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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1
3 提高牧区农民农业保险参保意愿的政策建议———以兴安盟为例。
3. 1 提高农民的保险支付能力,建立保障服务机制 农民在生产过程中时刻承担着自然灾害损失的风险,农户本是风险规避者,而农民本身规避风险的能力较弱。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多数农民是渴望参与农业保险的。前文提过,收入是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主要制约因素。由于市场需求与消费支付能力的关系,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就必须大力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农业保险的支付能力。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推行中实施的较为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法国的《农业保险法》、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
等。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不能覆盖农业保险的,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了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存在随意性。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推动相关农业法律、政策法规等的修改、完善工作,尽快出台符合国情的灵活的《农业保险组织实施办法》,针对农业保险本身、农户、保险公司、政府等各利益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政府主导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以立法形式明确农业保险中相关群体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3. 2 探索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模式,满足牧区农民需求 现阶段国内外可供选择的政策性保险制度框架下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互助合作形式、政府组织实施、保险公司代理模式、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政府补贴农业风险发生的保费以及组建新的政策性保险公司,由政府筹集或参与筹集初始资本和准备金[4]。而若单一采取任何一种模式都有其局限性,特别是在财政资金、保险资金的投入、筹集及运用上存在较大难度。从调查数据分析来看,政府支持下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制度模式是现实选择。该模式的制度建立成本较低、风险较,而且,政府在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调整政策也比较灵活。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各地可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农民的接受程度、组织模式的经济可行性和开展业务的便利性等,集政府、企业、农民 3 方之力,逐步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比例赔付,选择符合地情的农业保险模式。可以尝试在农村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协会,通过协会实现既方便小规模农户投保,又满足不同受灾保户多样性赔付要求的目标[5]。
3. 3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沟通协调,推动牧区农业保险的发展 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保险能有效地提高对农民的救济能力,降低农民的经济损失,保障农业再生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每户农名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的和谐稳定[6]。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行需要政府的的行政强制力量。因此,首先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其次要赋予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农业保险工作职责。建议设置有工作经费的专人负责基层农业保险的工作。最后政府和农业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地方政府网站等,加强农业保险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尤其是要注意面向重点农牧地区、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或协会的宣传,树立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得到农民的信任和支持。此外,要深化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认知,只有使广大农民全面认识和真正了解国家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在民族地区推广的意图,让农民学会学习运用“保险”这一经济手段转移风险,才能促进他们积极参加保险,保障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孟春。中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研究[M]。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内蒙古兴安盟及兴安盟农牧业发展概况[EB/OL]。 (2009 -06 -25)
[3]王敏俊。 影响小规模农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因素分析[J]。 中国农村经济,2009(3) :38 -44.
[4]陶乐明,王晓天。 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几点建议[J]。安徽农学报,2009(5) :23 -24,19.
[5]王秀芬。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 30) : 18908 -18910.
[6]高春玲。 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发展互动关系实证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24) :15039 -15041.
标签:保险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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