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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养老保险私营化可行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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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2.我国民营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了一定的资金积累并有相当

丰富的投资经验,从而为养老基金私营化运行提供了市场载体。截止到2001年,前500名“上规模民营企业”的营业收入总额、资产总额、缴税总额、净利润的总和分别为2280亿元、2049亿元、88亿元、133亿元,平均值分别为45593万元、41135万元、1779万元、2693万元。有61家企业营业收入总额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达到国家大型企业标准,数量比2000增加19家。其中联想集团以202.9亿元的营业收入总额和78.7亿元的资产总额进入特大型企业行列 。比较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有东方希望集团(资产总额63亿人民币)、创维集团(资产总额55亿人民币)等。

(三)国家相关政策可行性分析

最近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更加注重以人为本”。这个“以人为本”在社会保障领域的理解应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

1.国家政府要切实做好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应保尽保,维护这个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把这些“人”作为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本”,体现制度的优越性。

2.强调个人自我保障意识,做到“以人为本”、“以己为本”。这样有利于激发个人参与积极性,权责对等,促进体制运行的高效率。就养老保险而言,在基金来源上,应该推行个人积累制并进行私营化运营,获得较高收益,最大限度实现投保人的利益,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四 我国养老保险私营化运行的模式选择

在逐步认识到私营化很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时,对于具体模式选择上各方专家学者又存在诸多看法:

观点一:完全放开养老基金投资市场,由具体的私营管理公司自行决定投资比例。

观点二:逐步放开养老基金投资市场,政府规定基金的投资比例,保证基金的安全性。

观点三:对于私营化要建立的个人帐户里的基金应该完全由个人来充实。

观点四:由于转制成本的存在,对于个人帐户来说应该有政府来负担一部分。

观点五:当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的运作失败从而不能给投保人以正常的保险收入的时候,国家应该通过财政拨付从而保证该公司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

通过综合考虑以上观点以及作者对于我国养老保险现状的认识,本文认为我国养老保险私营化的具体模式应

(一)实行养老保险私营化的原则

总的来说,养老保险应该是部分私营化而不是全部私营化,更不是私有化。政府不能完全放任养老保险领域的发展;有效的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是养老保险私营化过程中始终要遵循的根本原则。 具体原则

1.养老福利最大化原则。这是养老保险私营化过程中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受到市场利润的驱使,某些运营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会使公众福利受损。这个时候要求国家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经营的方向和力度进行约束,减少福利损失。

2.效率原则。这是养老保险的关键性原则,它使缴费与受益挂钩,权利和义务挂钩,责权明晰,可极大激发人们参与积极性,也为逐步实现高水平养老保险提供了体制保障。

3.保值增值原则。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对私营化运作的基本要求。其中保值是必须的,它强调基金的增量能够抵消由于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导致货币贬值因素所引起的基金损失量。而增值是更高一步要求,是私营者经办养老保险基金效率的体现。

4.因地制宜和渐进性原则。不可否认私营化是经办养老保险的有效途径。但就我国

国情来看,它不可盲目上马――要进行试点。对试点期间出现的问题要合理分析并及时总结经验,为以后大范围的推广提供理论上和技术上的指导、借鉴。然后根据各地方实际推行养老保险的私营化。具体到某些险种也不可一概而论,要综合评估分析,确定私营化的项目以及每个项目私营化的程度。

(二) 养老保险私营化模式选择:

(我国养老基金私营化运营示意图)

上图,投保人首先选择市场上合法成立并受到国家监控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个人帐户,交纳养老保险费用。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收到保费后,在尽量规避市场风险的前提下,进行多元化投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进而向投保人发放保险金。该模式不能很好体现社会共济的功能,但它强调基金的收益和个人的效率,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的需求。

1.我国养老保险私营化的内容

(1)完善个人帐户。面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个人帐户空帐运行的问题,政府要在财政上提供支持;在政策法律上确保社会单位做实个人帐户。从而,为这部分资金的私营化运作奠定基础。

(2)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养老基金的管理公司(私营)负责经营个人帐户。尽量避免该类公司以外的私营企业从事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业务――以减少风险。

(3)私营化过程中对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限制

①主张进行多元化投资,尽量降低风险。这方面可借鉴智利的投资模式:以1990年为例,由于私营化运作过程中投资经验不足及其它局限,智利的投资公司更多选择了政府债券(比例为45.1%),而股票投资只有9.7%,银行存款及其它投资占45.2%。随着投资市场的完善和成熟及自身投资经验的丰富,到1994年它的股票投资比例达到了33%,实现了高额回报 。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目前资金的使用状况(03年只用了基金的5%投资股票,其余95%用于购买政府债券、银行存款等)同时,在维护基金的安全性、实现基金增值并遵循渐进性原则的前提下,在未来10年内可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以下组合,如

时间 政府债券 股票 银行存款及其它

2005 45% 10% 45%

2010 45% 20% 35%

2015 40% 30%-35% 25%-30%

②投资须在规定的市场上进行,买卖双方面议价格,对外公开信息,具有完备的基础和完善的内部规章。

③保障最低收益:基金管理公司每月的投资收益率不得低于过去十二个月全部基金收益率两个百分点。

2.加强国家监督管理

从宏观上讲:(1)国家建立健全咨询服务机制:成立专门的政策咨询和市场服务部门,把政策及时准确的传达给基金管理公司。同时对市场上可能存在的潜伏风险和有利机会进行有效预测,向经营者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和建议。(2)完善国家法律监控机制。尽快、全面的进行相关方面的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防止非法经营导致的市场紊乱以致原始资本及应得收益的流失,确保私营化运作沿着正常化轨道运行。

就微观管理来说:(1)国家应成立针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专门督察机构,对其财务帐目、投资、及相关资金流动进行定期核查。(2)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基金管理公司每年度末都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过去一年运营状况和未来一年投资计划,经过审查通过后,才允许第二年的运作。否则,须经由有关部门对公司进行调整后再进入市场。

3.国家承担最后风险。尽管投资公司遵循了投资的各项原则和限定,但由于大范围的经济波动、战争、疾病等极具破坏性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仍然导致了公司投资的失败,对于造成的损失国家要予以补偿,从而保障投保人基本生活。

4.国家要进行适当的财政预留。平时向企业征收一定养老保险税,对预留资金进行充值。这部分资金主要用来解决无力进行个人积累国民的无保障问题;同时进行养老救济、养老福利的支付,补偿突发性事件造成的福利损失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失败导致的基金流失。

参考文献:

① 李珍主编《社会保障理论》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1.12

② 和春雷. 《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法律出版社

③ 穆怀中. 《社会保障国际比较》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

④ 邓大松. 《社会保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

④ 邓大松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6

⑤ 《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可行性》《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5“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可行性及政策策略”

⑥《鼓励合规资金入市》 (人民日报) 2004年03月17日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养老保险私营化可行性的全部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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