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代表并不真正需要审计,或者说并不需要高质量的审计,则审计只是一种形式,审计收费越少,他们自身的利益越多。
另外,在我国,所有者不到位的另一个表现,是上市公司虚假报告通常只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惩处,很少有股东或潜在投资者诉诸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利益。证券市场投资者期望得到回报的主要渠道不是上市公司的良好业绩,而是市场投机,政策保护。
职业界,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以及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直接影响到对审计质量的实际要求。
第二、宏观监管需求决定对审计质量要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目标的法律界定,反映了国家赋予独立审计的社会功能,由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制订的审计准则,反映了职业界对满足国家需要所作出的积极反应。然而,由于历史和社会环境的不同,相同的审计目标有着不同的内涵。例如,发达国家和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中,都要求注册会计师关注违反法规行为,都反映了维护法纪,保障国家职能有效发挥的社会需求。然而在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以私有经济为基础,国家制订的直接约束、规范企业行为的法律法规较少,在我国,目前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成份占有主导地位,国家从行政管理者和所有者双重身份出发,制订了内容繁多,十分具体的各种法规来约束,规范企业的行为,其中有些是为了保护国家所有者的利益,有的是为履行国家发展经济职能,有的则关系到国民经济或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因此,在中国,检查违反法规行为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更大的任务和责任,需要更多的经济资源。
会计研究成果表明,财务会计信息只能满足利益有关各方的一般需求,如果要求企业提供能够满足各方面特殊需求的信息,在社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成本太高难以实现。同理,政府宏观管理的需要是多方面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满足所有特殊需求,也必然因要求耗费过多的社会资源而无法实现。
因此,在我国建设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国家必须明确,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约束下,何种独立审计目标对有效地发挥好国家宏观监控作用最为重要。国家管理经济由行政导向转为市场导向,是合理确定独立审计质量目标与质量要求,充分利用有限的独立审计资源的另一重要的制度基础。
第三、会计师事务所约束机制影响审计质量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注册会计师不仅在专业水平上,而且在经济基础方面。确有能力对独立审计的质量承担经济责任。在发达国家,无限责任合伙制一直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直至本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开始在法律上允许成立有限责任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即使在法律上解除了禁令,各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十分谨慎,若干年后才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这一形式。迄今为止,很少有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究其原因,不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不愿意规避风险,而是因为怕失去公众的信任、丧失保障和提高审计质量的动力。在法律上允许采用有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一方面讲是由于法律诉讼之多已危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生存和发展,从另一方面讲,则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积累了较强的经济实力,职业责任保险也已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如果没有这样的经济基础,投资者及其他审计报告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就会丧失一条重要的心理保障。法律的变化,正是利益相关团体基于客观实际的变化相互协调的结果。
深入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约束机制的问题,还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与客户规模相对应的内在要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从经济上,人员数量与素质等方面与客户的规模不对应,则其审计的质量难以保障。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包揽了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国际上最大的跨国公司的审计业务,正是这种内在要求的必然结果。
在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责任的检查逐步走向规范化经常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均给予了必要的惩处。但是,经济方面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赔偿则远远不够。在美国,为解决法律诉讼,美国会在职业界花费了9%-12%的审计和会计服务收入。涉及的诉讼金额高达300亿美元。而我国迄今据报导已有1000多例起诉的案件,但集中在少数地区和个别所且主要涉及验资业务。证券市场上曾发生许多起因虚假会计信息给投资者造成巨额损失的事件,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则很少被人起诉,即使是起诉或证监会给予惩处,涉及金额也十分有限。在国有企业审计中,几乎没有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质量被起诉给予经济补偿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质量承担责任的经济约束缺乏刚性和力度,是独立审计质量保障机制重要的制度缺陷。
研究影响独立审计质量的制度因素,最根本的出发点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生产力和企业经营水平以及经济体制的现状。审计质量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需要随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地调整,以促进经济发展为根本。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独立审计质量要求与社会需求审计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在特定社会环境下可以达到的一般水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其中经济因素是基础,市场机制的建设是保证。缺乏以经济为基础的优胜劣汰的健全的市场机制,仅仅靠监管机构的惩罚,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独立审计质量的问题。因此,应该积极建立健全有关的制度,促进健康的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1. 加大对企业管理当局的激励及惩处力度,配合修改后《会计法》的出台,股份期权制的试行,改善企业管理当局的责权利关系,增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与压力。在贯彻新的《会计法》过程中,必须使企业管理当局对会计信息失真,弄虚作假,欺骗股东和公众及政府的行为负起主要责任,而不是仅仅将会计师当作替罪羊。
2. 从审计收费角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当通过适当的法规和监管,防止恶性压价竞争造成的后果。有关的监管部门,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应关注审计收费过低的问题,可以要求会计报表(或费用明细表)中单独列示审计收费,中注协可以明确规定以压低收费争取客户给予经济处罚。
3. 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在提出对注册会计师新的业务要求前,在审计准则制定及修订过程中,均应建立科学的协调与决策机制,强调民主化与透明度,理顺社会与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沟通渠道,使确定的独立审计目标及质量要求能够兼顾社会需要与职业界水平之间平衡。
4. 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建立起具有足够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完成大型、超大型企业集团的审计业务。中注协可以提出客户规模与事务所规模的对应关系的建议性意见。在积极促进事务所联合的同时,培养和宣传品牌,缩小国内所与外资所的收费差距,通过加强事务所自身力量促进审计质量的改善。
5. 调整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管思路,对那些毫无专业水准,无职业道德的个别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严厉惩处,对多数事务所执业质量中的问题应积极督促落实改进措施。要有针对性确定一定时期内对国民经济、企业发展、投资者(所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将这些领域的审计质量作为重点予以检查,目的在于引导注册会计师从宏观角度考虑审计质量标准与要求,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
6. 加强审计方法的研究和审计人员的培训。应当学习和引进先进的审计理论与技术方法,以适应审计环境、对象及目标的变化。依靠传统的以业务为导向,偏重具体凭证检查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目前独立审计的任务与目标。注册会计师必须通过学习和运用现代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