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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农村村级治理模式创新:复合式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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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3)“村治”的独立性与民主追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村级治理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村民自治的独特地位及其与各种治理、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意味着村民自治法定的独立性。同时,村民自治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从制度设计的目标分析,对民主的追求是核心和要义,通过基层民主的充分发挥,汇集民智,实现村民自我治理的预期目标。这种目标的实现,在实践中尚需长时间的努力,需要多种治理要素共同参与。这体现了村民自治在“乡政村治”治理模式中的基础性特征。
   (4)法治与人治的博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详细规定了村民自治程序,使村民自治活动有法可依。但在中国广大农村,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淡薄,不能很好地认知自己的法律地位,更不会运用自己的民主权利,从而为能人、精英治村留下广阔的空间。村民往往期望富于牺牲、为民办事的能人、精英来治理村庄,带领大家脱贫致富。这样,就出现了在表面“法治”的体制下农村“人治”现象的普遍存在。在村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民主法治意识日益加强的过程中,“法治”与“人治”的博弈不可避免。
   (5)法律的滞后性与实践的超前性并存。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有其稳定性,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使得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就目前而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在不同地区的实践中呈现不同的状况。如有的地方村民可能会因“一条烟”出卖自己的民主权利,而有的地方则形成“组织化”参与的格局。一些地方因土地流转、农民进城、新型社区建设、城乡一体化构建、集体企业集团化改造、集体公有一体化运营、村级城市化探索等实践活动,使得村民自治制度更凸显其滞后性特征。实践的超前性要求法律制度的持续跟进,以维护改革中那些富有治理成效的创新成果。
   二、中国现阶段农村村级治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党组织作用发挥不到位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当代农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框架下的村民自治,虽然明确了党组织的职能和定位,但是缺乏党组织发挥核心领导作用的保障配套措施以及作用发挥不到位的惩戒机制,因此,党“领导、保障、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循规开展自治活动”的职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2.“乡政”与“村治”面临困扰
   从乡镇政府与村庄的关系来看,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政”与“村治”之间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非领导关系。另一方面,行政法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治理单元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进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由此,乡镇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难以落实到作为乡镇辖区组成部分的村级自治组织身上。这种体制、机制上的冲突与矛盾使得“乡政”遭遇尴尬。从“村治”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被村民大会选出之后,代表村民管理村务,村民委员会干部代表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在实践中,由于农民主体意识、自主观念淡薄,往往“不在乎”甚至“放弃”自己的民主权利,导致很多村庄的管理慢慢由表面的“村治”演化为实际上的“村干部治”,形成管理的严重错位。由此,违反村民自治现象屡屡出现,且因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措施,违反自治法律制度的行为无法得到适时适度约束,从而造成治理要素缺失,制度设计的治理目标难以实现。   3.民间组织发展缓慢

   在村级治理要素中,民间组织是市场经济体制下非常关键的第三方力量,对党组织的领导、&ldq

uo;乡政”与“村治”等治理要素的不足起到重要的补充修复和润滑调剂作用。当前,农村民间组织发展较快,但那些组织化程度高、规模大、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并且能为农村提供全方位、多途径优质公共服务产品的民间组织成长缓慢。由于农村生产力水平、市场观念、传统惯性、法治意识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民间组织尚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也担当不起救济的责任。
   4.村级“财政”虚弱,无力支撑治理成本
   由于农村长期受“二元结构”的影响,从基础设施、人才状况到基本保障,与城镇差距很大。“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农村产业布局的统一设置、公共资源的管理制度、收入渠道的硬性规范、分成政策的刚性约束等,使得村级“财政”很难有一个好的收入。这样,村干部待遇仅靠“微不足道”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予以解决。这部分资金数额低,并且在一些地方还难以做到按时发放。因此,村级“财政”根本没有足够的财力为村民办实事、好事以及那些需要花钱的事,形成有人干事、无钱办事、无力治事的职能缺位的局面。
   三、中国农村村级治理模式创新:复合式治理
   从目前中国村民自治所面临的问题可以看出,单纯的自治难以有效解决当前的问题,至少在目前,村民自治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全力支持。在民主化进程中,不能简单地将国家力量和政府行为视为消极物,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会起到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历史上长期延续下来的具有发达的国家组织系统的国家来说,民主化进程应该充分利用国家力量和政府行为。①村民自治是一种好制度,但是目前完全自治的社会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当前比较理想的选择是实行复合治理理论②指导下的村民自治,即建构复合治理模式,充分发挥社会多元力量、多种治理要素的作用,特别是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和政府在多方面的引导作用。当然,党组织和政府的努力方向是为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做准备。建构村级复合治理模式,必须从实现有效治理所需要的主要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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