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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探索参与共治的流域水污染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9-29

流域水污染治理是典型的准公共物品,地方行政分割体制强化了地方利益,与准公共物品的属性相悖,这是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低效的体制性原因。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探索参与共治的流域水污染

地方政府客观存在自利化倾向,流域水污染属地化治理原则使它们更多地考虑地方利益的得失;二、地方政府对水资源的分散化管理造成部门职能的冲突。例如,区域和行业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决策分散,地下水、地表水和云水资源的管理部门分散,农业、工业、居民生活用水管理分散,水管理决策执行权分散在政府领导、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之间,部门分割还在相当程度上造成“环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的管理窘境;三、流域水资源管理权分散在不同的行政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则被限定在分散性的特定区域(如重要河段、边界河段和交叉河段)和特定标准(如取水许可限额)之内承担水管理职能,难以通过宏观径流调节来应对流域水质的波动。

在地方行政分割体制条件下,流域内不同利益主体难以通过集体行动以实现共同利益,这是因为流域承载的规模经济总量足够大时,以流域为载体的各个主体如政府、市场、公民以及团体等就会因为各自利益的理性考虑而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进一步说,行政分割体制条件下流域水污染治理还存在着边际成本上升的趋势,越往下游治理成本越呈现边际递增。地方行政分割程度越高,流域水污染治理失效的后果越严重,其治理成本越大。

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在本质上要求政府、市场和公民个体都能够发挥治理的主体作用,而不能依靠任何单一的运作方式。不改变各自为政的地方分治思路,仅通过强化的属地管理、严格的排污收费、污染配额的削减,以及改进治理技术、增加资金投入等措施,难以摆脱流域水污染治理低效的结局。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探索参与共治的流域水污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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