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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的公权利与社会权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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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2006年8月27日《检察日报》报道,浙江省检察院颁布了一个同新闻单位合作的暂行办法,规定省级新闻单位可向检察院移送职务犯罪线索,检察院承诺在一个月内反馈处理情况,经侦查属实者给以物质奖励。据悉该省去年以来受理的150件职务犯罪案件中,有近一半线索是通过新闻媒体发现或提供的。这反映了该省的舆论监督已受到检察机关的重视,进而采取了有效的合作形式。其“暂行办法”实际上可说是同媒体签订了一个互动的合同。

总之,司法机关与舆论媒体良性合作应是“前锋”与“后盾”的配合。从法理学的视角上看,也可说是检察权这个公权力﹙国家权力﹚与公民的公权利和社会组织﹙媒体﹚的社会权力这两种权力﹙权利﹚的互补,新闻媒体的公权利与社会权力是检察的法律监督与媒体的舆论监督这两种监督的联盟。我们应当提倡和维护这种有益的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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