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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构筑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5-06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属于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在保险性质、资金来源、保险程度、保险责任、经办主体及经营原则等诸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谈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构筑

它们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共同点,即都以人们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都是为了解决社会成员因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造成的困难,提供生活经济保障的需要,在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着同样的作用,两者在保障对象和保障功能方面是完全相同的。商业保险弥补了社会保险供给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弥补了分配制度中社会保险的不足,使“效益原则”与“公平原则”达到辩证的统一;商业保险能够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促进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循环;商业保险扩大社会保障范围,补充了社会保险的空白地带,拓展了社会保险的领域。因此,发展商业保险,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的社会保障层面发挥着不同的功效。在基础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日常管理,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实现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保障机制运营效率。比如中国人寿在河南省新乡市、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江苏省江阴市参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既解决了农民的实际困难,又保证了保险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有一定的管理费用,还节约了政府支出和管理成本,实现了“多赢”。在成长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通过开展企业年金和团体福利计划等业务,为企业提供独立运作、专业化管理和适度保障的全程服务,成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倡导者和重要承担者;在享受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弥补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丰富和完善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

从国际上看,商业保险发挥着对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两者之间形成良性发展。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和商业性人身保险在一定程度上的兼容性和互补性已既成事实,并成为21世纪保险发展的两大趋势。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的实践还表明,人身保险愈发达,社会保险和商业性人身保险的互补性就愈强,兼容性也更加明显。如美国和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发达,商业人寿保险也很发达。

正是由于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千意见》指出,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为此,必须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谈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构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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