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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与党委的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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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0

如果说“体制问题”造成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不顺,从大的方面来说好像没错。不过我所要探讨的是在现有体制下,即“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生活的政治领导者”这种关系下,如何来理顺这两者的关系,从具体的事例来分析,大概可以看出一些问题。财政预算方案必须经过人大审议和通过,这是法律规定的谁也不能改变。至于财政预算方案从财政局制定草案到人大会通过,这其中的程序如何,可能谁也不太在意。整个程序大概是这样的:财政局制定预算方案(草案)——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政府提请人大会——人大会通过。现在全国正进行县级机构改革,机构改革的整个过程大概是这样的:县人事局提出机构改革方案(草案)——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县政府提请上级政府审批——县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以上这两项程序有问题吗?没有,绝对没有,它完全符合人大工作所讲的程序。我在这里所要讲的是,程序虽然没有问题,但人大的同志或代表仍有意见呢?那就是没有考虑我国的“国情”:一是“党委决定一切,党委定下来的事,党员代表、党员委员敢于发表不同看法的少,怕说不与党委保持一致。”因此,造成人大的同志与代表有意见不敢在会上提,那只有在会后发牢骚,议论“体制问题”。二是当人大的同志发现政府提请过来的议案有需要修改的地方,便向政府提出,可政府以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为由拒不改正。如此一般,人大、党委、政府的关系能顺吗?在此,我大胆地提出一条改革的措施,或许能缓解以上的这种紧张关系。那就是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以后,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初审,后交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再由政府提请人大审议决定。在中国,对人大的描述是“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因为它掌握了国家的根本政治权力或者说统治权,……”  “在法律上,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和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正好相反,人民代表大会应绝对地服从人民的意志。” 因此,可以得出,人大是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的。在人大的决定权与党委的决策权并存的情况下,如何既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又坚持党的领导呢?笔者认为,类似财政预算等重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初审,经政府修改后,提请党委常委会决定,看来是一条比较妥当的出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召开会议时,驻会的常委会委员(其中大部分兼任各办、委、室主任)均列席会议,如果政府能够吸收主任会议的初审意见,那么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的方案就更加完善,而后由政府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所要修改的幅度就小、所要修改的地方就少,由此而造成三者之间的矛盾也就少了。而且,增加此程序并不违法,想必也可为党委、政府所接受。

吴越认为在实践上需要解决好党委、人大、政府三者的关系,实际上地方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每一方都是作为一级国家权力的整体结构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发生作用。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人大与党委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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