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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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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当公共场所如公园、旅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运动场、商场、医院、学校等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由于经营者经济实力、赔偿态度的不同,以及事故原因认定的复杂性等因素,往往导致受侵害人不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而如果经营者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当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有所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如2004年5月法国戴高乐机场发生的坍塌事故,事故中2名不幸遇难的我国公民的家属分别获得了至少4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受害者能够快速得到如此高额的赔偿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这是因为机场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正因为有保险公司在背后支撑,事故的善后理赔才会顺利快捷。

(二)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保源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市场主体多元化,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责任的利益主体,必然需要通过投保来化解和转嫁无处不在的各种风险,保持经营管理的稳定。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保险经营的依据是大数法则,保险的覆盖面越广,就越能分散风险。因此,发展公众责任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也非常有利。

(三)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经营者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责任风险。如果每一次责任事故的风险都由企业自身完全承担,很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2003年重庆市开县发生“12.23”特大井喷事故,为补偿因毒气泄漏而造成周边群众无辜死伤和财产损失,事故直接责任人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仅首期支付赔偿款就高达3300多万元,这无疑将企业拖入了效益的深渊。但如果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经营单位只需交纳少额保险费就可将日常经营中的大额无法确定的巨额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四)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和压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政府在事故处理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财政负担很重。近年来,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灾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在一些行业和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不正常现象,对政府财政形成了很大压力。发展公众责任保险后,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和压力。

(五)有利于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五大执政能力之一,这充分说明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也反映出构建和谐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通过大力发展我国的公众责任保险,引入风险分摊机制,由企业、保险公司等共同编织一张公众责任事故的安全“保险网”,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加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这些都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公,维护大多数群众的利益,为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提供重要保障,促进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步伐。

发展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对策

(一)加强社会宣传力度

全社会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非常有限,更谈不上利用保险管理企业和个人风险。因此,保险业必须充分认识宣传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力度,在社会上大造声势,以新颖的形式(如宣传册、产品推广会、企业交流会等)和丰富多彩的内容大力宣传责任保险,引起社会共鸣,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培育全社会的维权意识和风险转嫁意识,为推动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既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公共社会管理行为,反映了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发展公众责任保险,政府责无旁贷,积极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有关政府部门应提高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识,给予理解和支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议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公众责任进行强制保险,或者在税收等方面对其提供优惠便利条件。但同时也要加强监管,确保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为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促进与实现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人们可能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风险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所以说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对公众责任险而言,最主要的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相关法律的研究,对缺少法律调控的领域,尽快制定法律,弥补空白,建议国家应制定《公众安全法》,并将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安全许可”的重要条款写进法律,实行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如我国不妨把综合性公众场所如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是否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是否具备消防设施一样,作为准许其营业的一个硬条件。同时应明确责任并应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额度予以细化,以保证相关案件有法可依,为促进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打下基础。

(四)加大产品创新力度

当前进行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创新,主要在于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进行产品创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地域的需要,积极开发有特色的、符合投保人需求的公众责任险产品,重点开发那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产品,尽快推出一个产品链,先通过市场方式进行推广,以典型案例争取社会认可。同时也要注重承保标的风险管理,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为保险能够发挥其功能提供最终保障。

(五)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

责任保险是高风险、高技术性的领域,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首先,由于公众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为了准确地把握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合理控制风险,在设计险种时,需要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以制定合理的条款。另外,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挑选一些资深的核保人员派送出去进修法律专业,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以利于险种开发和风险控制。其次,精算人才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和风险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应尽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保险、法律和相关业务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建立责任保险人才库,为大力发展公众责任保险、推动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简化小额案件诉讼程序

设立专门的小额请求法庭,使小额索赔能够及时、合理得到补偿,为责任保险的迅速理赔处理创造条件,使老百姓更乐于接受和欢迎责任保险。因为对于小额索赔,如果用既有的法定程序去审理,则势必会因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繁琐耗时,造成众多受害人放弃对应权益的追求,也会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产生意见。因此,针对大量小额赔偿纠纷案件,有必要建立小额请求法庭,用简单方便、收费较少、时间较短的起诉、应诉、调查、审理、判决的程序和方法,及时有效地处理这种小额纠纷,并很快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发展公众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只靠哪一方面的努力都是不够的。笔者相信,通过政府、保险行业和公共场所经营业主的共同努力,在实现公众责任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前提下,我国的公众责任险一定会有更快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潘峰.责任保险任重道远[J].中国保险,2005.4 林春梅.关注公众利益,健全公众责任保险[J].经济与管理,2005.3 刘冬娇,阎石.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及其实现[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 徐宪平.积极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发展责任保险[J].中国金融2004.12 张忠宁.责任保险正在升温[J].中国保险,2004.7

6.黄桃源.责任保险正逢发展良机[N].金融时报,2004-6-8

7.熊鹰.是谁阻碍了公众责任保险发展[N].国际金融报,200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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