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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3
二、问题与矛盾
应当指出我们目前的企业改革还只是初步的,总的看,主要是股权集中度很高,大多都实行国有控股的模式,因而党建工作也相对较具有可操控性。从西城区改革的实际情况看,在改制中党建工作顺利和改制后党的工作开展顺利的,都是区属国有成分占大股的企业,这些从旧体制脱胎出来的企业还保留着一些政治上的传统,党建工作在操作上也比较容易。即使存在一些问题,如思想转变问题,现有党务工作者的素质不适应转制后的要求问题,学习教育的时间难以保证问题等,在国有股权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通过努力都是可以解决的。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投资主体和股权多元化,社会资本介入国有企业改制,以及公有资本不占明显优势的多元投资主体相互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出现,企业党建将呈现更加复杂的局面,面临诸多新的问题。企业党建工作已经由传统的公有制企业党建和非公经济组织党建两大领域,扩展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党建三个领域。目前,国有独资企业党建和非公经济党建都已有原则规定。而改制企业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问题较多。
(一)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央确定了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原则;但国有企业改制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有的党组织的合法地位都成了问题。显然只笼统地说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是不够的,必须针对不同情况,明确党组织在不同类型企业中的具体地位、作用、职能。
(二)企业党组织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结合方式问题
国有企业通过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成为多元股权企业。改制后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都是以股份的多少分配权力的。董事会中的董事分别接受其派出股权单位的指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党组织不能成为超越股东会和董事会的领导决策机构,只能通过某种方式和董事会内部发生作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企业党组织的意图通过在企业董事会、经理层中的兼职的党员干部来实现。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党务干部的待遇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既是优秀的党务工作者,又是优秀企业家的干部,并不是在每个企业都具备。而且,要做到交叉任职,上级党组织不仅要控制企业董事会的人选,还要能够控制经理层的人选,才能保证这种均匀交叉任职。显然在股权比较分散的企业这是做不到的,随着企业用人视野的扩展和企业家市场化选择的发展,具备党务和经营双重素质的人才有减少的趋势,不能实现完全“交叉任职”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同时,由于这种结合方式主要是一种“人合”的方式,不可避免地在一些企业出现了已进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党员个人发挥的作用,代替党组织作为集体发挥作用的问题。
(三)企业党务工作者的定位和报酬问题
企业党务工作者是不是经营管理人员及其报酬如何确定,在混合所有制下是一个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问题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党务工作者报酬的高低,而且还在于非公有制参与的情况下,企业党务工作者工资的来源在哪里,即在一个混合所有制企业里,非国有的成分是否也应承担党组织工作的成本或费用。目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没有很好解决。由于目前改制企业国有资本仍占绝对优势,企业党组织较多地参与企业经营性活动,以及广泛实行交叉任职,党务工作者一般取得他所兼任的经营性工作的工资报酬,其定位和报酬似乎不是问题,但随着非公成分参与改制的扩大,问题将凸显出来。
(四)党建工作的操作主体问题
股权多元化使党建工作操控主体模糊化。在由国有股东一家控股的情况下,操控主体十分明确,即谁控股就由谁来操控。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择,交叉任职的操作,党组织职责的确定等等,实际上都可以由企业的上级单位操作。但随着股权结构的分散化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虽然总体上国有股权占优势,但国有股权分属于不同的投资主体的企业,又没有一家国有投资主体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或占居控股地位的企业党组织不健全,或管理上不方便,党的组织建设由谁来操作,谁来对党的建设负责,党组织的作用如何界定等等,需要有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三、思考与对策
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党的工作涉及到很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一般说,企业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政党追求的目标是长期执政,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从企业作为经济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来看,它按照资本原则组成管理机构运行即可,企业内部似乎不需要政党组织来领导。从政党的角度看,政党与经济组织似乎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共产党非同一般因为选举获得政权而存在的党,共产党是代表人民掌握国家政权执政的党,我国的经济体系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党的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存在于企业和社会之中,离开了这些基础,党的执政地位便不复存在。而在国有控股企业或改制企业,党组织还承担着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因此企业党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样,企业经营管理机构与政党基层组织在同一经济体内共存,其目标取向的差异构成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运行和管理中的一对矛盾。企业党建所遇到的问题归根到底都是由这对矛盾派生出来的。因此解决现代企业制度下党建工作所有问题,都必须从正确处理执政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和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的关系问题入手。
(一)从国有资本在企业的比重入手,界定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发挥作用的问题
以国有资本在企业的比重来划分,所有的企业可以分为四类,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非国有企业。从党的执政需要来看,在各类企业中(达到一定规模)都要有党组织的存在,并且都应在政治上发挥作用。在这四种类型中,与原企业脱钩而成为社会企业的党组织可以按非公经济党组织进行管理。参股企业党的建设亦应按非公企业运行,在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股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企业的经济社会目标,与党组织的目标具有更多的同一性,党组织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同时,还担负着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按照党管干部原则推荐、考察、管理企业经济管理者的职责。因此,在这类企业必须明确党组织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和重要人事任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按照企业资产性质和岗位职责关系解决党组织的定位和党务干部的报酬问题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公司法》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遇到一个共同问题是党组织没有合法位置。解决这个问题不能用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诚然,现代企业制度应该按国际通行的方式办,但我们有自己特殊的国情,既然党在企业的存在是合理的,那么党组织在企业存在就是合法的,具体来说,一是党组织在企业要有合法地位。党的领导班子组成,宜兼则兼,宜专则专,与企业经营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二是要承认党的专职干部是经营者。这是落实党务干部合法报酬的基本前提。在当前社会资金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整体上比重还不大的情况下,企业总体上还是国有性质的,企业党组织的报酬仍应来源于企业。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企业,由于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其职责融合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党的组织工作,宣传思想工作,都是企业经营性工作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企业党务工作者的劳动是企业经营性劳动的一部分,因此总体上要和其他经营性劳动取得相同的报酬,或执行所兼任较高职级经营性服务的工资。但在书记专职情况下,由于不同岗位职责和承担的风险不同,不宜不加分析地强调同级同酬。如总经理的报酬,在市场化条件下,总经理的工资报酬由市场机制决定,它在享受较高报酬的同时,也承担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因此,专职书记的报酬以低于企业法人代表,高于同级副职为宜,书记的报酬要与企业经营绩效产生一定联系,要根据企业经营绩效升降而有所变化。三是在社会资金参与改制比重较大的情况下,比如非国有成分占到50以上,其上级国有股权持有单位应对其派出的专职书记工资予以保障。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和国有资本少量参与的企业,在党委书记兼职化的情况下,应执行兼职工资。有特殊需要委派专职书记(副书记)的,由派出它的地方党委或上级资产经营公司,参照同等规模的国有企业党委负责人确定,并给予资金保证。以保证企业党务工作者在非国有企业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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