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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5
( 二) 保险表见代理原因的出现。
根据上述行为认定的分析,不难明白,保险表见代理在保险实务出现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保险公司责任。其一,保险公司授权不明,一些业务委托合同规定的不够明晰,相关条款不具约束力; 其二,由于担心过多人力成本出现,多数保险公司疏于管理。
第二,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毕竟保险代理人多数采取的是上门服务,作为中介人的代理人恰恰可以利用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牟利。
第三,授权延续的错觉。一般的委托代理合同有一定的期限,如若代理人在双方合同终止后仍然持有可证明自己拥有代理权的证件,显然不利于保险人,具有较高的道德风险。
第四,代理人利益驱使。前文已经表明,保险代理人是一种商业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代理合同限定了其职权范围,在利益驱使下,加之缺乏法律知识,部分代理人大胆铤而走险,造成表见代理。
( 三) 、表见代理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与保险法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表见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都有保险公司首先承担责任,承担之后保险人可以向代理人追偿。由此观之,以保护投保人为目的,保险法下,归责应用的是无过错原则。
三、关于保险代理人制度完善的建议。
针对上两部分的分析,本人就防止表见代理行为出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完善代理人甄选制度。制定严格的考核准入制度,尽量挑选合适负责、遵纪守法的人员。公司在招募一定数量的代理人后,还要给予一定的后期培训和引导。
第二,完善佣金制度。既然保险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就应该给予其合适但也足够的佣金保障,同时也可以考虑一定的奖励机制,控制道德风险。
第三,增进保险双方信息间的对称性。保险公司应该争取与被保险人达成一定程度的信息对称。譬如保险人可以在获知被保险人相关资料后,主动联系被保险人确认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当然,投保人也需要提升主动防范意识。
第四,投诉处理制度的完善。客户需要经常和保险公司保持联系,保险公司需要提升其投诉处理的效率与水平,增进双方的互信和联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M]。 法律出版社。20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M]。 法律出版社。2008.
[3]吕伟。 对我国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研究[J]。 中国集体经济。2011.
[4]俞林。 对于保险法中保险代理人规定历次修改的若干思考[J]。 法制与社会。2011.
[5]任丽辉。 中国保险业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研究[D]。 东北大学。2005.
[6]范万兵。 我国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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