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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贷险的几点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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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银保双方在业务合作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称对于绝大部分财险公司而言,车险是其主要业务,通过争夺车贷险,除可获得相应保费收入外,还可获得汽车综合险的保费和较为稳定的长期客户而许多银行基层分支机构片面强调自身利益,对无风险的客户不要求投保车贷险,仅对生产性用车和风险无法控制的贷款客户要求投保车贷险,又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为了业务,保险公司在强势的银行面前只好自己承担风险此外,银行还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者佣金给银行保险公司如果不同意,就无法成为被指定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由于害怕失去新车保险市场而被迫妥协,从而降低了自己的盈利空间以上因素导致所有的贷款风险全部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使保证保险成为高风险险种,影响银保双方建立长期的利润共享的合作关系

三、新旧车贷险条款内容之比较

旧版车贷险被叫停之后,2004年4月以来陆续又有各家保险公司的新版车贷险获得保监会批准与旧版车贷险相比较,新版车贷险更注重风险共担和强化资信调查新车贷险条款比较突出的特点是:

(一)注重资信调查

在以往的车贷险业务中,保险公司认为资信调查是银行应尽的义务,而银行却因为有保险公司对贷款提供保障而忽视资信调查工作,造成了车贷险业务资信调查的缺失有鉴于此,在新版条款中,保险公司一方面敦促银行履行资信调查义务,一方面独立开展资信调查

(二)重构承保条件

承保条件设计的基本原则是确保银行保险公司和借款人三方利益均衡,共同承担风险新版条款在以下几个方面重构了承保条件

一是客户选择方面

1.地域限制:首选为本地居民;若是其他户籍的购车人,需在当地工作一定年限以上,并拥有自有房产,同时提供一名本地户籍的自然人做担保 收入限制:贷款购车人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满足(房贷月供款 车贷月供款)/月家庭收入≤50%的条件

二是车型选择方面

承保车型限定为中低档个人消费用车,并且仅限于新车,不承保二手车

三是贷款成数与贷款金额方面

1.设定贷款成数规定基准贷款成数不得高于70%这一方面可以将借款人限制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客户,另一方面让借款人也承担一定风险,充分体现风险共担原则 贷款金额规定在4万~60万之间

四是免赔率方面

将免赔率规定为不低于10%设定免赔率的主要目的是让银行承担一定风险以激励其更好地履行义务,控制贷款风险

五是贷款期限方面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一方面,贷款期限过长会使得不可控因素增加,导致违约风险升高,另一方面车辆具有流动性,较房贷险来说车贷险风险更加难以控制,加上近几年车价下降速度太快导致车辆快速贬值,如果贷款期限过长,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将会大大增加

(三)细分风险费率

新版车贷险细分了风险,按照不同的风险水平设定不同的费率水平根据对投保人资信调查的结果确定其适用的费率,根据资信等级的不同,费率水平可在1%~2%之间浮动,从而使得这一产品的费率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四、新车贷险业务发展的对策思考

较之旧版车贷险备受市场青睐,新车贷险却饱受市场冷漠,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在我国信用环境没有较大改观前,保险公司对车贷险的风险仍有所忌惮因此,尽管多家保险公司重新设计了产品,缩小了责任,提高了门槛,但没有唤起其发展热情 保险公司银行与汽车经销商三方互相推诿,不愿共同分担车贷风险保险公司从控制自身风险角度出发,在新车贷险条款中增加了许多限制性规定,这看似平衡了保险公司银行汽车经销商三方的利益与风险水平,似乎甚为理想,却难以实践

与旧版车贷险经营相比较,新版车贷险经营的外部环境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社会信用体制的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仍然是制约新车贷险发展的外部原因因此,目前只有从改善内部利益关系,完善内部管理体制着手,才能找到推动新车贷险发展的道路

(一)有效平衡保险公司银行汽车经销商购车人四方利益,寻求一种新的合作模式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清晰定位新车贷险,明确车贷险本身是一个高风险的非效益型险种,经营目的不是为了单纯实现盈利,而是要实现新车贷险及其所带动车险的整体盈利

其次,银行在新车贷险利益链中不能过于强调自身的“零风险”据研究,银行承担车贷险10%~20%的风险责任,车贷险违约率会比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的违约率低5~10倍因此,银行承担新车贷险中的部分风险责任,对于降低新车贷险经营风险以及推动新车贷险发展都能起到积极作用

再次,汽车经销商应当积极主动地寻求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新型合作模式,作出适当的妥协和让步汽车消费市场激烈竞争的现实迫使汽车经销商不得不寻求多元化的营销模式在新车贷险利益链中,汽车经销商可以约定形式承担部分风险,如规范保证金操作抵押车辆的回购以及配合银行和保险公司完善对购车人的资信调查,等等

最后,购车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创新体制机制,丰富产品服务,共同推动车贷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1.保险公司银行汽车经销商三方要通力协作,严把资信调查关,完善核保程序和抵押制度,并建立多样化的风险化解机制,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风险,对于逾期和可疑类车贷,三方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共同分析风险,抓好清欠工作 丰富产品体系,开发具有不同保障功能的车贷险产品目前车贷险产品的保障范围狭窄,广度方面只适用于个人消费类的家庭自用车;深度方面只承担投保人因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残疾而导致投保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

广度方面保险公司在注重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同时,应逐步开展能满足更多购车人需求的营业性质用车的保证保险业务,并积极探索能有效化解风险的多种机制

深度方面保险公司应不断丰富新车贷险产品体系,尽可能回归保险的传统保障功能,满足购车人对车贷险产品的不同需求 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努力实现多方共赢当车贷利益链中各主体彼此无法做出更大的妥协和让步时,要引进产业链中的其他业务伙伴,将他们整合到车贷险利益链中来,发挥他们的优势,推动车贷险业务的发展充分利用汽车生产厂商的优势,让他们参与到新车贷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博弈中来,开展全方位的合作,如汽车生产厂商承担起逾期贷款车辆按市场价回购的义务,等等这种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博弈各方利益与风险重新分配,实现共赢的方式不仅可以有效降低车贷经营风险,更重要的是将保险公司银行经销商汽车生产厂商四方紧密联在一起,各方从自身利益考虑,自觉自愿地履行各自的义务,杜绝了过去车贷险业务经营当中银行经销商生产厂家缺位不到位甚至不负责任,所有风险均由保险公司独家承担的不正常现象 保险公司要逐步建立与汽车金融集团的合作关系,实现新车贷险的多元化发展汽车金融集团拥有的客户资源优势可以较好地甄别出客户质量,与汽车生产商经销商紧密融合的优势可以使抵押车辆处理便利以及最大限度地降低经销商和购车人合伙诈骗的风险保险公司如果能与汽车金融集团建立保险业务方面的长期合作关系,将具有不同保障功能车贷险系列产品引入汽车金融公司,无论是对新车贷险业务的发展,还是对车险业务的发展都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罗头军,邹畅.寻求车贷险发展出路[J].中国保险,2006,(1).

刘小刚,童佳.新车贷险博弈[J].中国保险,2006,(3).

谢鹭.车贷险业务发展现状及出路[J].保险研究,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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