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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行农村养老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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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6

进入到新世纪,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加速,城市用地的不断扩张,吞并附近的农村用地,使失地农民数量急剧增加,而这一部农民因为无法有效的转变为城镇居民,其社会保障问题日益明显,加上老龄化问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涉及到失地农民的现行法规。中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如果这种从农地向市地的转换并不具有公共利益性质,如征地目的是修建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等纯属盈利性质的用途,这种征用权的行使应属于滥用。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被征地农民是为了公共利益,被牺牲了个人利益。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43条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即在城市化过程中对农村土地的征用首先就是将土地国有化。

1982年国务院公布施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首次提出了安置补助费,并指出了安置的主要途径,在制度层面上第一次完整而鲜明地体现出采取现代福利制度取代土地保障的特点。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纳了条例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大部分规定,将其上升为法律。

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第22条则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即指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005年8月发出《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厅,力争在当年底完成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及公布工作,为接下来“同地同价”的推行奠定基础。

如何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保障农民的权利,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农村养老体制,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试论现行农村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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