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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4
(一)明确政府定位
国内外已有经验都明确告诉我们政府要在农业再保险中起到支持作用,然而政府以何种身份介入到农业再保险之中是一个问题。若是由政府直接提供农业再保险,虽然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也能减少政府对保险公司的各项补贴,更好的维持巨灾风险基金的运转,但同时,政府在直接提供再保险的过程中势必为了让更多农户获得保障而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价格提供再保险服务,政府这种强势介入农业再保险市场的行为并不利于我国农业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会破坏农业再保险市场的正常竞争。此外,我国农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又使得政府必须参与到农业再保险之中。虽然我国目前有部分商业性质的农业再保险业务,但我国农业再保险市场巨大,商业性保险公司能否完全消化吸收该市场还是未知之数,因此政府应当是对农业再保险进行监督管理和有力支持的一个主体。
(二)我国农业再保险模式的选择
农业再保险的顺利运行离不开一个运作良好的管理机构,这个管理机构要么是政府直接设立的,要么是政府管理监督的。为了更好的发挥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的监督与支持作用,其本身不参与到商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的竞争之中,不直接参与商业再保险的业务,不销售再保险保单,而是作为第二层级的保障,在其制定的再保险相关政策协议框架下,一方面为商业性再保险公司提供分保以及为再保险保单提供各类补贴、优惠,为等;另一方面,在全国层面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巨灾风险。这样,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市场环境、自身对农业再保险做出的分析、国家补贴等来决定自己是否开展再保险业务,并在框架内自己制定相关保险费率、赔付比率等,为自己争取业务。为了应对各地不同的农业生产方式、各地经济水平发展情况的不同,我们不能采取单一的,一刀切的农业再保险模式,而是要针对各地不同的情况开展不同的模式,在政策性商业保险公司统一制定标准、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各有个性,采取不同的商业再保险模式。
[参考文献]
[1]黄英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再保险机制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0(06).
[2]周桦.基于再保险补贴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探讨[J].保险研究,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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