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浅谈商业贿赂犯罪心理分析

2012-11-02

心理学研究表明,凡是个体在其生活环境中从事的一切有目的的活动、行为,均受其对周围环境社会生活的认知活动支配。个体活动中对周围事物的预测、判断,选择等行为均以其对该事物的认知为基础,而且认知的产生、方向,却又受过去的经历,当前的处境以及对未来的期望三个因素的影响。商业贿赂主体看到同级别的人或不如自己的人过得比自己舒服,住房比自己好,便产生了不平衡的攀比心理,盲目消极攀比,认为“别人能捞,我为啥不捞“。最初,他们往往不具备非法谋利的积极性、主动性,而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当尝到甜头时便深陷其中,为了自己所谓美好的未来,大肆谋取私利。

6.双赢心理

在商业贿赂犯罪中,商业贿赂主体双方都没有利益受损,而均为最大利益获得者的心理支配下,秘密地进行着肮脏的交易。无论是处于行贿的一方,还是受贿的一方,双赢心理是商业贿赂犯罪双方的显著特点。

应指出的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心理复杂多变的,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现实中的商业贿赂犯罪往往是多种心理必然的结果。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行为特征

商业贿赂犯罪行为是其犯罪心理的外在表现形式,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预谋性

心理学研究认为,人的知识水平越高,智力越发达,那么人的心理结构就越完善,相应的行为就越能达到目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商业活动的违法经营者,违法犯罪对象大都为掌握实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在实施犯罪前反复策划,精心预谋,利用管理上和制度上的漏洞进行,是一种典型的智能犯罪。

2.隐蔽性

商业贿赂是一种人所共知的违法犯罪行为,但为了掩盖事实,逃避追究,贿赂过程往往十分隐秘,基本上是以行贿双方“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同时,由于受贿方和行贿方都能从中获取各自的利益,行贿方通常不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

3.狡猾性。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津的惩罚,一般情况下并不是直接给予对方现金或实物,双方常假借各种名目掩盖犯罪痕迹。如为对方设定债权、转让股权,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以及境外旅游、考察等的各种名义,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贿赂,甚至进行性贿赂等等。

4.群伙性

在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活动中,行贿人为了达到目的,在一个行业或一个单位中,往往要疏通各个环节,涉及各个部门,因而呈现群伙性特征。例如,在医药卫生行业商业贿赂犯罪中,突出的表现是查处的案件窝案、窜案较多。由于不成文的暗回扣规则,往往一个单位(医院、工厂、公司)查处一个犯罪,拨出萝卜带出泥、一端一窝,一挖一串,一人吃暗扣,大家来平分,你有份我亦有份,“一把手吃多些,一般头头分得少一点,形成了贿赂全链条和群伙。群伙犯罪互相照应,互相包庇,共同牟利。

5.后果严重性

近年来,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已经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只要有商业活动,就存在商业贿赂行业,并带有明显的领域和行为特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存在、蔓延将对我国经济,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主要表现为:商业贿赂犯罪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导致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加大了交易成本,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

参考文献:

[1]谢望原:商业贿赂:原因与对策[j].刑事法学,2007(8)

[2]李建军:对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思考[j].公安研究,2007(6)

[3]罗大华许相明:商业贿赂犯罪心理及其预防措施[c].中国犯罪学会2007年论文

[4]单民周洪波:也谈商业贿赂犯罪的防治[c].中国犯罪学会2007年论文

威廉希尔app  心理学论文栏目