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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2
通过对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的研究,本文认为至少在以下两方面可以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制度设计提供政策借鉴。首先,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还较为贫穷,让全体农民以参加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型养老保险作为养老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大的不现实性。所以,应建立一个非缴费型的“零支柱”模式,由政府承担主要供款责任,解决因贫困而无法参加缴费型养老保险农民的生存问题。同时,充分重视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在解决农民养老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出一个“家庭保障+土地保障+零支柱声,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其次,在目前大力推进的“新农保”中,应重新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实现政府在制度建设、财政政策和行政管理中的责任回归。
20世纪20年代初,为缓和劳资冲突,巴西政府在国有企业和较大型的私有企业中按行业建立了退休和抚恤金制度,通过碎片化的制度安排,基本解决了有雇主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障问题。但是,这些制度始终没有涉及到农村劳动者的养老保障问题。直至1971年,巴西军政府才颁布第11号补充法,制定了“救助农村劳动者计划”,将农村劳动者纳人到社会保险体系中。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一开始就采取了被称为“特殊的养老保险”政策,即为农民提供保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救助养老金。1974年,政府再次颁布法令,规定无论农民是否交纳过社会保险金,政府每月都会发给相当于最低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费。川至此,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非缴费型农村养老金计划得以确立和实施。即使在上世纪80年代末社会保障私有化改革席卷拉丁美洲的大环境下,巴西也没有放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非缴费特征。
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在规制方面也是不断调整的。1971年的初始制度中,保障对象是农村男65岁以上、女60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寡人口。养老金领取者需出示一个和城市职工缴费年限相同的参加农业劳动年限的证明,并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家计调查”,作为是否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当时规定,养老金的直接领取人仅限为家庭中的“户主”,也就是说即使老年人配偶尚在,而且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也只能有一人享受此待遇。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也十分低下,仅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1/2,寡妇领取的养老金更少,仅为最低工资水平的1/3。资金筹集方面,除国家财政拨款外,还包括农产品初次买卖价格中2. 1%的缴费,并且要求城镇雇主缴纳3%的工薪附加税,作为农村养老金计划的资金来源。虽然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城镇雇主缴费较高、领取者局限在“户主”等,但这一养老金计划的实施效果非常明显,在20世纪70年代末,每月大约有80多万人领取养老金,大大缓减了农村老年贫困者的养老问题。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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