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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5
4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构建
4.1完善巨灾保险相关立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发展巨灾保险的制度保障,应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将其作为调控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4.2合理定位政府角色,重视市场力量
利用国家财税优惠政策鼓励投保、奖励防灾,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在积极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也要重视市场的力量,尤其是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4.3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建立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机制
完善的再保险体系能更好的分散巨大的风险,我们应扩大国内再保险规模,培育再保险联合体,鼓励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巨灾保险。
4.4成立综合性的巨灾保险基金,缓冲巨灾保险的巨大损失
商业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主体,为了提高其承保巨灾风险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并指定专门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作,以应对巨灾风险带来的巨额赔付,增强保险公司和国家共同分担巨灾风险损失的能力。
4.5根据地区巨灾情况制定保险险种
由于我国的地域性差异,使得各地的灾害分布情况不同。巨灾的这种地域性,迫使得我们对巨灾保险进行分类,结合各地巨大自然灾害的具体形式设计属于不同区域的保险品种,我们将着重于区域细化,把巨灾保险分成若干种不同的形式并进行区域匹配。
4.6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程度
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来提高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知程度,调动公众投保积极性,扩大保险的覆盖面,推动巨灾保险制度的贯彻和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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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勇权.论保险证券化在我国的引入与发展[J].保险研究,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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