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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选择权、消费心理与竞争法的逻辑

2012-12-27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同样的规定,仅仅因为指向的对象发生了变化,消费者的感受差异巨大——这意味着,如果针对“饭菜不能自带”,消费者是不会感到不满并进而向法院起诉来实施权利救济。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酒水不能自带”成为了侵害消费者选择权的典型行为,和公用企业的“霸王条款”并列的行为。

明白了引起社会争论的原因所在,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应该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如果从 “消费者-经营者”模式来理解会因为将消费者与经营者对立,二者之间权利冲突无法平衡而难以解决。而突破这一模式的限制,必须从竞争法的角度来进行。

三、权利冲突下的竞争法逻辑

在消费者保护法中,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消费者权益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选择权是一种消费者有权确定自己的需求且有能力以竞争

性的价格满足这些需求的实事状态。消费者选择的概念甚至体现了在广阔的社会中个人权利的固有观念。消费者保护法虽然更多的是从消费者个人的角度来论述消费者的权益,认为饭店“酒水不能自带”的规定直接减少了购买商品消费者的选择自由。但是,在照顾消费者的权益的同时,经营者的利益也必须得到很好的考虑,否则,如果没有经营者愿意提供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的权益也就无从谈起(消费者-经营者的模式也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因此,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无条件的保护任何一方都会破坏这一关系因此,必须要跳出单一的场景,从相对更为宏观的角度进行分析。这个角度就是竞争法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