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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证保险之性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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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5

三、保证与保险本质之比较

相较于实务界的统一习惯做法,理论界对于保证保险的性质却存在广泛的争论,而在探讨保证保险的性质时,我们不能够简单地从表面的区别或相同之处来贸然断定,而是需要通过保证和保险的本质比较来探明。

(一)保证的本质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信用或者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债的担保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其典型形式是保证,即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来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保证是通过保证人对债务人债务的清偿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的。"这也就是保证的本质或者说是保证的核心功能。

(二)保险的本质

我国保险分为两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但是学界对于保险的本质有不同的认识,有损失说、非损失说及二元说。"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上看,我们可以将两大保险类别加以区分对待,财产保险的基本功能或者说本质是损失补偿。""即保险是一种经济上的制度安排,将少数不幸者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而在财产上所受的损失,由处于同样危险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来共同分摊,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见财产保险就是对于损失的风险负担问题。人身保险通说认为是一种储蓄和投资。

(三)保证保险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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