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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二、协商民主、选举民主在党内民主进程中的历史考察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争取人民民主、使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无论是在党的自身建设还是根据地政权建设中,都注意发扬民主精神,积极探索民主的制度化建设,从而为新中国民主政权的诞生创造条件。
1.党内民主的初步探索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的那天起,就在党章上明确规定,党的代表以及党的领导干部都将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将党员的选举权明确写进党章,并制定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以及《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三个规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制度初步形成。
党的“七大”为建国后党内民主选举作了示范。“七大”第一次以党章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党员在党内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这就使党内选举制度的运作有了合法基础和动力机制。
2.党内民主制度初步建设和拨乱反正
1956年党的“八大”首次通过由代表自由提名。经过上下反复酝酿和预选,确定候选人人数和名单,最后进行正式选举的程序选举产生党的新一届领导人。增加了选举人对候选人名单的讨论权和选择权;八大党章还首次规定了选举单位有权撤换选出的代表。
“八大”之后,随着党内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民主集中制不断遭到破坏,“八大”规定的选举制度没有能够坚持下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极不正常,党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原则受到严重践踏,党的民主选举等制度受到严重冲击和破坏。
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将领导全国人民拨乱反正、紧密联系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心任务,在恢复党内生活的基础上,加强与改进党的建设作为党建的主题。围绕这一主题,中国共产党采取了一些举措,如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总结了我们党以往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经验教训,在党的历史上首次提出了差额选举;“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选举制度作了改进,一是规定不经过预选的,应采用差额选举的形式选举;二是各级党组织代表大会要定期举行,但当时对党的建设、党内民主等问题并未作出强调,由此可见,这一时期旨在恢复与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思想和组织路线,党内民主尚未成为当时党的建设的主要问题。
3.协商民主理念在党内民主建设中初步显现
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用党章的形式把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肯定下来,成为全党必须遵照执行的法规。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强调了党政分开、权力下放,与“十二大”报告相比,报告在“加强党的建设”部分中对“要疏通党内民主渠道和健全民主生活,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直接参与的机会”[1]问题作出了强调。“十三大”报告虽然并未把党内民主作为问题单独提出,但对党内民主的论述篇幅与以前相比已有了显著增加,并已初步显现了通过制度保障确保党员直接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推进协商民主的理念。十三大报告提出了“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的观点,并对“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问题设立专门标题进行强调,折射出了在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互动中同步贯彻协商民主的思路。
“十三大”以后不到八年的时间里,中国共产党先后颁发了三个有关党内选举制度的办法和条例。包括1988年《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1990年《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1994年《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在党内选举制度建设上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选举制度建设也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从党的中央组织到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全部规定了实行差额选举,而且有章可循。在此基础上,十三届四中全会、“十四大”、“十五大”又对差额选举作了进一步的改进与发展,党内民主选举进入稳定发展时期。
在党内选举民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的基础上,“十四大”、十四届四中全会和“十五大”报告对“要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这一协商民主的理念多次作出了强调,但对于如何开展协商民主却没有作出更进一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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