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6-08-24
(一)完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体系
彻底贯彻落实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因此必须要完善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体系。首先,目前我国的环境基本法中只规定了鼓励性条款,,要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确立强制保险、任意保险为辅的投保原则。其次,应该进行《环境责任保险》专项立法,在这部法律中系统、全方位的规定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通过立法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主体、承包范围、保险方式、承保机构、保险费核算、责任认定、理赔程序、责任限额、诉讼时效。最后,要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加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比如《侵权责任法》中明确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及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其损害赔偿的标准,还有《保险法》也要增加环境责任保险的内容。
(二)立法确立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
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有以下三种: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美国为例;任意责任保险制度,法国为其典型国家;第三种是强制责任保险和财政担保制度,德国采用此种模式。我国在开展试点工作的过程中,企业的参与热情普遍不高,除了企业的环保意识和保险意识不强这个原因之外,主要是因为企业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是以盈利为首要目的的,在没有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很难主动把资金花费到环境责任保险上。所以我国应该在立法上确立强制责任保险模式,首先在高危污染行业强制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通过法律强制力来培养企业的环保意识,然后在一些污染事故发生频率不高、污染较小的行业实行任意责任保险,作为强制责任保险的补充。
(三)科学确定承保范围及限额赔偿原则
承保范围和限额赔偿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两个重要的细节性内容,所以要对这两个问题予以研究。国际上的承保范围是逐渐扩大的,从突发性的环境事故到渐进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其中“日落条款”的实施对承保范围的扩大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所谓“日落条款”就是指在保单失效后,仍有一个30年的期间使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并向其索赔。对于承保范围,我国针对突发的环境事故进行承保,可以在积累了经验后逐渐扩大到累计性的环境污染事件。与此同时,世界上几乎都是实行限额责任赔偿原则,限额的投保对应限额的赔偿,在分担被保险人责任、救济受害者的同时,确保自己的商业利益,同时也符合法理上的公平原则,因此在我国使用限额赔偿原则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张梓太,张乾红.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之构建[J].法学研究,2006,03:84-97.
[2]胡艳香.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当性分析[J].法学评论,2011,05:106-110.
以上就是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全部内容,更多精彩请大家持续关注我们网站。
相关推荐:
标签:保险学论文
威廉希尔app (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