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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车险费率市场化要求保险监管模式为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为重心的监管模式,而目前我国的监管模式是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监管的模式。车险费率实行市场化加大了监管部门对费率厘订、差异化条款、差异化费率,恶性竞争,理赔服务等的监管难度,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为费率市场化做足准备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将最近年度本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进行测算,待市场成熟后,把偿付能力作为评价保险公司的重要指标,并且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从世界各国保险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多数国家在实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过程中,保险监管的核心已转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四)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财产保险精算制度
保险公司主要进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而精算则是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因此,各家保险公司要想提高管理水平,保持健康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就需要切实提高自身的精算水平。以精算技术为平台,制订不同的费率,以便投保人根据自己所面临的风险选择真正需要的风险保障项目。
保险公司只有具备了足够的精算能力才能够厘定合理的费率,有效地管理风险。保险监管机构放开费率后,就必须监督保险公司厘定的费率是否充足合理,这同样需要精算提供保证。
(五)缺乏公众的支持与理解
车险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诸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我国在长期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下的保险市场正在经历一次市场化改革,费率市场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费率市场化问题需要社会公众正确的理解与支持,需要社会舆论正确的导向。对改革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对于我们将遇到的困难,我们应该有充分的准备,而不应在改革中对改革产生的暂时的负面作用夸大报道,打击改革的积极性。
从行业发展看,车险费率市场化是一种趋势。但我们同时必须认清现实的情况,不可盲目执行,依据各方面条件成熟的程度,逐步推进车险费率市场化的进程。没有完全成熟的条件与稳固的基础,车险费率完全市场化所产生的后果只能导致无序的恶性竞争。
四、对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几点想法
(一)扩大直销业务的比例
保险公司现有的销售渠道主要以代理业务为主,即使通过业务员拓展的业务也是以代理业务为主。这造成保险公司销售渠道的单一,单一的销售渠道使得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依赖程度加大,无法掌握业务的主动权,对代理人的行为没有掌控权,所以保险企业应大力发展车险的直销方式。首先网上投保模式,被保险人可通过网上咨询并投保的方式直接购买保险,不须通过中间人。对被保险人来说,省去代理费,被保险人可以得到直接的优惠;对保险公司而言,也可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拉进了与被保险人的距离。其次是电话直接预约投保模式,虽然电话直销有时会给被保险人造成反感,但此类业务确实能为被保险人带来实惠,为保险公司节约成本。第三是业务员直销方式,此种销售方式是指业务员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当面为被保险人解答关于保险方面的知识,并为被保险人设计投保方案,为被保险人提供直接、全面的服务。不断地拓展营销渠道,扩大直销业务在业务总量中的比例,绕过代理鸿沟,才能为车险费率的真正市场化铺平道路。
(二)加强保险企业的内部建设
费率市场化是一个长期且漫长的过程,保险公司应制定长远的计划,从经营理念、人才与服务创新三方面下手,为费率市场化做好准备。首先,在统颁费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须参与费率的制定,企业经营的重点是保费规模的增长,市场份额的大小等问题,市场化后,保险企业的经营理念应有所改变,应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重心,摒弃只追求规模不注重效益的做法,逐步培养理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其次,人才的竞争是企业竞争的核心问题,应抓紧具有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核赔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引进与培养。市场化后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驾驶员赔付情况、车辆行驶地区、气侯环境等因素制订费率,精算人员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再次,保险公司卖给客户的是一张保险单,实际上卖给客户的是一种特殊的服务,没有差异化的服务,保险公司很难在市场上立足,很难得到客户的认可。服务创新尤其紧迫,保险公司应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市场目标提供不同的服务,只有这样,公司才会有品牌效应,让客户对保险公司有明显的印象。
(三)加强行业协会的技术指导和行规监管的功能
根据“大数法则”,单个保险公司所积累的车险业务数据很难真实、准确反映车险业务运营的基本状况,因此,应尽量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精算工作,将国内各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聚集起来,集合国内的全部技术力量,并成立专门的车险精算组织,为车险费率市场化创造科学的数据基础和技术基础。
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要逐步建立保险公司完善的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披露制度,以实现市场数据资源的行业共享。这对经营历史短、业务规模小、车险业务历史数据积累少的公司显得尤为必要。
无限制的价格竞争,极大地威胁到保险企业的经营与生存,最终威胁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行业内部应有严格自律制度,防止恶性竞争,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监管部门对费率由直接管理过渡为间接管理,同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统颁费率情况下,费率由保监会制订,各保险公司执行,费率市场化后,保监会不再制订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厘定费率,但由各保险公司厘定费率,不代表监管部门对费率放任自流,也就是说费率市场化不等于费率自由化,在市场失灵时,监管部门应添补这个缺陷,对费率进行间接管理,而不是原先的直接制订费率。首先,对费率的监管应分险种监管,对关系社会稳定,国计民生的险种仍由监管部门直接管理,如交强险,此险种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关系到百姓的生活,应由监管部门直接制订费率,由保险公司执行,对其它不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险种则可由保险公司自已定价,监管部门只进行调控。其次,监管手段应多采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而不是直接干预。再次,应不断完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保险公司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规范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减少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真正为费率市场化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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