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主体的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上述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包括:
1.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工作人员。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规定的有关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说,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但是根据法规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实际上应该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定滥用职权罪或者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九条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说,就是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承担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上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时,也应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他们也可以成为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
3.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根据法规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实际上应该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定滥用职权罪或者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九条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4.从事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职责,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明确规定上述责任主体如构成犯罪的,将按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追究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刑事责任。
5.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构成犯罪的,将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刑事责任。但是笔者认为,本条的责任主体构成犯罪的,除了可以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外,还可以构成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负有传染病防治的职责,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此时的医疗机构可以看做是依法律、法规授权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如果医疗机构违背了法律、法规赋予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而又不承担传染病防治失职的刑事责任的话,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岂不是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一纸空文?尽管可以如有学者主张的那样,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但是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七种情形,其中“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等大多数情形都不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而完全符合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6.从事传染病防治的采供血机构的工作人员。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采供血机构未履行有关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本条的责任主体构成犯罪的,可以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和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笔者认为,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危害行为是“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而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是“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将两者进行对照,发现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危害行为中“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与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比较类似外,“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危害行为与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相去甚远。笔者认为,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责任主体除了可以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和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犯罪外,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危害行为还可以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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