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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8
三、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政策性是科技保险的重要特征。在政策性科技保险的运行中,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行政、财税等工具来搭建科技保险体系,对科技保险政策性业务进行制度供给和产品供给,也可以对规定的科技保险产品给予财税支持。
根据政府与市场结合的程度和方式,科技保险的运作模式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承担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由政府亲自或通过其辅助机构经营。
在市场环境下,政府通过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或科技再保险公司,由政府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超额赔付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这样,政府既进行宏观干预,提供制度政策,又参与微观经营管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所以,“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是政策性最强的一种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政府参与运营,采取自行经营或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方式,会同保险公司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共同作为供给主体,并面向科技型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在运行过程中,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赔付比例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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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提供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经营。
由政府提供保单和代办费用、委托有经营经验、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并将积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此过程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这种模式政府承担所有风险,代办保险公司只收取代办费用,不享受其他任何利益。
这样,政府进行科技保险的制度供给、产品设计与供给实现,但不参与微观经营管理,通过委托代理的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营。“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经营模式”的政策性居中。
政府出台政策及制度,并承担补贴资金及代办费用,引导科技型企业参与投保,同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负责具体运行,如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并将盈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
在这一模式中,政府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运作,但政府同时也承担了所有风险。
(三)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
这种模式下,政府进行制度供给和险种设计,提供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支持,但保险产品的供给(如何供给以及供给多少)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决定,在市场机制引导下,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
这样,“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中,政府行为离市场微观运行距离较远,主要起到设计和引导作用;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权利与责任实现有效匹配保证了保险公司产品供给的积极性与有效性。
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科技保险的供求对接与均衡,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企业)和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契约合同和价格信号等市场手段,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
在此基础上,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为依托,建立包括科技厅、保监局和财政厅等政府部门,以及科技型企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银行、风险投资等多方主体参与的协调合作机制小组,以及由审计、财政、科技、保监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管体系。
四、结论
创新型国家的建立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需要科技创新的动力支持,而其中所面临的科技风险又需要科技保险这一金融创新工具来规避和分散。
科技保险是具有创新性、政策性等特征的科技金融活动,这就决定了政府引导在科技保险运行中的特殊地位。在政策性定位的前提下,政府不仅参与宏观政策决策,有时甚至要直接介入微观经营管理活动。这样,根据政府干预与市场结合的程度和方式,科技保险的运作模式在理论上有以下三种模式:“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经营模式”和“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
我国在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应结合科技、金融、制度等基础条件和环境来选择相适应的科技保险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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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保险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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