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两部分)。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环境破坏的日趋严重,新的环保法规、技术标准会大量出台,而旧的法规、技术标准会逐步废止,从而导致环境审计的法律环境不断变化、法律与法规体系日趋复杂。在审计依据方面,我国既没有制定社会环境审计准则,也没有颁布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尽管国家审计署作为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单位,负责起草了《环境审计指南》(讨论稿),但至今没有颁布实施。而且《环境审计指南》只是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专门用于规范亚洲地区环境审计的宏观指导性文件,缺乏较高的权威性。鉴于客观条件的种种限制,使得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极易出现偏差,进而增加环境审计风险的可能性。
(二)内部影响机制:委托代理制的“先天不足”和审计能力的局限
所谓内部影响机制主要是指由于审计组织本身的某种原因对风险形成产生的影响。如:审计人员专业能力形成的工作失误;委托代理机制下的不良职业道德招致的风险水平上升、审计取证不充分以及违心提供虚假报告形成的审计风险等。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委托代理制的影响
审计部门与其员工之间也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是审计部门负责人(委托方)与审计外勤负责人(代理方)之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合约;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是审计外勤负责人与项目审计人员(代理方)之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由于审计外勤负责人、项目审计人员直接面对被审计单位,因而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风险和各种环境保护信息的拥有,相对于审计部门负责人而言,是最完备的。当然,如果信息是完全的,委托方就可以清楚代理方的努力水平,然后据此予以控制风险,或预先确定使其利益最大化的某一努力水平。所以,如果信息是完全的,即使委托方与代理方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委托方仍可以很好地控制代理方的行为。但问题是,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毕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而且这种信息不对称状态不仅会在交易前形成“逆向选择”(指由于代理一方的隐蔽信息或隐蔽知识而给委托方带来的损失)现象,而且还会在交易完成之后出现代理方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委托方的利益受到代理方侵害的可能性。其实,在激励机制不完备的情况下,特别是对代理人缺乏强有力的刚性约束时,出现代理方“道德风险”问题的可能性更大。如审计外勤负责人或项目审计人员存在逃避责任的机会主义行为,或故意省略审计程序,粉饰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取证不充分,以及违心提供虚假证据,甚至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合谋隐瞒重要审计事项,以把审计风险成本全部转嫁到委托者身上,而此时委托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完全不知晓,那么审计部门在从事环境审计时就会存在巨大的“隐患”,相应的潜在风险就“凸显”出来。
2.审计能力的局限
与传统审计相比,环境审计毕竟是审计的新兴领域,它不仅具有独特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而且涉及的领域既包括环境学,也包括统计学、工程学、经济学等相关内容。由此也决定了环境审计必须要求审计人员具备极其过硬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审计技能,在审计能力上不断提高,但这需要一个过程,一段时间,甚至需要技术上、理论上的突破。以目前的环境审计经验和条件,审计人员要达到执业上敏锐的分析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还有一段距离。由于这种审计人员能力有限,使得环境审计的效果与审计信息的需求之间,产生了一个“期望差”,而这种“期望差”正是潜伏审计风险的重要因素。
此外,审计能力有限,也使审计人员难以百分之百地对被审计事项做出保证,而只能从总体上合理保证,只能在一定的范围或程度上揭露企业在环境经济活动方面的重大错误。同时,受审计能力的限制,环境审计方法强调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的均衡,强调所采用的审计程序以允许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为必要前提,并且环境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本身可能就存在缺陷,因而审查的结果必然带有一定的误差。这正如查特菲尔德所说,由外行组成的法官和陪审员不仅看到了审计人员检查账簿的方法的缺陷,并且还承担了制定审计准则的任务。
当然,受审计成本或审计手段的影响,审计人员有时不得不省略一些必要的审计程序,而只抽取一部分业务进行审查,而这势必造成主观的结论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偏差,从而增加审计风险。
三、环境审计风险的深层次分析:模型构建与运用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环境治理起步较晚;同时,与现实的环保要求相比,我国环境审计的现状也很难尽如人意。环境审计的重点基本局限于环保资金的专项审计方面,审计内容过于单一,即主要审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遵守了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和地方颁布的环保法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及时上交排污费,用于治理污染的资金(包括自筹、借款及政府环保部门补助的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而对污染企业领导人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进行审计监督、对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的绩效、产品的清洁生产等业务进行审计评价,基本没有采取什么具体的行动。
如前所述,人们在实施环保资金的专项审计时,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赔偿或诉讼的可能性(即面临环境审计风险)。但目前审计人员在确认或降低环境审计风险时,往往只关注传统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而没有考虑环境保护因素,如环境会计业务、环境保护的内部控制、某些业务产生的环境管理风险等。据此,如果在实施环境审计、评估环境审计风险时,盲目套用传统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内容,则不利于环境审计风险的控制,从而不利于环境审计业务的开展。因此,为了确保现行环境审计业务的顺利进行、拓展未来环境审计的范围,必须加大对环境审计风险评估和控制的力度。而要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构建环境审计风险的模型。因为只有确立了环境审计的风险模型,才能从根本上对环境审计风险进行科学地评估和控制,真正降低环境审计风险。
构建环境审计风险模型,首先必须考虑环境保护因素,其次必须解决风险要素问题。但是,过于细化的风险要素,会导致实务中难以计量和确认风险,并且容易使内容重复。这就有必要把同种类型的风险归为一大类,形成在结构中仅次于终极风险的要素。风险的各种要素,首先在关系上是并列的,在内容上不能重复、叠加,不同要素应处于同一层次。这样,我们把所有的环境审计过程之外发生的与环境会计有关的风险要素归为环境会计风险,它表示出现重大错误的敏感性。与环境管理控制有关的控制测试引起的风险以及某些业务可能发生的环境保护损失,归并为环境管理风险,表明除会计业务外的环境管理控制未能防止或发觉,而审计人员的测试又未能发现的重大错误的可能性。对审计人员应用环境审计程序,与实质性测试有关的风险要素归并为环境检查风险,表明错误事项在环境审计过程中最终未能被发觉的可能。这样,环境审计风险要素即包括环境会计风险、环境管理风险和环境检查风险,其实这正好与环境审计的整个过程相吻合,也与其审计顺序相一致,并且在关系上表现为前者对后者有影响,在数学上就可以反映连乘的概率,表明环境会计、环境管理制度对发生的错误事项未能发觉并纠正,审计人员运用审计程序亦不能发现时所要承担的风险。
环境审计风险=环境会计风险×环境管理风险×环境检查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审计人员可以恰当评价环境会计风险和环境管理风险的程度,采取合适的审计程序和方法,通过控制环境检查风险来控制环境审计风险,但环境审计风险始终是客观存在的。当然,审计人员在评价环境会计风险和环境管理风险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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