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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个人退休帐户发展状况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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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9

二、IRA发展阶段

(一)覆盖全体雇员的IRAs (“Universal ”IRAs )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普遍陷入“滞胀”状态,美国也是如此。失业率上升,私人资本投资的比率不断下降,通货膨胀加剧,使纳税人的纳税等级上升,人们实际生活水平下降。税收收入虽然不断增长,但由于政府管理的事务过多,财政赤字的规模也不断扩大。考虑到经济发展状况,美国里根政府决定,通过减少税收来刺激经济增长,提出经国会批准的新税制,即《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 Economic Recovery TaxAct , ERTA ),这部税法致力于低水平的个人退休储蓄,鼓励美国公民通过IRA储蓄养老金。

1982年,经济复兴税法提出,IRA每年缴费限额为2 000美元或收人的百分之百,标准采用最低原则。此外,提出实行“覆盖全体雇员的”1RA,即允许所有有收人来源且年龄低于70岁半的雇员,无论是否参加了退休计划,都可以向IRA缴纳可减税的缴费额t;。这期间IRA规则尽最大限度简化,以让更多人参与其中,于是传统IRA缴费额急速上升。调查表明,从1982一1986年,平均每年缴费额达到344亿美元,这一阶段缴费活动十分频繁,有61%的IRA拥有者,每年缴费;而超过$0%的IRA拥有者,有两年持续缴费。此外,缴费人数中,低收人者人数上升。

(二)规定部分雇员缴费可减税( Eliminationof Universal Deductibility)

美国国会在《1986年税制改革法》( TRA19$6 )规定,只允许部分雇员向IRA缴纳可减税的缴费,即只有达到一定条件,才有资格缴纳可减税的缴费。这样做部分是因为考虑到“覆盖全体雇员的”IRA带来不确定的影响。另外,国会认为,雇主支持的退休计划不断增多,这势必会减少对“覆盖全体雇员的”IRA的需求。《1986年税制改革法》规定,已参加雇主退休计划的高薪收人雇员,参加IRA要有所限制。婚姻双方如果有一方参加了退休计划,则视为两方都参加了退休计划。只有当家庭收人少于一定限制时,参加了退休计划的家庭,才有资格向IRA缴纳可减税的缴费额。此外,《1986年税制改革法》还首次增加了非减税缴费,规定年龄没有超过70岁半,无论是否参加了退休计划,都可缴纳非减税性缴费,这部分缴费提取时无需再缴税。随着参加IRA条件的资格不断严格,减税缴费额限制增多,IRA可减税缴费额迅速减少,符合参加条件的家庭数目也在减少。1987年是新条款实施的第一年,可减税的缴费额从1986年的378亿美元减少到141亿美元,同时,许多仍然符合缴费条件的纳税人也停止了缴费。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试论美国个人退休帐户发展状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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