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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基础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4-11-28

群体性事件是对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一种反应。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呈上升趋势,本文试时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试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基础

转型中的我国社会伴随着三个显着的特征:社会结构重组、思想观念多元化与利益博弈。转型的进程也必定是整个社会基础不断变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分化了的群体间的利益博弈、社会结构的重组和不同思想观念的碰撞,衍生出了各种社会矛盾。改革在切实提高普通民众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带来社会“相对剥夺感”的上升和各种弱势群体。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社会变迁与分化不断加剧,群体性事件也日渐发展,成为引人瞩目的社会现象。

本文说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群体性事件是指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

一、社会基础的不足与变化

费孝通先生在其名着《乡土中国》中曾说过,长期以来,中国社会一直是个礼俗社会和乡土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直至社会的各个层面,都是有章可循的,有规矩可依的。乡土社会中,由于地域和信息沟通的限制,人们在一个相对狭小的空间中成长,在成长的过程中人们已经熟悉了这些规则,并且默认了这些规则,视其为一种“理所当然”,长期的社会生活已经将这些规则转化为了他们为人处事的前提。也正因如此,在乡土社会中,人情伦理这种非正式规则远比正式的律令来得重要。

而现代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更为强调个利的重要性,主张个利不容侵犯。在一个礼俗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实行法治,二者之间必然产生张力,出现冲突。费孝通认为原因有二,一方面现代法律是个舶来品,和旧有的伦理观念有着很大差异,生活在礼俗社会中的成员也并不真正理解法律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另一方面,社会成员也并不知道应该如何利用现代法律这个工具,他们更习惯他早已熟知的礼俗人情或者说村规民约。这样的结果就是现代法治失去了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进入改革开放尤其是90年代之后,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快速增大。在民众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其社会需求与社会欲望也在快速上升。人们产生了一种失落感和对物资占有的强烈需求。美国学者格尔(Gurr1970)在其着作《人们为什么要造反》一书中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相对剥夺感。他认为“相对剥夺感”是“社会的价值能力”与“个人的价值期望”之间的差距所形成的。人们的利益需求得不到满足是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一个重要的原因。相对剥夺感越大,人们越轨的可能性也越大。尽管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从改革中受益了,但其社会需求提高地更快。

90年代之后的中国,开始由必需品消费社会转入耐用品消费社会,社会财富开始迅速集中,贫富差距以各种物化的方式更显着地表现出来。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时,社会对既有利益阶层的约束力减弱,而大众则对这些既得利益者产生强烈的嫉妒甚至仇恨;与此同时,人们的预期和欲望大大膨胀,对各种社会约束不胜其烦,寻求暴富的心理在社会蔓延。欲望与现实的差距是90年代群体性事件快速上升的重要社会心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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