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家庭教育是媒介教育中肩负“启蒙”重任的关键环节。青少年最初接触电视是从家庭中开始的,在家庭中接触电视时间最长,因此,电视与青少年的互动关系在家庭中展开得最为充分。家庭成员尤其是家长对电视媒体的认知态度和感情倾向乃至批判能力,均对孩子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家长应该充分重视孩子的收视需求,与之充分沟通,进行必要的引导,而不是一味强调自己的收视好恶。
此外,有必要提及社会力量。单纯媒体、学校和家庭,显然力量不够,应该动员社会中一切知识分子,尤其从事人文社科的工作者,以及各社会工作人员和公益团体一起努力,形成教化合力,才可能使青少年生存的整体精神环境获得优化。
三是媒体的自律机制。
媒体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作为大众正义良知的代言人和具有较高文化层次的社会单元,大众传播媒体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自律水准和相对完善的行业制度自律机制。从道德自律层面讲,电视媒体从业人员应具备更严谨的职业作风、更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及更全面的人文素养。信息的真实性和多样性、表达不同民族文化的自由、对青少年进行保护的义务和青少年通过电视传媒与互动服务获取知识的权利等等诸如此类的通讯道德的普遍准则,应成为电视从业人员秉持的基本职业理念。从制度自律层面讲,媒体内部应在制作、播出等重要流程段实施较为严格的审查制度。
电视制作与播出单位都有责任对播出后可能产生误导的信息进行必要的阐释。以电视暴力内容为例,如果确属必要而不得不涉及暴力内容,则制作和播出单位有义务同时在三个方面进行补充说明:首先,现实社会暴力并不像电视上表现得那么普遍,现实社会发生的暴力行为通常要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相应惩罚;其次,社会不认为暴力是男子汉的英雄表现,相反是文明社会所不容的野蛮行为;此外暴力不是解决冲突或达到个人目标的有效方法。由此避免青少年在实际生活中模仿暴力来解决冲突。
此外,标识提示也是降低负面影响的有效手段。在海外相当多的电视台网,在播出有关节目的同时,均采用文字说明,给予青少年等低判断力受众足够的提示。如在播出杂技、特技等危险镜头时,均要同时给出“非专业人士,不可模仿”的字样;如出现飞碟(UFO)、特异功能表演等画面时,要给出“本资料未经证实”的字样;如播出可能不宜青少年单独观看、需家长指导的节目时,则给出提示“本节目建议家长陪同观看”;如播出有争议观点的访谈性节目时,则在必要时同步给出“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的字样;而在剧集播放以前,指出“本剧纯属虚构”的情况则已广为我们熟知。
有必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我们并非试图用大量的实证来判定电视为万恶之源,近乎苛责的论说只是为了提请社会各个方面对电视媒体与青少年的关系给予再认识和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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