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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心理学对和谐社会构建的几点启示

2012-11-22

(一)促进个体积极健康的人格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社会从一定意义上是指在共同物质条件下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人作为社会活动的主体,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的自然属性渗透着社会属性,人的社会属性是人后天通过实践活动和交往活动所形成和不断发展的。人是否能适应社会并能为社会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健全的人格。

积极健康的人格有助于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人格健全的个体才更有活力,更有利于营造和谐向上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维护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妥善解决各种矛盾,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和谐社会的构建除了要大力改善社会系统之外,还应着力于改善其每一个社会成员,特别是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积极的人格。

积极心理学主张,人的生命系统是一个开放的、自我决定的系统,他既有潜在的自我冲突,也有自我完善的内在能力,个体一般都能自我决定其最终发展状态。心理学应把自己的工作重心放在研究和培养人固有的积极潜力上,通过培养或发掘人的这种积极力量而使之成为真正健康并生活幸福的人。和谐社会在积极人格的建设过程中不仅要关注人外在的积极能力,也要关注人内在的积极潜力。个体一旦形成了积极、健康的人格,他就会把生活环境中所面临的困难归因于外在的可变化的因素,从而使自己在任何环境下都会朝好的结果去努力。人格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个体内化人外在活动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发展人的良好行为和社会的良好环境来达到建构人的积极人格。而要发展人的良好行为和建构社会的良好环境,我们可以通过发展人的积极行为能力,因为具有了积极行为能力的个体,他可以对自己的心理体验和行为方式有意识地施加一定的积极影响,从而影响自己积极人格的建构。

(二)建立人与自然协调统一新秩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发展。

积极心理学致力于帮助人类生活得更充实、更幸福。但是,经济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幸福的增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日益增强。在人们的生产及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环境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危及着人类生活的安全和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促使我们思考人类究竟应该怎样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幸福是物质的,但更是精神的,它不仅是对物质生活的一种追求,更是对健康和谐、让人身心舒畅的生活环境的一种要求。和谐社会必须有一个稳定和平衡的生态环境,没有人与自然的和谐,就没有健康和谐的社会生活,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就不能生存和发展,和谐社会也会变成空中楼阁,没有存在的基础。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就需要建立人与自然协调统一的新秩序,需要重新我们审视人与自然关系嬗变的历史轨迹和日益恶化的趋势,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二者的和谐发展。树立科学发展观,改变人对自然的掠夺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平等“对话 ”,从而使人与自然建立起一种和谐的新型“共生 ”关系。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和发展环境教育,对民众实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念引导,指导人们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生活,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态度与责任感;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制度及法律法规,环境法制建设应坚持体现“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理念;倡导绿色科技,树立正确的生产消费观,大力发展能够改善生态环境的“绿色”科技,改变以往高消耗、低利用、高污染的线性发展模式,建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循环经济模式;发展循环经济,以资源的再生、循环利用和无害处理为手段,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三)关注民生,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关系和谐发展。

积极的社会制度是积极心理学关注的一个重要内容。积极的社会制度不仅是建构积极人格的支持力量,而且是个体不断产生积极体验的最直接来源。现阶段我国产生的大量社会矛盾,如收入分配不合理、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差距扩大等,并且社会弱势群体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利益关系失衡、民生问题得不到合理重视造成的。民生问题,事关老百姓的基本生活和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是关系到人民幸福安康、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目的。民生问题得不到解决,和谐社会建设将毫无意义。

积极和谐的社会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也是符合和谐社会本质要求的必然选择和实际步骤。促进社会关系和谐发展,首要的就是建立积极的社会制度。构建积极的社会制度必须以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为核心,以人为本,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相关的制度保障机制要坚实有力,切实保障弱势和困难群体的利益,充分体现和谐社会的人文关怀。在各项制度中目标明确,要充分重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有广泛的、有成效的沟通机制,社会公众可以顺畅地表达意愿,制度制定者真诚地而不是形式地听取来自各方的意见,尊重群众合理的利益诉求,在社会中寻求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的制度性均衡。这样既能有力地保障和谐,又能使所定制度在社会内部得到切实支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