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一些学者就减压团体在某些特殊领域,如法律和安全机构的应用提出了建议和发展方向。如Malcolm、Seaton、Perera、Sheehan 和Van Hasselt (2005) 就减压团体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减压团体在法律应用领域的发展方向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减压团体的应用现状;减压团体干预模式的效度研究;减压团体在多元、特定的群体中运用时所产生的问题。此外,Newbold、 Lohr 和 Gist (2008) 研究了减压团体在FBI领域的危机干预中的应用,并就所遇到的困境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2.减压团体在校园危机干预中的实践研究
一些研究者将减压团体应用于校园危机干预中。Miller (2001) 首先对学校里发生的危机事件进行了归类。对因这些冲突事件而产生的紧张、痛苦、挫折等情感反应,以及减压团体如何有效因应这些情感反应作了探讨,并对在学校设置减压团体干预模式时的注意事项作了研究。此后,Adamson和 Peacock (2007) 对228名学校的心理学工作者进行了一项涉及危机干预团体和计划的调查。研究发现:虽然大部分学校有危机干预的计划和团队,且在校园危机干预模式中有个体、团体心理服务和减压团体三类,但是在学校危机干预中,标准减压团体的使用机率还是比较少,且危机干预者所受的危机干预训练中,减压团体的训练相对较少。但是,Szumilas、Wei 和Kutcher (2010) 的研究却发现:减压团体是比较常用的校园危机干预模式;且这种方式对学校中的创伤心理急救及认知行为的干预,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3.减压团体有效性的研究
对此基本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减压团体不适用于成人或一般民众。Hughes (2006)的研究发现减压团体不适用于一般社区民众的危机干预。Addis 和 Stephens(2008)的研究则发现,减压团体并不能减轻警员、军官的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症状,反而可能会加重其PTSD症状。
另一种观点认为减压团体对危机人群尤其是儿童和青少年有积极的效用。Pender和Prichard (2009) 从计划、表现及进程三个方面对减压团体的有效性进行了分析,发现其具有较好的减压效果。同时,他们对减压团体发挥有效性的机制进行了研究,发现团体成员的自我效能感,以及相信周围人和他们有相同经历,是影响当事人从创伤中复原的两个重要因素。此外,他们认为在减压团体中使用紧急事件问卷,有助于揭示受试者在减压团体中的心路历程。Keene、Hall和Rushton (2010) 发现减压团体干预模式在儿童管理个人悲伤情绪方面是有效的。
此外,有一些研究从减压团体的对象、时间等不同角度来研究减压团体的效用性。如Wei、Magdalena和Stan (2010) 对在校园中使用减压团体、紧急事件管理和个体减压这些干预模式的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研究发现:校园危机事件后,学校比较倾向于使用减压团体干预模式,只有少数研究表明在学校中使用减压团体、紧急事件压力管理或心理干预模式是有效的,而大多数的研究都表明减压团体对成人来说是无效的。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些方式是无效、甚至是有害的;从减压团体介入的时间来看,多数研究均支持在心理创伤发生后立即采用减压团体的辅导效果比较好。Chang (2009) 评估了实施减压团体的时间对PTSD症状的影响,发现在创伤后立即采用减压团体,比延迟一段时间实施更利于降低PTSD的创伤症状。Campfield和Hills (2001) 对77名遭受抢劫事件的平民员工运用减压团体进行危机干预,结果发现在危机事件后马上进行干预,比在危机事件发生一段时间后再进行干预,危机症状出现的数量及严重性要少、要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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