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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论文2500字:生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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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2

农民外出打工、接触城市文化对乡土生育文化具有一定的冲击和解构作用。外出打工的农民在城市目的地有一个社会化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种对城市文化的适应。由于改变的是生活领域,在短的时间内,农民的生育文化不会改变或改变很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与城市人口的交往和联系,他们逐渐适应城市的生活习惯,思想观念的转变会改变他们原有的生育文化。

(三)功能需求对农民生育观转变的影响

1、养儿防老功能的弱化势必影响农民的生育观。现在农村名义上是养儿防老,其实大部分老年农民是自己养活自己,占笔者访谈总数的40%,另外就是与儿女住在一起的养老模式,大约占40%,也就是说有近40%的农民养老主要依靠自己。农民基本没有退休的概念,除非自己走不动,只要能够走动,就不会需要儿子养老,当然儿子也不会养老。跟着儿女生活的农民也并非完全是享福,只要能够下床就必须劳动,很难说与儿子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就是儿子提供养老,其实年迈父母提供的贡献可能还大于儿子提供的养老。这可以从兄弟们争抢父母亲看出端倪,大家都要充分利用父母的剩余劳动价值。可以说养老只是有口饭吃而已。养儿防老功能的变化势必影响农民生男、多生子女的生育偏好和选择。

2、劳动力功能的市场化也是影响农民生育观改变的因素。传统生育观希望多生育、多得劳动力。但是现在劳动力需求功能已经大大下降,在机械化日益发达的今天,主要农产品的生产环节几乎全部社会化和市场化,几乎不需要劳力就能够完成农业生产,即使是手无缚鸡之力的儿童和年迈体衰的老年人,也能够从事种植业生产,农民再也不用担心劳动力不足了。劳动力需求功能的衰弱当然会从反方向影响农民的生育偏好和行为。

总之,影响生育观转变的最根本因素是经济基础,其次是影响生育制度的社会精神文化。当决定这种社会精神文化的经济基础未发生本质变化时,传统生育观不会转变。即使政府借助强制力推行新生育制度,灌输新生育观,民众也会寻找各种方法逃避管制,按照传统生育观的原则,多生几个孩子。由于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得到很快发展,农民已经不再单纯依靠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农民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农民思想也受到社会上各种文化社会现象的影响,还包括受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行政手段的影响。农民生育观转变的各种基础都己经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农民生育观的转变也已经成为现实,从所调查农民的各种生育行为就可见一斑。

二、农民生育观的转变对农村家庭养老的影响

(一)农民生育观的转变大大削弱了农村家庭养老存在的基础

我国农村传统家庭以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为主要形式,老年人的基本需求是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家庭是集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于一体的养老制度安排,而子女则是集经济赡养资源、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资源于一身的供给者。即家庭养老方式建立在“大家庭”基础之上,一对老年夫妻由多个儿女共同赡养。生育观的转变使子女人数减少,家庭人口和劳动力的减少意味着养老供给资源减少,供给程度低,农村家庭养老的作用越来越小。

(二)生育观的转变会使夫妇面临特殊的养老风险

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口流动加剧,生育观转变的家庭更容易出现“空巢”现象。此外,在传统的家庭养老制度下,生育观转变的夫妇还面临着一个特殊的养老风险。即个别家庭唯一的孩子长大成人后,却突然得重病或伤残,甚至是意外早亡,而此时其父母年龄已大而丧失补偿性生育的可能,这些家庭的父母一旦丧失劳动能力,在目前的情况下,养老将陷入困境。

三、生育观转变下,完善农村养老制度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意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广大农民必须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代保障意识的根本转变,而这种转变必然会受到传统思想、文化、心理以及价值取向的阻滞。因此,应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强化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意识。

(二)明确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中的责任

1、政府应积极推动有关农村养老保障的立法工作,尤其是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养老保障立法工作。相对于农村中其他未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户来说,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更可以定义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面临着较他人更多的养老风险。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一旦出现子女意外致伤、致残甚至死亡时,他们的养老问题即刻便显现出来,从社会到国家都有责任去关心、救助,使其父母有一个较稳定的生活来源和老有所养。笔者认为,在尚不具备普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可以独生子女、双女户适龄父母(包括无子女父母)为突破口,通过对参保对象的政策优惠,如县、镇两级政府财政补贴,优先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样既体现了政府对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的补偿性,又解决了该群体的养老问题。

2、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主要依靠政府公共财政支持,这是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经验。通过公共财政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提高农民养老金待遇水平,这是制度创新的核心。要保证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必须妥善解决中央和地方财政责任分担问题,中央和地方财政要有制度保证新农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各级财政预算每年要确定一定的比例,切出专门的一块,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同时养老金待遇要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

(三)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逐步提高新农保基金统筹层次。由于目前我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提高新农保基金的统筹层次,由县级到市级统筹进而实现省级统筹,集中管理养老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同时减少不同地区划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降低基金运营成本。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或者通过市场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从国家经营向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转变过程中,政府承诺的最终担保所起到的稳定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当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运作回报率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回报率时,基金管理公司先以自有资金弥补差额,不足部分由政府最终弥补。

2、拓宽新农保资金投资渠道。目前,《实施意见》规定的新农保资金的投资渠道是活期存款或者购买国债,这两种投资方式的回报率都是很低的,很可能会使新农保基金面临贬值风险。在当前基金投资较难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创新财务运行模式,采取名义账户制,资金收取采取DB型,养老金发放采取DC型,这样可以缓解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在条件成熟后,可以让新农保基金通过债转股、交通债券、贷款等方式投资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领域,也可购买绩优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不断拓宽农村养老基金增值的新领域。

3、农村养老保障基金应与城镇养老基金应分开管理。根据2003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的抽样调查数据调查发现,城镇的老龄化程度高于农村,城镇老龄人口的死亡率,特别是城市老龄人口的死亡率却远远低于农村。这样,最终会导致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金的收入与支出比例存在较大差异,完全有可能出现农村养老保险有暂时性节余而城镇养老保险基金依然短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养老保险筹集的部分基金必然会被用于城镇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农村地区全面推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但如果因此导致大量资金从农村流出,进而影响到农村的经济发展,也许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建议农保基金要全部进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对己经进入当地财政管理的基金,要按照国家对基金管理的规定,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值增值、定期结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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