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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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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一是在劳动就业权益方面。许多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享有自主择业、免费得到公共就业服务、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但在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服务业及一些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中,仍有一些企业凭借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市场上所处的优势,用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合同率为54.60%)、违规压低工资、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违规要求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等,有的地方、行业和企业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还较为严重。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时,由于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足以震慑、严厉惩戒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同时也缺乏强有力的处罚规定,致使监察乏力。因此,不仅是农民工还包括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享有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享有工资的权利、享受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和休息休假的权利等,都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二是在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方面。近年来,国家已出台政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出资有计划的组织农民参加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一些农民工免费参加了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的短期培训。但是,农民工若要参加一些 专业性较强的技能培训,需要和城镇劳动者一样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或者因参加培训可能失去工作机会和经济收入等原因;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一是因自身家庭困难,在进城务工前没有经济能力参加技能培训;二是农民工除了以微薄的打工收入来维持个人及家庭的生活开支外,无钱再去参加技能培训;三是让农民工失去工作机会参加技能培训,基本上是不可行的事。因此,大多数农民工在充分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权益方面还很困难。

三是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方面。由于各地政府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目前主要有三种类型:(1)全国大多数地区是在现行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推进农民工参保。参保农民工和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做到同工同酬同社会保险待遇。一些地区如北京、浙江在城镇统一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对农民工实行了“低标准进,低待遇出”的做法,其一,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率;其二,从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逐项推进农民工参保。(2)少数地区上海市和成都市等地实行单独的农民工综合保险,主要解决农民工的工伤、生病住院和养老补贴问题,其综合保险缴费低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3)个别地区实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苏南地区对在乡镇企业中从业的农民工,多数参加了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但近几年,又出现转向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趋势。

同时,应当看到,一些企业总是在规避法律责任,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参保率不到30%);一些农民工因工资收入低,限于维护眼前生活,不愿扣除自己工资去缴社会保险费;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从维护本地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没有将农民工纳入任何一种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造成相当多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实现。

四是在权益救济方面。从总体上看,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损害后,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都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基本上能够得到依法维护。但是,许多农民工因经济原因,支付不起打官司的费用,也耗费不起打官司的时间,当其权益受到损害后,被迫放弃依法救济的权利。也有一些执法机构不能依法办事,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关于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建议

针对我国农民工问题的特殊属性,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执法,使法律赋予农民工的权益真正得到落实。同时,也有必要通过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制定一些过渡性政策,进一步规定对农民工实行特别保护措施。

在促进就业方面,着点眼是向农民工提供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为使农民工真正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益和落实劳动就业权,同时解决企业招工中存在的农民“技工荒”,需要政府督促企业和相关培训机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律法规,逐一检查对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实行免费、补贴和奖励的情况,并根据市场需求,开展符合企业要求的实用技术培训,有效解决农民工技能弱及综合素质弱的问题,促进广大农民工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

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着眼点是依法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为使农民工真正享有社会保险权益并使其即期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同时解决政府和农民工个人的后顾之忧,需要通过立法规定,实行法律的强制性与弹性(灵活性)相结合,处理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法律的强制性体现在企业和农民工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灵活性体现在根据全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和农民工可在几种社会保险缴费的办法中进行选择。一是,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统一模式参加社会保险。二是,可根据不同保险项目,对农民工实行与城镇企业职工同一缴费率、以不同缴费基数参加社会保险。同一缴费率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不同缴费基数有利于体现合理原则。因为农民工的工资低,个人缴费基数可按其实发工资的一个低比例来计算;同时可将企业缴费划一个比例归人农民工个人帐户中,以体现社会保险的互济属性。至于农民工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险帐户转移,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和全国信息管理网络来解决。三是,通过制定过渡性政策,解决农民工个人帐户如何与现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相对接。四是,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维持农民工权益的救济方面,着眼点是健全法律援助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为了使农民工不因没有钱打不起官司,同时又要减少维权成本。需要通过立法在有关法律责任、行政执法、司法等方面做出具有实效的规定。一是在法律援助中,要降低申请条件,切实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并提高援助时效;二是要改善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一方面对农民工申请调解或仲裁实行免费,另一方面提高仲裁的司法性;三是要切实加强政府的劳动监察力量,依法加大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力度,扩大执法检查覆盖面,以保征其在维护农民工权益过程中执法到位;四是要减免农民工向法院起诉的费用,对侵害农民工的案件实行特别程序,从速处理,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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