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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服务危机干预建设研究探索

2012-11-09

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社会支持分为客观社会支持和主观社会支持两个因素。前者主要指,在实际工作生活中是否有人或组织以某种途径提供支持;后者主要指,医护人员本人主观感受到支持,一旦有应激事件发生,我们也要充分运用社区资源或组织有关心理学专家,建立心理咨询室,开展有针对性的谈心活动和心理咨询。学校、医院、流动人口居住区等人口稠密的地方,要进行定期心理知识讲座。还可利用社会力量,开通心理咨询热线,加强社会心理沟通。为此,专业组织和研究机构应该制定一套服务质量标准,形成专业认证准入制度。还要进行监督以评估其服务质量,以及持续的质量改善、系统的服务改革及对质量机制的审核。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的法律建设。据报道昆明市己成立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主要职责是提供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的社会服务,开展心理危机监测和研究;承担社会宣传,临床服务和专业人员的培训;提供院外心理卫生急救服务,社区居民心理健康促进服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处置等。

3.3 造就积极心理品质,培养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

积极的心理品质是对抗心理危机的有效武器。另外,要树立现代意识,培养公众的心理承受力。(1)我们在平时应有风险意识,增强知识和手段的储备。当遇到危机时,则应该注意保持健康的心态,客观、理性和积极地应对我们所面临的困境。(2)学习相关信息的基本辨析能力与相应的专业知识,在一个越来越复杂的社会中,国民只具有常识不行,专业知识又不可能完全具备,公众就需要有超越于常识的一些准专业知识。(3)稳定的心理素质方面,突发事件最能反映国民的心理健康程度。因此,培养积极的心理素质,培养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学会正确有效应对方式,以解决重大应激条件下引发的各种心理行为问题,这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功能的复苏,具有重要的意义。

3.4 心理教助和干预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进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法规文件,指出了心理救助的必要性,明确了卫生、民政等部门的心理救助责任。应该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危机心理健康服务的规律,建立健全危机心理健康服务的制度,明确责任主体、投入机制,出台统一的实践标准,推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健康服务的规范化和体系化。

需要强调的是,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危机干预的建设过程中,要明确和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它的有效实施依赖于一个由政府主导负责的高效的组织管理体制,来承担组织、协调、扶植、推进、和监管的职责。医院和研究所等专业组织应该负责对心理问题的专业处置以及对非专业人员的培训,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针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及时给予适当的心理援助。这不是一种程序化的心理治疗,而是一种心理服务。因此在使用技术的同时更要体现人文关怀,同时心理危机干预必须和社会支持系统结合起来。尤其是在遭遇重大灾害的时候,心理危机干预和社会工作服务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两者共同努力建立健全有效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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