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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中的治理机制问题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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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1

  二、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治理机制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 基本概念。

  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治理机制? 首先要回答: 什么是“治理”? 在关于治理的各种概念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 1995 年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报告,该报告对“治理”进行了如下界定: “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治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互相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有学者进一步可以认为: 治理实质上是一种产权关系合同( 费方域,2009) 。笔者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中的“治理”概念可以理解为: 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中的“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 如中介机构) 等利益攸关方一起治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事务的诸多方式的产权关系总和。它是使互相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它既包括拥有强制服从权力的正式机构和政府,也包括人们和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同意或接受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的治理主要来自于一系列的政府行政机构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也包各级政府与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如中国人保财险公司) 或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具体见图 1。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中的治理机制的实质上是治理客体在制度约束条件下,向管理者所预定的目标运动的动力机制。从制度经济学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学视角看,治理机制就是为达到制度稳定状态的“纳什均衡解”,而设计和实施的激励机制( 青木昌元、钱颖一,1995) 。

  图 1 云南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各利益攸关方的关系。

  ( 二) 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治理机制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西方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既看到了市场失灵,又看到了政府失灵,便提出了治理概念,主张用“治理”替代统治。市场失灵是指运用市场手段,无法达到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同样仅仅依靠国家的计划和行政命令等手段,也无法达到资源配置最优化,最终不能促进和保障公民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正是鉴于国家的不足和市场的失效,愈来愈多的人热衷于治理机制对付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问题。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存在外部性,由于市场微观主体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采取占优均衡策略,会造成“市场失灵”,市场机制难以起到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需要政府科层采取集体行动,以克服人理性与社会福利最大化之间的矛盾,即由政府提供农业保险,可以有效克服市场供给不足失灵,走出集体行动逻辑陷阱。但如果完全由政府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则又由于存在信息不足、缺乏竞争和降低政策性农业保险成本的激励,会导致政府失灵。面对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需要通过合理和高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治理机制,既要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促进保险公司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以减少市场和政府的双失灵,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资源配置效率,降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正如沃顿商学院的 Kunreather 和 Linnerooth( 2000) 提出的那样,无论是私营保险市场,还是政府都不是农业风险管理的唯一主体,这种观点相信,政府与市场的密切合作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 三) 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治理机制中的各级政府关系。

  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治理机制不仅体现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而且也体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上,特别是财政关系。美国当代著名的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提出关于政府职能三个发分支的划分,提供了一个现已被广泛采用的关于政府职能的分析框架( Richard A. Musgrave,1959) 。这一分析框架也是分析地方政府经济作用的逻辑起点。一般认为,稳定和分配职责应分配给中央政府,而地方政府则在配置职责中起主要作用( 王雍君,2007) ,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稳定、配置和分配职能中的相对作用是不同的: 中央政府在稳定和分配及在分配职能中发挥主导作用。相对而言,配置职能则是适合地方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从公共财政的角度看,这种差异反映了对方财政职能与中央财政职能的差异。确切地说,中央政府的职能重心在于稳定和分配及再分配,地方财政职能的重心在于资源配置,而配置职能的中心议题是如何提供有效率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具备有利条件提供当地居民所偏好的公共产品,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经济发展水平多层次化、多民族、地理复杂、文化传统多样化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央政府更容易倾向于向各个辖区提供水平、标准、类型大致相同的公共产品,这样就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地方的不同需要,缺乏效率。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践中,中央政府承担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财政责任,但地方政府总是以某种方式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部分财政责任,并承担了协助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服务经办职能。如中央财政对能繁母猪保险补贴50%,地方财政补贴30%,省政府根据各地区财力不同而确定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分担比例,个人承担保费的20%; 奶牛保险中央财政出30%,地方三级财政出 30%,个人承担 40%; 具体见表 1 和表 2。

  同时地方政府农业职能部门( 农业部门的畜牧站、农科站等) 负责打能繁母猪耳标、协助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核保核赔、监督能繁母猪死亡后的无害化处理( 只有个别县有无害化处理过程,如云南江川县) 等。可见,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共服务中处于“互相交织”职责重叠的状态。合理科学地划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权责关系,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资源配置中的责任是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是降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成本和提升制度效率的基础、也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 三) 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治理机制需要各利益攸关方的合作。

  目前云南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实行“委托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姑且不论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准公共品”性导致“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且“委托—代理”也不能解决农业保险运营中的权责对等、信息和激励问题,做到一劳永逸。这也是云南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中省农业厅与保险公司都对对方有颇有微词,致使服务体系的制度执行力不高的主要原因。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治理机制如何解决“合理的权责对等配置、信息运行的低成本和激励相容”这三个问题呢?

  阿尔钦( Armen Alchian) 和德姆赛茨( Harold Dem-setz) 曾说过一句很到位的话: “任何一个团队中每个成员都希望团队中没有人卸责( 或言偷懒) ,包括他们自己”( 1972,790) ,但为什么在任何团队中,偷懒或卸责却成了治理者甚至每个成员最头痛的问题? 盖瑞·J.

  米勒教授( Miller) 发现,这原来起源于团队中的个人对自我利益的追求与群体效率之间存在着某种张力。这种张力所体现的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冲突和“两难困境”或“囚徒困境”,就构成了治理机制问题的核心,也实际上成了作为一种科层组织( hierarchy) ( 如农业保险协调委员会) 存在之理由: 解决“囚徒困境”。然而,用科层组织监督和激励制度的办法来解决治理机制中卸责和低效率的两难困境,并不简单。单凭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推理而建立起来的激励制度,尤其是单根据信息经济学抽象原理所建构的理论激励模型,可能解决不了多少治理机制运作的实际问题。正如米勒( Miller) 教授所言,能够完全将下属协调到与组织的利润极大化目标相一致,这样的“理想”激励制度在现实中可能会有,也可能没有。科层组织内部的权力分散或分权能否解决问题? 也不一定。也正如 Mill-er 教授所说,“如果我们在科层中想要任何程度的分权,我们既不能保证稳定的选择是有效率的,也不能保证有效率的选择是稳定的”。于是,任何科层组织常常处在集体选择中“Sen 吊诡”( Sen Paradox) 之中。由于社会选择中的“Sen 吊诡”的普遍存在,加上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与科层参与者的策略性的信息歪曲,治理机制中的“囚徒困境”就自然会大量存在。实践证明,授权不明或授权过度必然造成治理机制的碎片化和分散化。米勒( Miller) 教授还认为,一个较有效率治理机制,最需要的可能不是“斗争”,而是合作。合作,才是跳出治理机制中囚徒困境的唯一出路。有合作文化的治理机制或团队,才往往是最有效率的。盖瑞·J. 米勒教授提供了一个启示: 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治理机制只有各方通过“利益共享”达到“利益均衡”,实现各利益攸关方“合作”才能解决权“责对等配置、信息运行的低成本和激励相容性”这三个问题。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治理机制设计中,不仅需要各利益攸关方的大局意识,更需要达成各方利益均衡、社会道德和社会责任约束、各行政领导能力以及科层权威的可信约束,才能达到更好的合作,使得服务体系的制度执行力更加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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