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证劵金融 > 保险学论文

关于农业再保险模式选择

编辑:sx_chenl

2016-09-05

农业再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赔付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摘要:从当今世界范围内的农业再保险政策来看,只有依靠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农业再保险才能顺利开展,以发挥其对农业经济的重要支持作用。当前,我国在农业再保险模式的选择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

关键词:农业再保险;模式;选择

一、农业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被称为“保险的保险”,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我国《保险法》明确界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对再保险的定义,结合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性特点,农业再保险可以定义为:原农业保险人在签订农业保险合同后,将其承担的农业保险部分或全部的风险和责任,以分保的形式,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

二、我国农业再保险的困境

(一)我国农业再保险主体的缺失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基本都是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运营,独立赔付的模式。各地农业保险的费率、政策都由当地政府自主制定,然后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来安排农业再保险的各项事宜。但是,即使初步建立起了农业再保险机制,由于专业的农业再保险主体的缺失,我国农业再保险的发展仍然处于理论多于实践的状况中。截至2015年,虽然我国已有6个再保险机构,但无法掩盖中再保险公司一家独大的情况。我国当前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框架协议,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都是在中再集团的牵头下进行的。虽然中再集团在推动我国农业再保险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一家独大的情况也使得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想要获得实质的进展更为困难。

(二)我国农业再保险客体的不明确

尽管从国家到地方政府都高度重视农业再保险,相关文件也已经出台,但大多数文件仍只停留在文件,并没有得到实施落实。一方面,各方权利义务不明。部分地方政府对农业再保险认识不够,认为只要给予农民一定的购买农险的保费支持就可以,保险机构收取保费后有能力独立购买再保险,不需要政府给予支持;还有的地方政府认为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农业受到损失,只要政府提供兜底赔付即可。但事实是封顶赔付反而会引起农民的不满,因为赔付标准往往制定的较高,使得受灾程度较轻的农户得不到赔付,降低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另一方面,再保险补贴手段贫乏。保险机构在考虑补贴时往往优先考虑如何获得保费补贴,自身的经营管理补贴,很少会考虑到获得再保险补贴。

(三)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尚未形成体系

除了主体的缺失,客体的不明确外,由于经验的缺乏,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一直没能形成体系。再保险制度目前仍然在探索阶段,大多也是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构建。但是初步的体系构建容易,配套措施要在短期内跟上确实不易。农业再保险和农业保险有所区别,除了要具备农业知识外,更需要丰富的经济金融知识、风险判断能力、数据分析能力等作为知识储备,是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一体的复合型人才。我国专业性的再保险人才都屈指可数,农业再保险人才就更是奇缺。

三、我国农业再保险模式选择

(一)明确政府定位

国内外已有经验都明确告诉我们政府要在农业再保险中起到支持作用,然而政府以何种身份介入到农业再保险之中是一个问题。若是由政府直接提供农业再保险,虽然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也能减少政府对保险公司的各项补贴,更好的维持巨灾风险基金的运转,但同时,政府在直接提供再保险的过程中势必为了让更多农户获得保障而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价格提供再保险服务,政府这种强势介入农业再保险市场的行为并不利于我国农业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会破坏农业再保险市场的正常竞争。此外,我国农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又使得政府必须参与到农业再保险之中。虽然我国目前有部分商业性质的农业再保险业务,但我国农业再保险市场巨大,商业性保险公司能否完全消化吸收该市场还是未知之数,因此政府应当是对农业再保险进行监督管理和有力支持的一个主体。

(二)我国农业再保险模式的选择

农业再保险的顺利运行离不开一个运作良好的管理机构,这个管理机构要么是政府直接设立的,要么是政府管理监督的。为了更好的发挥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的监督与支持作用,其本身不参与到商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的竞争之中,不直接参与商业再保险的业务,不销售再保险保单,而是作为第二层级的保障,在其制定的再保险相关政策协议框架下,一方面为商业性再保险公司提供分保以及为再保险保单提供各类补贴、优惠,为等;另一方面,在全国层面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巨灾风险。这样,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市场环境、自身对农业再保险做出的分析、国家补贴等来决定自己是否开展再保险业务,并在框架内自己制定相关保险费率、赔付比率等,为自己争取业务。为了应对各地不同的农业生产方式、各地经济水平发展情况的不同,我们不能采取单一的,一刀切的农业再保险模式,而是要针对各地不同的情况开展不同的模式,在政策性商业保险公司统一制定标准、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各有个性,采取不同的商业再保险模式。

[参考文献]

[1]黄英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再保险机制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0(06).

[2]周桦.基于再保险补贴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探讨[J].保险研究,2008(03).

那么关于农业再保险的内容就介绍到这了,更多精彩请大家持续关注我们网站。

相关推荐:

关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关于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标签:保险学论文

免责声明

威廉希尔app (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