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构建政府主导的公益性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创办专业性服务平台和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支持各地区在产业集聚区建立综合服务平台,制定中介服务组织基本行业规范,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以相关中介机构为营运主体的信用记录、信用采集、信用公示、信用担保、失信追究、风险防范等信用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网络,引导中小企业守信经营。
二是按照适用人才聚集、重点人才培养、全员素质提高的目标,强化企业人才支撑,为企业引进和集聚人才创造条件。鼓励职业学院、各旗县市(区)职业培训机构参与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做好职业鉴定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统一发布人才需求和产业工人需求信息,通过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等活动,及时为企业引进人才。鼓励采取技术入股、期权激励等更加灵活的政策措施,为引进高端人才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是积极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用地。把产业集聚区作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平台统筹规划和建设,完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新上工业中小企业用地按最低出让价保障供给,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推动中小企业向产业聚集区发展。产业集聚区要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用地,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用地需求。对中小企业依法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加快审批。
(二)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一是建立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考评体系。拟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奖励考评办法,对为小企业融资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和改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运用现有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全力为小微企业服务。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严格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是扩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规模。采取财政注资、旗县市区参股、争取上级资金、广泛吸纳民间资本等方式扩大对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金注入规模,尽快培育注册资本金超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国土资源、住房城建、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小微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评估、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降低收费标准。中介服务部门降低门槛,为小微企业提供及时、方便的担保、信息咨询等全方位的服务,减少担保风险。
三是推动小企业直接融资。把小企业上市培育与制度创新、产权优化组合相结合,建立小企业产权投资基金,扶持引导小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小企业以资本、技术、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为纽带,进行优化组合,积极培育一批创新型、成长型小微企业。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同意后应允许计入当年经营成本。
(三)进一步落实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
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并逐年增加预算安排,对科技创新、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农牧业产业化、品牌培育、技术进步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进行扶持,增强中小微企业发展后劲和可持续性。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及时兑现中小企业贴息、税费减免等各项政策,密切跟进和落实国家后续优惠政策的落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和项目,发挥好扶持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四)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引导和规范
一是推进中小微企业制度创新。鼓励小微企业冲破传统的家族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中小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开放的产权结构。
二是促进小微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发展科技创新型、再就业型、出口创汇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社会服务型等小微企业。淘汰那些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浪费资源的小微企业。
三是支持小微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称号或列入名牌发展计划的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享受资金、技术、人才等各项政策优惠。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自治区级名牌产品以及盟级名牌产品的,设立专门资金予以表彰奖励。
四是引导小微企业规范发展。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引导和培训,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守法经营,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完整、真实。要加强对企业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察,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五)实施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中小企业发展工程,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水平
重点支持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中小企业在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加大现代服务领域的招商力度,重点引进总部型、连锁型和品牌型企业,推动我盟服务业发展现代经营模式和新型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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