而应在工业人口集中和工伤事故高发的重点城市考虑发展工伤康复机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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