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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哈贝马斯的商谈思想

2012-10-18

“普遍化原则”与“话语原则”这两大原则之间是互为前提、相辅相成的。普遍化原则“u”是论证性原则“D”作用得以显现的基础和前提,它所表明的是:“普遍遵守这个规范,对于每个人的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可能造成的后果或负面影响,必须被所有人共同自愿地接受下来”。而论证性原则“D”的作用,则是要保障普遍化原则“U”的顺利实施。

三、基本特征——认知主义和程序主义

第一、认知主义特征。如同其他任何一种伦理学一样,在商谈伦理学中围绕的基本问题也是道德律令和规范在何种意义和以何种方式得以建立。哈贝马斯坚持伦理学上的认知主义立场,也就是坚持“道德规范的普遍性”立场,反对怀疑主义、相对主义的主张。他认为道德怀疑主义由于否定道德规范的普遍有效性,必然导致道德虚无主义和相对主义。哈贝马斯坚持以理性为基础建立伦理学原则,弱化直观经验在道德重建中的作用,并将两者结合起来,通过合理化的论证来确立道德规范的普遍有效性。他赋予道德认知以关键的地位,认为要约束和协调不同行为者的行为,离不开道德的认知和论证。道德认知的关键就是在不同主体间通过相互沟通构建相互承认的道德规范,形成公共意识,从而谋求社会团结和公共正义。他将对康德的绝对命令的改造视为创建道德性根据的重要步骤。他认为,提出绝对命令、规范的普遍化能力是康德的贡献,但是,由于康德将绝对命令建立在纯粹或善良意志上,建立在先验主体性上,他并没有论证这个绝对命令,因而他的努力最终是无结果的。在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思想中,康德意义上的先验主体性的功效为“交往资质”所替代,人们在作种种交谈时必须承认和遵循“理想的话语环境”的条件,普遍化原则必须与商谈或论证的原则相结合。

第二,程序主义特征。程序指的是事物发展的过程和次序,作为多元社会消解价值冲突的原点,它指的是一种机制,在这种机制中,主体以中立性的技术性流程来构建社会共识,主体间通过商谈、对话和论证的过程,达成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方面的集体共识。程序的特征是形式化、规范化、体制化和技术化。以程序为基本的理论内涵的思想就是程序主义,西方学界有学者认为,程序主义可以推动思想的交流、碰撞和竞争并达成能够得到广泛认可的结论和共识。“一种秩序被合法化到能够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的个人自由与政治自由的程度;但同时它的合法性也是来源于交往的形式,而这种交往形式对自由的表达和维持来说是本质性的。这就是关于程序主义的概念的关键”。

哈贝马斯商谈伦理思想是一种程序主义伦理学。是在“交往伦理学”的基础上,即在建立交往理性和重视交往语言运用的基础上,交往主体按照预设的理想条件,通过普遍的、可论证性的、程序化的对话和商谈,从而加强交流、谋求理解、形成规范、达成共识。哈贝马斯试图构建的商谈伦理,着眼于拯救多元价值冲突,是一种希望能够被所有人所承认和赞同的普遍主义的道德规范。

这种道德规范并不具有实质和具体的先验性内容,而只是在交往主体进行交往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和所应遵循的原则、程序方面提出要求。它与对话的具体内容相脱离,是一种获得共识的对话过程的纯程序性操作规则,是一种有效性的对话的普遍程序,强调的是程序和规则的合理性。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不是说明内容上的取向,不是建立在某种共同的价值观基础之上,而只是说明交往行为中的方法、程序、规则。它以全新的思路、开阔的胸襟、包容的态度为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方案,那就是在排除强制性的价值观一元化的前提下,通过主体间的交流、沟通、对话、商谈与论证来谋求理解、进行合作、达成共识。在交往行为中,人们会有不同的观点、看法和价值取向,但只要秉持交往理性,遵守对话的规则和程序,就能够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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