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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传媒在公共空间中的社会意志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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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8

媒介功能与社会公共意志是一个共存体,表现为相互支撑、相互利用、取得共同发展的目的关系。传媒不仅仅是单向推动了社会意志表达,社会公共空间结构的转变对传媒也有间接的影响关系。传媒要想获得自身的发展,制造传媒自身的影响力,就要争取的受众更多,即提高自己的关注度和社会地位。因为传媒拥有的受众越多,就意味着它的认可度越高,它的社会地位也越高,传媒进而就能够吸引更多的适合自身发展的条件来维持并壮大自己。

传媒的社会功能和传播内在动力决定了媒体在公共关系中对构建社会关系的意义,另外,中国媒体的发展变化中最为明显的是对社会关系构建的重新思考。近十年来,媒体管理理论终于认真地从只研究媒体的社会性转入研究它的经济属性,而在研究它的经济属性时又反过来对公共空间进行再认识。因此,媒介在公共空间中的表达倾向,以社会价值为参照,其根本是社会意志的表达。

传媒只有满足受众的需求才能吸引受众、才能达到扩大自身影响力等目的。在这一动因的推动下,其实传媒在不知不觉中制造出了一种满足社会表达进程需求的公共领域。实际上,这个由传媒制造出来的领域给民众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了一个场所。那么这个场所应该是什么样的呢?社会学家哈贝马斯早就提出了“公共领域”这个理论,他认为在这个公共领域内,不受种族、民族、文化层次、社会背景的限制,可以任意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虽然这一理论所描述的是一个相对理想的领域,但是人们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公共领域力量的波及。

传媒一直有意识地让自己成为公共领域的“操纵者”,利用对传媒的可操纵性来建立一个看似社会意志表达的公共领域,来吸引更多的受众。传媒尽可能地为每一类读者群体提供相应的内容,不论其阶层、性别、政治、宗教背景如何。它们的报道往往倾向于揭露违反公共利益的事件,尤其是滥用国家权力,犯罪行为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侵权事件,进而把传媒塑造成了为人民利益而无畏的战士和公民利益的捍卫者之类的英雄形象。如此一来,人们更加相信传媒就是能够实现自己意志表达的代理者,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最有效工具,甚至对传媒产生了一种“英雄式崇拜”。传媒的认同感越是强烈,对传媒本身的发展就越有利。传媒也正是通过这种被利用的关系,来提高受众对自己的认同并壮大自己。可以说,这个进程推动了媒体、壮大了媒体,传媒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人们对社会意志表达的追求。

媒体是在主动与被动中实现社会意志表达的。传媒与社会表达的这种良性互动(互相利用)使得一些重要的民主形式得以实现,同样使得一些传媒得以生存并发展。传媒可能是追逐利益的,但如果失去了在公共空间中的社会表达,它在社会公共空间中将无法立足,其存在的理由也就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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